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裹挟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全面转型的巨大冲击,有关教育投资短缺、中小学乱收费、高校招生并轨、择校生、私立民办学校的高收费等大大小小、林林总总的问题,铺天盖地而来,使之成为我国教育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因而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不少专家学者为此殚精竭虑,进行了大量研究,提出了不少好的主张和建议。但是纵观这一时期的研究,大多是就上述某一问题所进行的分析和探讨,而很少有人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方面进行整体和系统的研究。如果从整体和系统的角度来看,上述诸多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教育成本如何分担与补偿的问题。因此,联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就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既是当前我国教育体制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深入开展教育经济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涵义 教育经济学中的教育成本概念,是20世纪60年代初随人力资本理论的形成而提出来的。西方教育经济学者试图把经济学中的成本应用到教育方面,英国著名教育经济学家希恩指出:“教育部门,同其它经济部门一样,要使用一部分宝贵资源,这些资源,如不用于教育部门,就可以用于别的部门。”〔1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认为:“学校可以视为专门‘生产’学历的厂家,教育机构(包括各种学校在内)可以视为一种工业部门”,“把学校教育视为一种投资进行研究,这便为经济学提供了新知识的重要来源”〔2〕。因此, 西方教育经济学者是把教育成本视为“生产教育财所投入的资源的价值”〔3〕。 教育成本即指“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期间, 所支付的直接与间接教育费用而言”〔4〕。它包括教育的社会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教育的个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教育的间接成本又称机会成本。 教育的社会直接成本指各级政府通过财政支付的教育费用,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以及其它社会集团或个人对教育的捐款、捐赠等。社会间接成本指教育使用的土地、建筑物、设备等如不用于教育而用于其它方面可能获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或用于教育而免除的税收,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学生如不上学而就业时国家可能获得的税收。教育的个人直接成本指学生本人、家庭、亲友为学生受教育直接支付的学费、杂费、书籍文具费、文体费、交通费、住宿费、生活差距费等。个人间接成本指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学生因上学而未就业可能放弃的就业收入。 以上是从教育经济学的一般意义上来考察教育成本。但如果从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角度来考察教育成本,范围应当窄得多。 所谓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是随着教育观念的改进,人们投资教育的意愿增强、教育财政日益紧张而出现的。它指的是教育成本由谁支付、如何支付的问题,即教育成本如何在政府、企业、个人等社会各方之间合理分担并最终实现的问题。随着教育投资生产观的日益深入人心,个人投资教育收益日益丰厚,教育完全由政府当作一种福利事业来兴办,既不合理,而且在日益膨胀的教育需求面前也不太可能。同时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居民对投资教育的意愿也日益加强。而波及世界各国的教育财政危机则更是加快了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进程。但是教育成本如何分担与补偿又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比如,尽管社会、学校、学生、家庭均要为教育付出数额可观的机会成本,但这在实际上并未增加对教育的投资,只是一种非货币成本。因此,机会成本被认为是为能达成最佳选择所花费的成本,而不是对教育所支付的实际费用。这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机会成本就不应计入教育成本,也难以由各方来进行分担和补偿。再如学生家庭为教育所支付的直接成本尽管也是为教育所支付的货币成本,理应是教育成本的组成部分,但教育经济学家一般认为,“在教育部门应仅计算国家的教育总成本,而不应将某一特定交易的主体,如家庭的成本计算在内”〔5〕。所谓国家的教育总成本, 是指国家每年在教育上的投入量,其中包括“教师、图书馆人员及学校行政服务人员与维持学校建筑及设备的每年因素成本,以及建校贷款利息、贬值及折旧等每年因素成本”〔6〕。在我国, 它主要指教育事业费和教育基本建设投资。 二、实行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理论依据及客观必然性 实行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并不是政府的一项随意政策,而是世界各国教育发展的共同趋势。这一共同趋势的出现既有其客观的理论依据,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还有其现实可能性。 1.实行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理论依据 各国,特别是实施市场经济的国家,实行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最主要的理论依据有两条,一是利益获得原则,二是能力支付原则。 所谓利益获得原则,是指为了有效地分担教育成本,使成本负担合乎教育公平的原则,教育成本的支付应与收益相配合,收益多的人应分担较多的成本,收益少的人分担较少的成本。因而政府、企业与个人在负担教育成本时应依据各自的收益来决定,同时不同的个人在负担教育成本时也应依据收益而定。所谓能力支付原则,是指所有从教育中获得好处和利益的人(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应按其支付能力大小支付教育成本,能力越大,支付越多,能力越小,支付越少。因为依据边际效用递减的规律,能力大的人,其超额财富的效用较低,这样,富有者多支付教育成本是公平的。而且一定的支付能力即对国民收入的占有也决定了负担教育投资的可能。上述两条原则相互关联,缺一不可。但第一条原则无疑是根本的,它集中体现了市场经济中等价交换的原则。那么,谁从教育中获得了好处和利益呢?这无疑是国家、社会、企业、团体和个人。所以根据利益获得原则,获益各方均应分担相应的教育成本。同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教育成果由社会各方分享的情况下,片面强调教育成本由某一方单独补偿,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比如,我国长期以来由国家包办教育,政府几乎是教育成本的唯一补偿者,导致我国各级各类教育经费短缺,发展缓慢,就是很好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