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育有多少功能

——与鲁洁教授商榷

作 者:
刘尧 

作者简介:
刘尧 咸阳师专

原文出处:
教育研究与实验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5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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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相继读到了南京师大教育系鲁洁教授在《教育研究》1994.6上发表的《试论德育之个体享用功能》,以及在《教育研究与实验》1994.2上发表的《试述德育的自然性功能》两文。在这两文中鲁洁教授提出了德育除一般人们公认的“发展功能”之外的另两个功能—一个体享用功能和自然性功能。始读两文感到言之有理,理在确实应该开展这两个方面的教育,使受教育者明白,为了自身享用、为了自然界与人类更好的和睦相处,应自觉地按道德规范办事,强化道德自律性。但反复读此两文,就觉得有诸多问题尚需与鲁洁教授商榷。

      我翻阅了《辞海》对道德和德育的注释。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一定社会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以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道德概念来评价人们的各种行为和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逐渐形成一定的信念、习惯、传统而发生作用。道德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服务。永恒不变的,适用于一切时代、一切阶级的道德是没有的。任何道德都具有历史性,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德育是“向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教育,同智育、体育密切联系。新中国学校中德育的任务是把我国年轻一代培养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革命接班人。”

      从《辞海》对道德和德育的定义可以看出,德育只有发展功能。德育的发展功能体现在通过德育使受教育者认同合目的的道德规范,形成道德行为。道德行为是有利于人和人类发展的一种被绝对多数人称赞的具有善良、正义、公正、诚实等特质的人类活动。当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接受了良好的德育之后,具有了道德情感、道德概念(认识)、道德判断,形成了道德理想、道德人格,才能有实现自己的道德责任、道德义务的愿望,表现在行动上就有了良好的道德行为,社会也因此形成了良好的道德风尚。这样就创造了有利于社会和人自身发展的道德环境,从而实现了德育的发展功能。这种发展包含个人和社会的协同发展。

      我认为,个体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前提,社会发展又是个体发展的基础,这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鲁洁教授提出的德育之个体享用功能属于德育的发展功能之列。个体享用仅是个体发展的另一种提法,而且是很不合适的提法。个体享用的提法容易被人误解为德育在教个人享受,施德于人是为了得到回报,这样就与社会主义道德和德育的本来含意矛盾。道德的价值只能归结到善良意志上,德育的价值在受教育者心灵的净化上。人所履行的道德义务来自善良意志,履行义务也就是执行绝对命令。这里之所以叫“绝对命令”是因为在履行义务时,无任何条件可言,无论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都必须剔除。若要有条件可言,那么这个命令就是相对的,因为这个命令发自于情感、爱好、欲望等。这些出自于情感、爱好、欲望的命令,不论对己、对人都与道德无缘而是交易。例如商人卖货严守物价规则,童叟无欺买卖公平。对此我们不能评价他的行为是道德还是不道德。因为从表面上看,他的行为很符合道德规范,假如他的动机是为了得到更多的利润才这样做,那么就不能说他的行为是道德的。而只有出于纯粹的义务心,即我的买卖只能是公平合理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上的价值。按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道德人格应是先人后己、先公后私;把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让给别人,而且完全出于义务心,不求任何回报。在我国一向被国人视为道德楷模的劳动模范,有许多地方给劳模以优厚的物质待遇和较高的荣誉,导致许多人把争当劳模视作换取利益的手段,而非道德理想,这就是一种“道德之不道德现象”。这与人们在“按劳分配”原则所产生的新道德与传统道德之对抗及理论上提出的道德的个体享用功能的误导有关系。道德是意识形态,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可以改变原有的道德规范,但不可改变道德的意义—一道德行为应该出于义务心,不是出于回报。所以,我不赞同提德育的个体享用功能,这种理论若造成误导则是一种道德学说的不道德了。

      人类的发展(包括个体的发展)是与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密切相关的。人类只有合理地科学地利用自然,才能使人类获得恰当的发展。人类也只有与自然“和睦”相处,才能在更长时间从自然那里获得更多的有利于人类发展的物质,而减少自然对人类的侵害。所以说,德育的自然性功能属于德育发展功能,不必单列,单列出来容易使人对道德关系理解发生歧义。道德关系实则是主体人与人、人与社会之关系。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诚实与虚伪这些道德范畴都是对主体人而言的,不是对自然而言的。如果说德育有自然性功能,势必使人认为道德关系包含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就把道德概念搞乱了。我们说在公园里折花的人是不道德的,这“不道德”指的不是折花的人对花(自然物)的不道德,而是破坏了别人观赏的花卉,是对其他人的不道德。人类掠夺性的开发资源造成了地球生态环境的破坏,使人类生存受到威胁,我们就认为这种掠夺性的开发不道德,但这种“不道德”不是说人对自然的不道德,而是人对人类自身的不道德,只不过是把自然作为中介物而发生的,道德关系仍为人与人(类)的关系。

      鉴于此,我们说德育的个体享用功能和自然性功能提法是不确切、不科学的。而且人类个体如何使自己的享用价值与社会价值相符合,求得自身发展的教育应在人生哲学之中,而不在道德教育之列。对自然的合理利用之教育更不在道德之列。因人与自然不存在道德关系,这部分内容应在生态环境教育之列。如果硬要把人生哲学内容与生态环境教育内容列入德育,实际上是对德育的一种歪曲,带来的将是德育和道德概念的混乱。任何概念都有它的基本范畴。比如数学就是数学,不是物理、化学,更不是文学、史学、哲学,如果由于物理、化学,甚至文学、史学、哲学用了数学知识就将它们看成数学,岂不是使概念更加模糊吗?

      看到鲁洁教授的两文之后,我先是想,现在以“大”字为时尚,在学术界出现了许多的“大”概念。比如:“大教育观”、“大师范教育观”、“大文化观”、“大经济观”等等。是不是鲁洁教授要把道德从“人与人、人与人类之关系”再扩充到“人与自身肉体(灵魂)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将预示着“大道德观”、“大德育观”的出现。我曾为此而惊喜不已,在惊喜过后,细细品来,好像这些教育很应该开展,但硬把它们圈入“德育”、“道德”之围,好像让人一看就感到它们是“异乡人”,而且永远不会成为该“家族”的新成员。

      鲁洁教授的理论基点是,马克思恩格斯早就把人与自然和人与自身肉体组织的关系视作道德观念应反映的现实关系。“这些个人所产生的观念,是关于他们同自然界的关系,或者是关于他们之间的关系,或者是关于他们自己肉体组织的观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9页)。因此,鲁洁教授认为:其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处理规范是传统道德观念,相应的为传统道德教育。而现在应扩充到“人与自身肉体之关系”(个体享用功能)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性功能)为道德关系,使其充实道德和德育。其实这恰恰犯了一个逻辑错误。因为从哲学角度讲,道德关系是主体与主体关系,即在人的集合之中才有道德可言。在这个集合并入别的元素则不好谈元素间的道德关系了。人与人自身肉体组织和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性,归根结蒂反应在人与人,人与人类的关系上。比如“杀身成仁”、“舍身求义”这种行为的道德性表现在个体对群体,对别人的关系上,而不表现在个体与自身肉体生命关系上。又如“安乐死”中的自杀会对别人带来伤害属不道德,而如果在“生命已无法救治”,要使生命延续一刻时光都要耗费巨资的情况下,不少人认为“安乐死”者则是道德的,相应的医务工作者实施这种“安乐死”也是一种医务道德允许的,而不是“杀人犯罪”。这实际上反映了医务人员对痛苦的病人和对人类(病人的亲人、国家等)的道德关系。人类对自然界的破坏在目前不属道德问题,而属于法律(规)不容允的违法行为。如果要说它是道德问题,只能是说他的破坏自然,毁灭了人类赖于生存的环境是不道德的,而不是说他们对自然不道德,对自然是恶的,而不是善的,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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