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平贾”

作 者:
宋杰 

作者简介:
宋杰 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100037

原文出处: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汉代封建政权对贸易的管理非常严格,各地的市场价格都由主管官吏进行评定,称为“平贾”。通过这种手段来控制私人之间、官府与私人之间的购买、借贷、赊欠与赔偿活动,防止不当得利,而且抑制了豪强富商对物价的操纵。“平贾”也用于政府对民户的财产统计以及司法案件中的量刑和赔付,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8 年 04 期

关 键 词:
平贾  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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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两汉的简牍和文献中常常可以见到有关“平贾”的记载,如居延汉简中有“……出九十六平贾。”(注:《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80· 13简,284·34简,229·1~2简;288、479、371页,文物出版社, 1987年1月版。)“廿八受河东左尉丞食平贾。 ”(注:《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80·13简,284·34简,229·1~2简;288、479、371页,文物出版社, 1987年1月版。)汉人著作《管子·揆度篇》:“阴山之马具驾者千乘, 马之平贾万也,金之平贾万也。”

      “平贾”中的“贾”字,古文注家释为“价”,如段玉裁在注《说文解字》“贾”字时说:“市,买卖所之也,因之凡买凡卖皆曰贾。今之价字。”《汉书·薛宣传》载栎阳令游“卖买皆由富吏,贾数不可知”。颜师古注:“贾读为价。”又《盐铁论·水旱篇》中贤良曰:“故民得占租鼓铸煮盐之时,盐与五谷同贾。”也是说当时盐价与粮价相同。

      “平贾”之“平”字,则与“评”字同义,有评议、裁判的意思。例如:

      《后汉书·刘玄传》载王莽末年南方流民更相侵夺食物,“新市人王匡、王凤为平理诤讼,遂推为渠帅,众数百人。”

      东汉初年,第五伦任督钱掾,“领长安市,其后小人争讼,皆曰:‘第五伦所平,市无奸枉。’”(注:《后汉书》卷41《第五伦传》注引《东观汉记》,1396 页,中华书局,1982年8月版。)

      《后汉书·百官志》载“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亦说到有秩和啬夫的职责之一,就是掌握本乡民户的贫富状况,评定资产等级,据此征收不同的赋税。

      上述史料中的“平”字,都有评判、裁定的含义。综合起来看,“平贾”是指经过(官府有关部门)评定的物价,即标准价格;后代史书亦写作“评价”,如《南史·毛惠素传》载其仕宦南齐,任少府,为宫廷购进颜料,用钱六十五万,被人检举贪污,“武帝怒,敕尚书评价贵二十八万余,有司奏,伏诛。”

      在中国历史上,政府官员评定市场物价的情况由来已久,《周礼·地官·质人》即载:“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郑玄注曰:“成,平也。会者平物贾(价)而吏主成其平也。人民,奴婢也。珍异,四时食物。”孔颖达疏云:“会谓古人会聚买卖,止为平物而来。质人主为平定之,则有常估,不得妄为贵贱也。”

      秦汉时代,国家对贸易的管理控制更为严格,从京师下至郡县各个城市里都设置了专门的商业区域——市,其四面筑有围墙,出入皆由被吏卒把守的市门,朝启夕闭。市内设有官署,“以守商贾货贿买卖之事。”(注:《三辅黄图校证》,30页,陕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5 月版。)长官有市令或市长、市师、市吏,下属人员有市掾、市啬夫、市卒等等。商贾、作务(手工作坊)均在市内营业,吏民百姓只能在市场官员的监督下购物。市场价格每月评定一次,称为“月平”,见郑众注《周礼·天官小宰》:“质剂,谓市中平贾,今时月平是也。”王莽代汉时,则改为在每个季度的“中月”评定物价,见《汉书·食货志》:“诸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价),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它所。”东汉时又复为“月平”之制。所以,“平贾”还具有“时价”、即当时市场流行价格的含义,而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可以参见《史记·吴王濞列传》:“然其居国以铜盐故,百姓无赋,卒践更,辄与平贾。”《集解》注曰:“以当为更卒,出钱三百文,谓之‘过更’;自行为卒,谓之‘践更’。吴王欲得民心,为卒者顾其庸,随时月与平贾。”是说吴国富饶,百姓服徭役时,吴王刘濞按当时月份的雇佣价格发付工酬。

      《汉书·沟洫志》载成帝河平三年令,“治河卒非受平贾者,为著外繇六月。”注引苏林曰:“平贾,以钱取人作卒,顾其时庸之平贾也。”是说政府按当时市场的佣价向参加治河工程的士卒付酬,没有领工钱的人,算做已在外服徭役六月。

      秦汉市场的各种商品都按“平贾”明码标价,云梦秦简《秦律·金布律》就有这方面的记载,“有买及买(卖)殹(也),各婴其贾(价)。一物不能名一钱者,勿婴”。即法律规定市内商贾营业时必须将写明价格的标签系挂在出售的各种货物上,只有不值一钱的贱物才允许不标价。这样既方便了买主了解行情,也有利于市场官员的稽查。汉代市场亦实行这种规定,在商品上悬挂写有价格说明的小木牌或小木签,称为“楬”,可参见郑众注《周礼·天官·典妇功》“书而楬之”条,及注《周礼·天官·职币》“以书楬之”条。

      二

      汉朝政府为什么要实行“平贾”这种价格管理政策呢?“平贾”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被应用于哪些领域?发挥着什么作用呢?笔者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内外的私人贸易活动 商业交换行为必须有一定的秩序来进行制约,否则会出现混乱的局面。扬雄《法言》曰:“一閧之市,不胜异意焉。一卷之书,不胜异说焉。一閧之市,必立之平。一卷之书,必立之师。”李轨注曰:“卖者欲贵,买者欲贱,非异如何?……市无平必失贵贱之正,书无师必谬典谟之旨。”买卖双方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所提出的要价往往差距很大,进行长时间的争议。汉代就习惯把两人争吵不休称为“贾竖女子争言”;更有富商大贾窥测时运,囤积居奇,乘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破坏国计民生的正常运转。由政府官员评定物价,使交易者有了较为合理的价格依据和标准,可以起到保持市场流通秩序稳定、使交换正常进行的作用。如果售货人故意抬高物价出售,则被称为“过平”、“故贵”,属于非法得利的违法行为,会受到政府的惩处。如居延汉简的法律文书中,就有列举候长杨褒“卖羊部吏故贵四十五”(注:《居延新简》,393、105、459、475~476页,文物出版社,1990年7月版。)的罪行记载。即使违犯者是贵族官僚,有时也难免制裁,如《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载太始四年,梁期侯任当千“坐卖马一匹贾钱十五万,过平,臧五百以上,免”。是说他以十五万钱的高价售马一匹,非法获利在五百钱以上,按律被免去爵位。

      汉朝政府为了抑制豪强对贫民百姓的兼并,采取了许多措施,制定“平贾”也是其中之一,其目的是防止豪强富商任意操纵物价来获取暴利,侵凌小民,致使社会矛盾激化。就像《盐铁论·禁耕篇》中大夫桑弘羊所说:“山海有禁而民不倾,贵贱有平而民不疑。县官设衡立准,人从所欲,虽使五尺童子适市,莫之能欺。今罢去之,则豪民擅其用而专其利。决市闾巷,高下在口吻,贵贱无常,端座而民豪。是以强抑弱而藏于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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