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文艺,抑或文艺治理?

作 者:
李立 

作者简介:
李立,西北大学 文学院,西安 710127 李立(1981- ),男,陕西宝鸡人。西北大学文学院副教授、文学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文论与美学。

原文出处: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类制度发展与更替始终伴随着意识形态领域的制度化过程,文艺制度是此制度化过程的必然结果。马克思、恩格斯之后的无产阶级革命家、理论家认识到,文艺制度建设的终极目的并非治理文艺,而在于文艺治理,文艺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即在于文艺治理的特殊性。因此,先进的文艺制度应以无产阶级政党为组织形式、以文艺政策与文艺活动机制为导引、以教育与学习为内在规约,着重培育以文艺知识分子为施行主体的革命的文艺治理体系。总体来看,文艺制度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制度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经由文艺制度建设达致文艺治理之目的,良善的文艺制度旨在现实地促进人的自由与解放。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23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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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I0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6522(2022)05-0139-09

       doi:10.3969/j.issn 1007-6522.2022.05.012

       当前文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趋向是打破传统视界,从文学之外考察文学,对文艺制度问题的研究便是如此。有别于以往将制度规范与文学的个性禀赋相对立,人们逐渐认识到此个性禀赋恰恰生成于人类社会特定的交往形式,赓续于人类社会无远弗届的制度化进程,美国学者杰弗里·威廉斯甚至在其所编《文学制度》一书中直言“制度产生了我们所称的文学”![1]序1在我国文学研究界,对文艺制度的历史研究早已有之,而对文艺制度的本质及合法性等难题的探索,则表现于将意识形态与制度紧密联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传统,并构成当前马克思主义文艺制度思想研究的出发点,这就要求我们对这些前置问题加以辨析,由此纾解人们对马克思主义文艺制度思想的诸多困惑和疑虑。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曾指责以模仿为能事的诗人煽惑青年败坏城邦道德,使他们失去自我克制,而“法律不准许这样”。[2]基于此,他要将此类诗人逐出理想国,并提出对留在理想国的诗人及其创作须加以管理,这在西方开创了将文艺纳入制度、以外在规范治理文艺的理论先河。柏氏这种略显苛刻的文艺管理思想虽难以激起后人的普遍认同,但一直以来,人们在将文艺理解为制度以外的不羁之物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制度对文艺的“侵蚀”,并长久困惑于现实中文艺制度的合法性问题。

       从历史看,有关文艺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只是到了马克思那里才得到科学阐释。马克思认为,人为了满足需要而进行物质生产,其在生产过程中势必形成相应的交往关系,而“制度只不过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3]因此,人无往不在社会性交往关系之中,制度作为人的社会性交往关系的形式化凝结,则是理解人的历史境遇的关键。也正是基于此,马克思毕其一生致力于剖析人类历史上不同的社会制度,他不仅批判了封建的宗法、种姓、行会制度的反动本质,揭示其后隐藏的复杂的社会交往关系,更详细考察了集中体现资本主义社会交往形式的经济运行规律,由此揭示其制度的历史过渡性质。

       值得注意的是,在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中,制度性要素并不局限于决定性的经济所有制以及与之配套的政治和法律,而是贯穿于一切人类物质和精神的交往关系。尤其是以宗教、哲学、艺术为代表的意识形态,其与经济、政治、法律等显性存在的社会制度虽不相同,却与后者具有功能上的互补性:一方面,显性存在的社会制度是意识形态的“物质附属物”,意识形态的本质则是对这些通行于世的制度所包含的价值观的反映。由于“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4]550完善的意识形态将自然地指向显性存在的社会制度,旨在以不同形式论证这些社会制度的合情性、合理性、合法性,力求使阶级统治及其制度安排获得广泛社会认同。另一方面,由于显性存在的社会制度是意识形态的自然指向,因此,它在后者内在系统运动中势必发挥重要的规约作用。事实也是如此,在人类社会中,支配物质资料生产的统治阶级必然也支配着精神资料的生产,进而决定着意识形态的运行规则。马克思即指出:“构成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也都具有意识,因而他们也会思维,既然他们作为一个阶级进行统治,并且决定着某一历史时代的整个面貌,那么,不言而喻,他们在这个历史时代的一切领域中也会这样做。”[4]551

       上述表明,在马克思社会结构理论的原初视野下,意识形态并非与制度无关,生产力的发展势必要求与之契合的经济、政治、法律层面的社会治理,进而要求与之相协同的意识形态层面的社会治理。而人类的社会交往形式,因此既包括经济、政治、法律等制度关系,同时还包括与之相应的意识形态领域的制度关系。诚然,意识形态本身缺乏如经济、政治、法律制度一般发挥作用的显性规范,尤其是在主张“趣味无争辩”的文艺领域,更无强制性的“道德法庭”或“文艺裁判所”。然而,正如恩格斯所说的:“没有奴隶制,就没有希腊国家,就没有希腊的艺术和科学。”[5]文艺活动中的人的个性与趣味只能源自于社会,并取决于人的现实交往及其具体形式。如此,特定时代的文艺势必有其潜在的制度要求,制度并不是暂时的需要加以消除的外在干扰,而是对文艺活动有着持续性、本质性的影响。也正是基于此,日本当代马克思主义批评家柄谷行人,更直接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结构理论出发,对一直以来忽视制度因素的文学史研究传统心存疑虑,他提醒人们:“单纯地改写‘文学史’是不够的,我们应该弄清楚‘文学’作为一种制度是怎样不断自我再生产的,即这一‘文学’的历史性。”[6]

       尽管文艺与制度密切关联,但回望过去,出于各种缘由和目的,鲜少有人在文学研究中对此关联予以明确提及,杰弗里·威廉斯就曾指出:“说到制度,最主要的问题在于人们时常认为制度具有外源性而对其置之不理。”[1]序4在历史上,这种对制度的漠视集中体现于标榜文艺自律的现代文学观念,其显著特点就在于强调文学的自我表现,通过强烈的主体性和个体性诉求将制度排斥于文艺活动之外。

       然而,所谓文学的自我表现并非作家天性使然,现代文学观念在提供文学活动理想形象的同时,实际也顺应着现代国家制度并参与后者的运行。马克思曾揭示包括文艺在内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所追求的“纯粹的意识”的虚假独立性,他指出,“纯粹的意识”是资本主义社会物质、精神劳动深度分化的结果,由于“它不用想象某种现实的东西就能现实地想象某种东西”,[4]534因此在统治集团内部其也可使从事本阶级自我幻想的精神生产者超越现实处境,与从事世俗实务的资本家相分裂。马克思提醒人们,尽管“在这一阶级内部,这种分裂甚至可以发展成为这两部分人之间的某种程度的对立和敌视,但是一旦发生任何实际冲突……这种对立和敌视便会自行消失”。[4]551这充分表明,当意识形态以对立话语形式出现时,其有时不过是资本主义制度使出的权力狡计与表面“戏法”,其看似独立的内部运行规则提供的,终究如布尔迪厄所言是一种“反‘经济’的经济”,这种经过伪饰的商品拜物教和资本主义制度运转的商品化逻辑并不对立,恰恰相反,作为特定生产方式下权力的同构体,两者均是资本主义制度安排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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