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关于唐代商人研究成果丰硕,但较少从经济收入的视角来分析。唐代商人据前人概括至少有四种分类方式①。第一种,按经营对象分:有盐商、茶商、米商、木材商、珠宝商、对外贸易商、丝织品商、金融商、南北杂货商、船商等②。第二种,按经济实力分:张泽咸、冯敏等分为小商、中等商人、富商和官商四类;宋军风等人分为富商豪贾(包括大商人、专卖商、捉钱令史和经商官僚贵族)和中小商人(中等商人、小商贩)③。第三种,按身份分:王双怀、王灵等人分为官商和私商;王志胜从家庭角度分为一般商人、多元商人家庭和特权商人家庭④。第四种,按商人在商品流通过程和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分:行商、坐贾、牙人等⑤。此外,还有外商、胡商⑥,作为特殊的一类,研究其胡汉、蕃国问题。 由于需要估算商人群体的经济收入,笔者将商人分为大商人和中小商人两大部分。其中大商人属于经济、社会地位较高的阶层,一般包括富商大贾(私营)、官商(官营)。而“官商”界限模糊,张泽咸认为官商成因为朝野官员指使下属经商,或原是富商以钱买官。而本文所指“商人”包括为官经营带有一定官职的商人,但不包括有经商行为而仍以俸禄收入为主的官僚贵族。而入仕商人⑦体现从商人到官僚身份的转化,是阶层地位流动的群体,可以放在商人部分讨论。 不同于官僚贵族有较为详细的经济史料,反映商人收入的材料较少,笔者认为估算商人收入有三种方法:第一,各种零散的商人收入材料,一般会记载某位有名的商人,然后提及相关的收入数据,但是这种情况多反映在大商人身上,作为个案可以,但不确定是否具有代表群体的典型性。第二,根据不同的商品价格推算商人收入,但涉及的商品种类较多,薛平拴曾统计唐代商品有25类,至少450种⑧。除了常见的粮食、丝帛、禽畜等有价格史料,其他的商品难以估算,因此这一方法较为困难。第三,以商税、借商等官方数据估计商人收入,这一方法适用于估计整体情况,不适用于反映收入细节。而且商人收入具有一次性和不稳定性,不能体现年月收入,只能体现一次性收入或者总资产。因此主要以第一种方法为主,以第二种为辅,收集相关史料,物价换算忽略比价的波动,粗略估算商人收入。 一、长安富商大贾的收入状况 长安商人按记载的多寡分为有名商人和一般商人。长安的有名商人,一般多为富商大贾,记载较详的有宋清、裴明礼、邹凤炽、窦乂、罗会、郭行先、任宗、杨崇义、王元宝、郭万金、任令方、康谦、王布、王宗、王酒胡、张手美、张高等。下面估算他们的收入。 裴明礼,生活在太宗贞观至高宗上元时期⑨。将他一生中三次经商收入估算出来,粗据物价换算,大致情况见表1。 裴明礼专门收集“人间所弃物”,积累出售,获得了巨万家财。然后在金光门外买了一块不毛之地,采用投掷瓦砾进框给予酬劳的方式打扫完垃圾,实际支付一两人报酬(因为大多数人没有投中)。在地上牧羊养羊粪,投入果核牛耕,长出果苗数车卖出,收获巨万。然后又在该地上建宅第,置蜂房,种花果。裴明礼能通过一块不毛之地,重复利用,经营不同商品,获得百倍以上的利润,足见其经济头脑。
邹凤炽,又名邹骆驼,高宗时期人(14)。《西京记》记载其住于“西京怀德坊南门之东”[1]4062,《朝野佥载》称其活动在东市北的“胜业坊”[7]119。而且两处的经商内容不同。因此有学者认为两人不是同一人(15)。但是笔者认为是同一个人,不同的经商内容可以理解为他经商的两个阶段。《朝野佥载》卷5记载他的发迹史,《桂苑丛谈》记载他巨富时期的消费情况(见表2)。 珠宝价格、锦衣玉食、服用器物,难以估算。发迹前,邹凤炽主要卖饼,年收入约36贯,结果因挖金暴富,估算其收入16800贯。发迹后,邹凤炽开邸店为业,广设园宅,家产至少十万贯,奴婢支出五万贯。 宋清,《柳宗元集》《唐国史补》皆有记载(17)。柳宗元曾专门为其立传,约在建中四年(784)之前,而且宋清“居药四十年”[9],可见宋清大致生活在玄宗天宝到德宗建中年间。宋清是长安西部药市的药商。他是通过收购山泽之人采集的药材“优主之”,然后卖给长安的医工辅佐药方。只要是得病的都可以求药,上至大官,下至贫士。其经营方式多是赊账多销,一年没还,就焚债券,并表示只为养家,并不逐利。结果“求者益众,其应益广”,并且有了“人有义声,卖药宋清”[10]的名声。扩大了销量,甚至卖到其他州。“朝官出入移贬,清辄卖药迎送之”,他所赊“百数十人”中后来成为官员的,将俸禄“馈遗清”,而且中朝专门有人为他题写“香剂”款识:“长安宋清以鬻药致富,尝以香剂遗中朝,簪绅题识,器曰:‘三匀煎焚之富贵,清妙其法,止龙脑麝末精沈等耳。”[11]“赊死者”更是有千百人,可见生意之广,而且“岁计所入利亦百倍”,纯利10000%,可见收入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