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对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现代意义上的教育督导制度起源于欧美,迄今已有二百年左右的历史。现在世界各国都建立了不同特点的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我国也早在本世纪初就学习日本和欧美等国经验,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视学(督学)制度,并且立了法。辛亥革命后,国民政府沿用了清末的视学制度。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江西中央苏区和陕甘宁边区等也建立了视导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教育部设五个司,其中之一是视导司。各省教育厅设视导员。视导工作曾经建立了很大权威,也产生了重大作用。但是,五十年代以后,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我国的督学制度停止了20多年。 恢复和建立教育督导制度是小平同志教育思想有机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教育改革开放的重要产物。1977年9月,小平同志在关于《教育战线的拨乱反正问题》的谈话中提出:“要健全教育部的机构。要找一批四十岁左右的人,天天到学校里去跑。搞四十人,至少搞二十个人专门下去跑……监督计划、政策的执行,然后回来报告。”这实际上提出了我国恢复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的设想。在邓小平教育思想中,这应该是一个重要内容。 1978年初,根据王震同志建议,教育部调入几位老同志做巡视员,天天跑学校,做了许多视察、调研工作。 八十年代初,我国教育经过拨乱反正,在办学方向、教育思想、教育内容、教育结构、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当时教育部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视导工作。 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逐步建立基础教育督(视)导制度”。要求国家和地方逐步建立基础教育督学(督导)机构,负责对全国或本地区范围内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全面的视察、督促和指导…… 同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设立督导司。 1991年,国家教委以主任令形式颁发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成为我国恢复督导制度以来第一个法规性文件。 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从此,教育督导与评估作为我国教育的一项基本制度有了法律依据。 以后的《职业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也写进了关于进行督导的内容。 从各国和我国的历史和现实经验来看,教育督导制度是现代教育制度中不可缺少也不可代替的重要组成部分。 1.教育督导是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教育事业的主要行为之一,担负着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治教、管理教育和学校贯彻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评估的职责。它的任务不仅限于对“两基”工作督导评估,还包括对中等和中等以下各类教育执法和管理工作的全面的督导与评估。督导与评估是实行依法治教必不可少的手段和措施。 2.在我国教育法律法规逐步健全之后,监督机制的确立使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教育监督成为一个完整的构成封闭回路的教育运行体制。行政指挥与督导评估如同教育管理的两轮或两翼。现代教育管理,不能缺少行政指挥部门,同样不能缺少监督部门;缺少教育督导的教育管理体系必然是不完全、也不科学的教育管理体系。加强督导评估工作,用规范机制和评价手段去引导教育行为,是对传统的教育行政管理观念和方法的变革,将会改变行政指挥、行政干预过多的状况,有利于精简机构,下放权力,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管理。 3.督导评估工作还担负着对学校工作全面诊断、正确指导、强力推动、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提高校长管理水平和培养培训校长等多种功能。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已经成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不可缺少的机制。 4.从教育的投入产出过程来看,教育督导与评估是教育质量和教育效益的权威的监控部门。教育督导与评估如同经济部门的质量监督体系。没有督导与评估就难以保障教育质量和投入效益。 5.在我国现行教育行政管理中,监督是最薄弱的环节之一。建立现代教育制度,实施现代化教育管理,不能不重视建立督导评估制度。综上所述,可以说,对教育督导重视程度,是教育管理水平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尺。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