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924(2009)06-0012-06 我国地下出土的简牍,是震惊世界的文化瑰宝,是我国和世界人民宝贵的文化遗产,为我们研究古代经济提供了第一手史料。当代,对简牍从经济史、管理史角度研究的较少,针对简牍中的定额管理研究的更少。本文试图从农业定额、手工业定额、赋税定额、俸禄定额、亩制定额、酿酒成本定额和工程定额等方面来进行探讨,发掘其中的新史料,为汉朝内部控制初步发展提供些许新证据。 1 农业定额管理 简牍中有关农业定额的史料可以分为生产定额管理、加工定额管理、供应定额管理3个方面,本文从这3个方面入手,来分析当时的内部控制制度。 生产定额方面,战国晚期的《睡虎地秦简·仓律》对生产用种子,以法律形式做出明确规定:“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亩一斗……”秦一斗约合今二升,大半斗是三分之二斗。良田用不了这样多也可以。农业耕作定额也有明确的规定,《九章算术》均输章二十五题:“今有程耕,一人一日发七亩,一人一日耕三亩,一人一日……”[1]“程”是标准、规定。该题讲的是耕种标准,一人一日可翻地七亩,耕地三亩,平地五亩,现令一人一日独自完成翻、耕、平地三项劳动,问可整治田亩多少?这是劳动定额的具体反映。由此可以看出,早在秦国政府的内部控制体系里就有专门的法律文件来规定生产用种子、日耕作标准等细则。 粮食加工,根据成品的粗细程度制定不同的成品率,即粮食加工定额。《睡虎地秦简·仓律》:“[粟一]石六斗大半斗,舂之为粝米(粗米)一石;粝米一石为糳米九斗;九斗为毇米八斗。”“稻禾一石,为粟二十斗,舂为米十斗;十斗粲,毇米六斗大半斗。麦十斗,为麴三斗。菽、荅、麻十五斗为一石。禀毇粺者,以十斗为石。”讲的就是各种粮食之间的加工转换比率,如谷子一石六又三分之二斗折成粗米一石,细米八斗。粮食加工定额的具体史料在《算数书》[2]和《九章算术》(以下简称“两书”)中也有完全体现,这两本书中大量篇幅记录了各种粮食之间的加工兑换比率。它们是定额管理的具体应用。《算数书》第36章“程禾,程曰:禾黍一石为粟十六斗泰(大)半斗,舂之为粝米一石,粝米一石为糳米九斗,糳米[九]斗,为毁(毇hui,精米)米八斗。……90”。该史料与上文中引用的《睡虎地秦简·仓律》内容,可谓相同,这是很难得的材料,弥足珍贵。《九章算术》粟米章大部分内容也是粮食加工定额的具体记载,“粟米之法:粟率五十 粝米三十粺米二十七 糳米二十四 御米二十一……”我们认为这是由于不同地区气候、土壤和种植的农作物的不同,给商品的流通、交换带来了一定的麻烦,也为政府收取和管理租税带来了不便。为了便于管理,政府统一规定了各种粮食之间的互换比率,这也是我国政府早期内部控制思想的具体体现。 我国很早就实行粮食定额供应制度。粮食供应标准,既因劳动力的大小、男女而不同,还因季节、工种的不同而不同。据《睡虎地秦简·仓律》,为官府服役的“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从事农业劳动的隶臣,在农事较忙的二至九月增供半石粮食。从事劳作的小隶臣,供应粮食与隶妾(女奴)相同。从事劳作的小隶妾,“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所谓“小”的界限,也有法律明文规定:男性身“高不盈六尺五寸(约1.5米)”,女性身“高不盈六尺二寸(约1.4米)”“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约1.2米)皆作之(都要劳作)”。城旦(刑徒)筑墙和做其他强度与筑墙相当劳作的,早饭半斗,晚饭三分之一斗。站岗和做其他事的,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传食律》是规定驿传供给粮食的法律。根据其为官吏的等级,分别制定了具体的供应标准。 汉代,对于士卒及其戍边家属实施粮食定额供应制度。按照口粮简的记录,士卒每人月食口粮标准是三石三斗[3]。对戍守西陲的吏卒,粮食供应是最繁重的工作之一,要求按月分别编造禀名籍(粮食供应花名册)。 第廿三部十二月第廿三卒李婴第廿四卒张猛第廿六卒寿安…… 禀名 第廿三卒苏光第廿五卒曹逢第廿六卒韩非人…… 廿二人第廿三卒郭长第廿五卒韩意第廿七卒张愿…… 第廿四卒成定第廿五卒张肩第廿七卒石赐…… 第廿四卒石关第廿六卒张建…… 《合校》24.2[4] 吏卒的粮食供应标准是一样的,所以只列个名单就行了(如上)。而卒家属则因年龄的不同分为4个等级,因而格式有所不同: 武成墜卒孙青 妻大女
年卅四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子使女于年十用谷一石六斗六升大 子未使女女足年六用谷一石一斗六升大凡用谷五石 《合校》203.7[4] “大”表示三分之二升,校算相符。由上可以看出,在我国早期对粮食的供应标准就有严格规定,并有具体的原始凭证,这也体现了我国古代较为成熟的内部控制制度。 这类简在居延汉简中还有:203.19,203.13,194.20,206.19,254.11,317.2。 2 手工业定额管理 秦国早就建立了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的法律标准,《云梦秦简·工律》规定:“为器同物者,其大小、短长、广亦以等。”就是说制作同一种器物,其大小、短长和宽度必须相同。这是针对官营手工业者生产产品而规定的,其目的就是要保证产品的质量。《算数书》“羽矢章,程:一人一日为矢三十,羽矢二十,欲令一人为矢且羽之,一日为几何?”和《九章算术》均输章23“今有一人一日矫矢五十,一人一日羽矢三十……”说的是制箭(武器)的生产定额,也是手工业生产定额的具体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