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I02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2096-9767(2022)03-0035-08 毋庸讳言,张江对阐释学研究用力甚勤,也极具创造力。在提出了“强制阐释论”之后①,又关联性地建构了“公共阐释论”。②其影响之大,涉及范围之广,足以称得上是当代文艺学乃至整个人文学科的学术事件了。为什么围绕着强制阐释论和公共阐释论会有那么大的影响和反响?其中原因固然不少,但最为关键的恐怕还是因为,无论是强制阐释论,还是公共阐释论,它们都是和意义有关的阐释问题。和意义有关的阐释问题,在正常情况下,很难只有一种理解。如果只有一种理解,大概也就不需要阐释了。而且,我们若要获得一种有效的意义,恐怕也需要通过公开和理性的交流才有可能,也就是需要有一个阐释学的实践过程。就此而言,讨论意义的问题,是很容易成为公共话题的。 事实上,我们也会发现,在大家参与强制阐释、公共阐释问题讨论的过程中,已然出现了不同的理解。比如,朱立元和张江在强制阐释的理解上就有分歧③,张江的“公共阐释论”和谷鹏飞的“公共阐释论”就存有差异。④周宪和傅其林关于公共阐释的理解也不一样。⑤正是有这诸多的不一样,大家才有必要去回应和参与,从而把自己的理解置于一个开放和平等的学术公共领域来接受“公共理性”的选择。强制阐释论、公共阐释论大概就是这样变成学术公共话题的。 面对已然成为公共讨论的强制阐释和公共阐释,我们还能如何参与呢?这里主要以公共阐释论为关注对象,并且把意义论作为切入的问题意识,目的是反思我们究竟应该怎样理解和建构公共阐释,也就是我们应该持一种怎样的意义观。 一、公共阐释论的意义观 在强制阐释论之后所提出的公共阐释论,它无疑和强制阐释论有一定的关联。如果说强制阐释论主要是批评强制阐释现象,那么公共阐释论则是为了避免强制阐释的发生。对此,张江写道:“‘公共阐释’是一个新的概念,是在反思和批判强制阐释过程中提炼和标识的。提出这一命题,旨在为建构当代中国阐释学基本框架确立一个核心范畴。”⑥这也就是说,强制阐释论和公共阐释论都是与强制阐释为敌的,它们一“破”一“立”,目的就是要抵制强制阐释。 大概因为它们有一致的学术目标,二者在意义观上也表现出了高度的一致。在讨论强制阐释现象时,张江就多次表明了自己的意义观。比如,“作为确定的文学文本,它有没有一个存在于自身、可以为阅读者确切理解的意义?通过库切对策兰这首诗的解读,我们应该明确回答:有。当然,阅读者可以从文本中找到或得出自己的理解,这些理解可以是多义的。但是,这并不能推翻确定文本的确定含义”⑦。又比如,“公正的文本阐释,应该符合文本尤其是作者的本来意愿。文本中实有的我们称之为有,文本中没有的我们称之为没有,这符合道德的要求”⑧。看得出来,虽然张江持明确的作者意图论,但是他也不是完全否认文本的存在。他认为作者的意图是在文本中存在的,存在于文本中的作者意图需要读者的阐释参与,但是读者的阐释不能是强制的阐释。那么,如何避免这种强制的阐释?张江为此提出了公共阐释论。 什么是公共阐释论?张江对此有明晰的界定,他说:“公共阐释的内涵是,阐释者以普遍的历史前提为基点,以文本为意义对象,以公共理性生产为边界约束,且可公度的有效阐释。”⑨从这一界定看,公共阐释的内涵是丰富的。就意义观而言可以发现,张江的看法始终是一致的。我们不妨结合他的相关论文,来看看其公共阐释论的意义观。 其一,意义在文本中存在,文本中的意义其实就是作者的意图。这种意图虽然可能不清晰,也可能和作者的表达不一致,也就是可能出现表达时的词不达意,但是这不是否认文本有意图的理由。张江强调说:“文本具有自在意义,这个意义由文本制造者赋予。无论他表达得是否清晰与准确,我们目及的任何文本,包括阐释者的阐释文本,皆为有企图和意义的文本。”⑩文本中的意义是自在的,也即是说,它是事实的存在,它的存在和阐释无关。这一点无须质疑。当然,文本的意义是需要阐释的,阐释就是要去“找到作者及其意图,是显现文本自身的重要方向,是阐释必须承担的责任,这是无法摆脱的确定性之一”(11)。 其二,阐释者有传统有前见,也就是具有阐释的能力和个体性,但这并不意味着阐释可以随意进行。阐释是受公共理性制约的。为了论证这一点,张江还从词源学角度进行了论证:“‘开’字原形已明示,阐释者是从内向外而开。此‘开’,乃主动之开,自觉之开,表征阐之本身开放欲求。此动作暗示,阐释者清楚,个体阐释必须求之于公共承认,在争取公共承认之过程中确证自己。”(12)当然,阐释者也可能会不理会文本自在的意义,也就是不去迎合作者的意图,但是,张江认为,即便如此,也不可能生产无限的意义。其阐释最终是呈“正态分布”的,即“70%以上的阐释,服从于公共理性的约束”。(13)这就意味着公共阐释有可能获得有公信力的理解。 其三,阐释的最终结果就是为了获得确定的共识。这种共识之所以存在,乃是因为有公共理性的存在。依其之见,“在理性的主导下,主体间的理解与对话成为可能,阐释因此而发生作用,承载并实现理解和对话的公共职能。离开公共理性的约束与规范,全部理解和阐释都将失去可能”(14)。公共理性因此是确保共识达成的机制。为了论证阐释本来就要达成共识,张江又对阐释本身进行了词源学论证:“‘阐’就是‘开门’‘闻’‘问’于他人,‘开门’于己来讲是‘开放’自己于人,‘开门’于‘人’来说是实现沟通,结果是在‘开门’‘闻’‘问’的活动中构建起‘人’与‘己’的对话,协商彼此的意见,寻求共享共识。”(15)这似乎就证明了,达成共识是我国阐释学的文化诉求。即使共识不是唯一的,但也只能是“有限的多元”,也就是不能任由阐释者个体自行理解。用张江的意思说,存在“阐释π”,即无论怎么阐释,都是围绕着π值3.1416作正态分布,其方差不会太大。(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