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信任与教育法治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晓巍,男,教授,大理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大理大学西南边疆教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教育法学、民族教育研究。云南 大理 671003

原文出处: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有学者用“信任危机”“信任赤字”等描述当代教育治理中的“失序”状态。所谓“失序”是站在国家公权力的角度上显示出教育公共治理的难度,但从另一个角度则体现出现代社会人们教育自决、教育自主,甚至教育自治的新时代权利要求。从文化制度主义的角度来看,教育信任问题的关键是受教育者不相信自己合理的受教育权利能够在制度性框架内公平且稳定地实现。因此,我国的教育法治实践的前提和基础是重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教育信任关系,从构建有利于促进信任关系的教育制度结构入手,在中观层面强化教师职业道德体系,规范职业监管、社会监管和教师个人信用评价制度。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22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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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038(2022)07-0065-09

      我国教育法治走过了一条从法制到法治的道路。从法制到法治,国家与教育的关系始终是中心议题,也是国内外学者集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由于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关注的领域大多还停留在教育立法、教育执法、学校治理以及未成年人法育等实务方面;很少有人关注我国在市场经济转型和发展过程中以国家教育权为主导、以制度改革为主要方式调整教育权益关系的模式及其在教育运行中出现的教育信任问题。近年来,有学者用“信任危机”[1]“信任赤字”[2]等来描述当代教育活动中的“失序”状态,如择校、高考移民、在家上学、学区房、师生关系异化、教育工具化、知识资本化以及教育消费主义盛行等现象。当然,这里所谓的“失序”是站在国家公权力的角度上显示出教育公共治理的难度,但从另一个角度则体现出现代社会中人们教育自决、教育自主,甚至教育自治的新时代权利要求。[3]本研究在梳理概念和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从文化制度主义的研究视角出发,分析现代社会及市场经济发展语境下教育信任与教育法治的关联性,并就基于教育信任的法律规范制度框架构建提出相关建议。

      一、概念辨析:信任、教育信任与教育法治

      在欧美话语体系中,教育法治有其明确的内涵,即限制国家教育权力,拒绝政府对公共教育的控制。从学理意义上来看,“法治”与“人治”相对,限制政府权力是其题中应有之义,在西方社会中甚至带有一种意识形态上的正确性。我国的教育法治理念与其稍有不同,更加强调过程与平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法治理念经历了从“唯立法论”到强调法的治理的转变。[4]虽然其目的也是限制政府权力,但更加强调教育权的再分配,即在政府与社会、市场、学校之间进行教育权的重新分配,特别要在性质不同的社会领域,如公域与私域之间进行教育权的再分配,使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的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达到平衡。[5]同时,我国的教育法治化过程还有其自身的背景和特点,即在市场经济转型和发展的背景下,以国家教育权力为主导,充分利用各种文化规范资源,以制度改革为主要方式的教育权益重新配置。其中,文化规范和制度的构建既是教育法治追求的目的,也是其实现的重要手段。这意味着教育法治不仅是一种状态,而且可以被视为一个实践过程。由此,本研究所谓的教育法治更多意指通过文化规范和制度构建对教育关系、教育行为的协调、规范和引导,以保障教育秩序、达成教育目的、促进教育发展的实践过程。

      从实践意义的教育法治视角来看,现代社会中教育“信任危机”问题的关键似乎并非当代教育活动中的“失序”现象是否会发生以及为什么发生,而是这些现象本身体现出来的规范性意义,即受教育者对教育领域的制度性安排的不信任。简单来说,他们不相信自己合理的受教育权利能够在制度性框架内公平且稳定地实现。

      讨论教育信任之前需要先回答什么是信任。20世纪70年代,信任研究经历了从个体心理到社会机制的研究转向,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组织行为学、文化学等纷纷从各自的问题视角和理论资源出发对“信任”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心理学主要聚焦于人际关系,视信任为一种教育行为体的主观倾向或特性,其信任程度随着个人的动机与意图、心理预期以及外部情境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新古典经济学从理性选择出发,视信任为社会交往中规避风险、增加契约保障的有效机制。西方组织行为学对信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组织中信任的动力问题以及信任理性和社会模式的比较分析。[6]社会学研究视野更加多样,通常做法是采用卢曼(Niklas Luhmann)的“二分建构”方法将信任分为社会活动中的人际信任(interpersonal trust)和系统信任(system trust)。前者体现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后者则表达人对群体、对机构组织或制度的信任。有学者进一步将卢曼的人际信任划分为基于熟人关系的“特殊信任”(particularized trust)和超越熟人关系而面向一般社会成员的“一般信任”(generalized trust)。政治学中有普特南(Robert Putnam)的政治信任(political trust)和社会信任(social trust)模式之分。政治信任指的是公民对政府政策、制度以及支付组织的信赖和判断;社会信任指的是公民在人际互动中发生的托付与信任关系。此外,还有朱克(Lynne G.Zucker)的“基于制度的信任”(institution-based trust)、吉登斯(Giddens)的“人格信任”(建立在对他人“道德品质”或良好动机的信赖基础之上)和“系统信任”(建立在对系统原则之正确性的信赖基础之上)等。这些信任类型中,有些名称不同但所表达的含义却相同或相近,有些名称虽一致,内涵和侧重点却迥然有异。总体上来看,社会学研究突破了只关注个体信任特质的心理学视域,使社会信任和制度信任的研究变得异常重要,而经济学对理性选择的关注以及对经济生活中社会文化因素的阐释又开辟了经济——文化研究的新路径。因此,信任不再仅仅被认为发生在人际(个体与个体)或群际(家庭、共同体和组织),甚至也用来描述人际与非人际(规范、制度和文化)之间的依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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