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金融现代化的历程中,中央银行及其制度建设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然而就目前学术界来看,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属薄弱。本文试就1928年“中央银行”的组建进行多层面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角色设定加以评析,以期引起学术界对我国历史上中央银行问题的更多研究。 一、组建中央银行:巩固政权与平衡财政的双重需求 追溯世界各国中央银行形成和演变的历史,可知中央银行是享有特权的金融机构,是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中国中央银行的产生与职能亦不例外。 1927年4月,蒋介石率北伐军进入长江下游,18日, 在南京建立国民政府。政府初立,内忧外患,政权极不稳固。经多方努力,到年底,张学良宣布东北易帜,服从中央。于是国民政府在形式上实现了全国统一。但实际上,国民政府真正发挥权力作用的地区只限于长江下游一带,其仍面临着巩固政权、整军经武、安内攘外等一系列紧要事务,而这一切的落实必须有坚实的财政、经济基础。可是,国民政府的财政相当困难。有效控制区域的狭小,严重影响了政府的税收,当不曾间断的军事行动以及新政府的建设加大财政开支以后,入不敷出的财政困境便对新政权的巩固产生直接威胁。据估计,国民政府建立之初,中央每月收入不足500万元,而每月平均开支却在1600万元以上,其中绝大部分为军费支出(注:姚崧龄:《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上册,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82年,第76页。)。据宋子文在从1927年6月至1928年5月的财政报告中透露,在此期间,政府支出的87%都用于军事方面,而同一时期岁入中借款则达48.6%。(注:贾士毅:《民国财政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第3、121~123页。)1928 年军队建制一年需款为36000万元,而岁入总数在还清债务之后估计不超过30000万元。(注:[美]阿瑟·恩·杨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中译本,第15页。)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因军费支出过巨,筹款困难而无法维持正常工作,负责人辞职之事时常发生。而在另一方面,军队则因饷项不到位而难以调配,如1927年10月间,驻上海的国民革命军第26军奉命北上,官兵竟因无钱发饷而拒绝受命北调。(注:[美]小科布尔:《1927—1937上海资本家与国民政府》,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中译本,第48页。) 最初,政府弥补财政不足的办法主要是依靠上海银行业垫款。早在1926年国民革命军北伐之时,以张嘉璈领导的中国银行为代表的上海银行界为早日打倒军阀政府,建成稳定统一的国家而慷慨资助。及至国民政府成立后,军政所需日渐增加,很快便超过银行所能承担的额度,如1927年4~9月,政府军费支出达4000余万元,银行垫款则达1300余万元,而中国银行竟承担了1000万元。(注:《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上册,第77页。)这使银行界不可避免地与政府发生摩擦。1927年国民政府曾向上海各银钱业及商号摊派军费2200万元,各行庄虽经两次会议讨论,但还是甚觉“认拒两难,认则无此余力,如照数交付,则资本也空;拒则势所不敢”,结果是“彼此面面相睹,默无一语,未得办法而散”。(注:《银行月刊》第7卷,第8号。)国民政府不得已采取募集办法,发行二五库券3000万元,其偿还本息基金由银行家为中心所组织的基金保管委员会保管,后又续发。(注: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47~149页。)但是,没有确实担保的公债和贷款对银行来说都是很不可靠的投资,因此也不肯全力认购以免承担太大风险。于是在蒋介石支持下政府便以非常手段如绑架、逮捕等恐怖行为,勒索巨额赎金以为经费周转,强迫上海资本家承担巨额贷款和购买公债。(注:《1927—1937上海资本家与国民政府》,第51页。)但是这终非长远之计。 从北伐、清党到建立政府完成统一,蒋介石等国民党人士深感银行对政府的重要意义,特别是1927年4月,仅1—4 日上海银行界就预付蒋介石短期贷款3000万元,从而助其完成血腥的“清党”运动,建立起南京政府。(注:《1927—1937上海资本家与国民政府》,第33页。)而此时上海银行界对政府贷款的抵制行为又使蒋介石深感建立由政府支配的银行的紧迫。然而,当时最具实力的、且有国家银行性质的中、交两行却不肯在行政上受国民政府监管。1927年11月,财政部金融监理局对中国银行业务进行检查,遭到拒绝。同时,中、交两行都拒绝向该局提供业务表册以便审核。(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四),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389页。) 在这种情况下,1928年1月, 蒋介石邀请时任武汉中央银行行长的宋子文和广东代理财长孔祥熙来沪商议,(注:《银行月刊》第7 卷,第5号,1927年。)准备以宋子文为财政部长,着手整理财政, 统一币制,筹建国家中央银行。6月,宋子文在上海主持召开全国经济会议,邀请近70位中国银行界、工商界领袖人物参加,会议就财政金融问题提出一系列议案,并指出“整理币制,改良圜法,统一财政及调剂全国金融,均非有健全之国家银行不可”,并拟成立中央总金库,各省逐渐推设分金库以谋财政统一,设立全国统计委员会和预算委员会,以为国家中央银行组建作准备。(注:全国经济会议秘书处编:《全国经济会议专刊》,上海,1928年,第91~97页。)上述提议在同年7 月于南京召开的、由中央和各省财政负责人出席的全国财政会议上通过。 二、中央银行的诞生及其角色定位 1927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任命周佩箴为中央银行筹备主任, 开始着手筹设工作。初拟行名为国立孙文银行,后决定保留中央银行之名,以示对孙中山在广州创设中央银行的纪念。同时参酌广州中央银行组织章程,拟定《中央银行条例》17条,10月22日经修正为19条,由国民政府公布。其要点为: 1、“中央银行为特定的国家银行,由国民政府设置经营之”, 资本总额定为国币一万万元,由国库支给,其一部分经政府核准可由国内银行认购。 2、总行设在国都或上海,分支行分设于各省会及商业繁盛都市。享有发行兑换券、经理国库、募集或经理公债、铸造及发行国币等特权。 3、规定中央银行经营业务种类、 范围包括国库证券及商业确实票据之买卖贴现或重贴现,办理汇兑及发行期票及汇票,买卖生金银及各国货币,经收各种存款,并代人保存证券、票据、契约及其他贵重物品,以金银货及生金银作抵押为借款,代银公司收解各种票据之款项,以政府发行之证券或政府保证之各种证券作抵押为活期或定期借款等,并同时经营一般银行业务,但为保证银行自身安全,不得经营各种工商事业及有投机性质之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