在教育部和协作组的领导下,我国50余所高校开展了文化素质教育的试点工作。在三年多的教育实践中,文化素质教育工作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更为重要的是,它促进了教育观念的更新,引发了我们对教育体制改革的思考。 思考之一:文化素质教育的内容要求教育领导体制的更新 加强大学生的文化素质教育是针对以往的专业过窄、教育偏面和急功近利的倾向而进行的,因此,它的教育内容必然与原有的教育内容发生冲突,而原有的教育内容是以原有的教育体制为支撑的,所以,文化素质教育的新内容必然会冲击旧有的教育体制。这种冲击主要表现为如下两个问题: 问题一:新增的文化素质教育内容与教育部规定的课时之间的矛盾。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大学本科生的四年总学时应保持在2600—2800学时之间,以此保证学生一定的自学时间,吸收、消化所学东西。事实上,现在许多学校都超过了教育部规定的课时量。自加强文化素质教育以来,许多学校都增设了文化素质教育课,这就使得原已满额或超额的课时再次膨胀,造成学生更重的学习负担。如何减免原有的课时、安置新的教学内容,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们建议,在解决这个矛盾的过程中,除了增设新的文化素质教育课程(特别是在理工科大学)之外,还要特别地强调“在专业课中渗透人文教育”、“挖掘专业课的人文内涵和揭示人文课程的科学内涵”等观念,从而使我们的专业课的内容更为丰富,教育的内涵更为丰满。这是一种更高水平上的文化素质教育。当然,这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这又是由文化素质教育工作所引发的教学改革的一个必然环节。 问题二:中小学教学指挥棒与大学加强文化素质教育之间的矛盾。就现实情况而言,学校目前进行的文化素质教育的有些内容,如艺术欣赏、文化遗产的应知应会、由文理分科带来的知识片面化,等等,严格说来,主要属于在中小学阶段应该解决的问题。大学里进行的这些方面的教育在现阶段有些内容带有补课的性质。从长远的观点看,仅就这部分文化素质教育的内容而言,高校的文化素质教育带有临时性,这就决定了与此相关的课程设置、教材建设和师资配备的过渡性。一般说来,这种过渡性的时间愈短,造成的教育资源的浪费就愈少。但是这些补课任务完成之后,仍然需要对大学生加强文化素质教育,只不过是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进行罢了。 加强和深化文化素质教育是要克服以往片面化教育的弊端,更新教学内容,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他们对现代社会的适应性。这就要求高校重新调整教学内容,协调对各类课程的改革,但是,政出多门的领导体制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这项改革的深入。 从问题二看,教育部高教司与基础司在文化素质教育上有一个功能替代和逐渐让渡的关系。在高教司进行“补课”的同时,基础司应当加快现在已进行的文化素质教育工作的步伐,使试点经验尽快地普及开来。同时,以素质教育促进自身教学内容和培养目标的改革,在中学阶段消除文理分科,改革高考科目和机制,使大多数中学生具有较好的综合素质,为少数进入大学学习的学生打下宽厚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基础。这样,一方面使中学生更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另一方面使基础司和高教司的工作衔接起来,更好地实现各自的教育功能。 思考之二:推行文化素质教育, 要求理清教育部和高校之间的纵向关系 我们认为,现在的文化素质教育试点工作其意义不仅是文化素质教育工作的“试点”,而是教育部对高校新型领导关系的“试点”。 原有的教委对高校的领导方式是在计划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在教学、师资、基建、外事等许多方面采取的都是指令型的领导方式。从历史的角度说,这种领导方式在配合计划经济建设、统一调配教育资源上,曾经起过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也必须进行相应的改变。 问题三:文化素质教育试点中指导型的领导方式与旧有的指令型的领导方式的矛盾。显然,这一矛盾的解决不是要改变这一新型的领导方式,而是要扩大指导型的范围、缩小指令型的范围、最终确立以指导型为主的领导方式。这一矛盾的产生和解决将是教育部对高校领导方式变革的动力。 教育部领导同志多次讲,“体制改革是关键”。目前进行的“共建”、“联合”、“合并”等固然是体制改革的内容,但更重要、更核心的是要改革教育部与高校原有的体制,重新确定教育部和高校各自的职权范围。确定它们职权范围的一般原则类似于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之间的原则:政府只管企业没能力管也不愿意管的“公共物品”(如国防、环保、基础设施等)的生产,企业只管“私人物品”的生产,由此构成了政府与企业的功能耦合关系。同样,教育部也应只管高校没能力管又不愿意管的事情,如教育法和教育政策的制定、教育资金的筹集、高校之间的协调等各高校生存、发展及利益的最一般的工作,而执行教育政策的方式、资金用途、师资和干部配置、设备的购进和使用以及教学工作等等,均可由高校自己决定。这样,才能在保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的基本前提下,使各校办出自己的特色,培养出现代化所需要的各类人才。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高校与各系之间的关系:学校应当负责制定学校的办学方针、管理原则并进行监督;而课程体系的确定、教材建设、学科发展的方向等等,应当由各系决定;类似于教学方法等事项,应当交给体现同类课程共性的教研室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