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设置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类别

作者简介:
徐知宇,王雁,顾定倩,范文静,北京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北京 100875 徐知宇,北京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特殊教育教师教育。 王雁,通讯作者:北京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院院长,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融合教育教师培养;E-mail:sdwangyan@bnu.edu.cn。

原文出处:
教师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的教师资格制度中未设置单独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类别,随着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改革的深化,当前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认定标准与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要求之间的差距愈发明显。本研究在回顾我国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政策演变历程的基础上,剖析因缺乏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而引发的制度、实践矛盾,并提出应对策略。当前迫切需要完善中国特色的教师资格制度,将特殊教育教师作为独立类别的专业人员,单独设置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类别,制定既能适应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需求又能与我国整体的教师制度相适应的资格认定标准。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22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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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5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905(2022)03-0033-07

       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这是对教师实行的法定职业许可制度,规定了公民获得教育教学资格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又称为“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等。现行的教师资格制度将教师资格分为小学教师、中学教师等共七类,但一直未单独设置特殊教育教师资格类别。对特殊教育教师资格的规定主要源于特殊教育领域的政策法规,仅要求特殊教育教师“持证上岗”。这种规定是在特殊教育教师数量不充足、职业地位不高、特殊教师教育体制不健全等条件下的产物,是一定时期内的过渡性办法。随着特殊教育改革的深入和对特殊教育师资要求的日益提高,因缺乏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而产生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仅要求“持证上岗”已无法适应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因此,亟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设置单独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类别,严格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准入标准。

       一、我国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政策的演变历程

       为应对不同时期特殊教育发展提出的要求,对特殊教育教师资格的规定也在随之演变,且不同地区具体落实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政策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一)提倡建立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

       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陆续出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2]特殊教育领域的相关政策文件中也要求制定相应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例如,1994年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就提出要在国家层面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3]在部门工作文件《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九五”实施方案》中也要求面向特殊教育学校(班)中的教师实行特殊教育教师的任职资格制度,并要求建立单独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标准。[4]这类表述在随后颁布的《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中也有所体现。[5-6]

       在上述政策倡导下,诸多地区随即开展实践探索,尝试建立地方性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由于这一时期我国并未在国家层面建立起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因此不同地区对特殊教育教师资格的要求有所不同。第一类是依据《教师法》的相关规定,仅要求特殊教育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即可上岗,如河南省等地区。[7]第二类则是尝试建立了“普教教师资格证书+地方性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的“双证书”式资格制度。例如上海市设置了盲、聋、弱智和工读四类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要求特殊教育教师需同时获得国家要求的教师资格证书和上海市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才能上岗。[8]

       近十年,我国特殊教育发展进入了质量提升的新时期,需要通过严格准入环节从源头提升特殊教育教师队伍整体质量。多项特殊教育政策文件中再次强调要建立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例如2014年出台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明确要求“提高教师专业水平,研究建立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逐步实行特殊教育教师持证上岗”。[9]2015年印发的《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为《特教教师专业标准》)也明确指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该标准“制定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和准入标准,严把教师入口关”。[10]为响应国家政策要求,黑龙江省、四川省等地区颁布的地方性政策中也提出要建立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11-12]

       (二)提出特殊教育教师的任职条件

       自2017年以来政策要求发生转向,由建立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转变为要求特殊教育教师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并符合相关任职条件即可获得从业资格。这是由于特殊教育教师申请的是普教教师资格证书,在资格考试环节无法判断申请者是否具备基本的特殊教育专业素养。为保障从业者的质量,政策文件中开始强调,特殊教育教师在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接受一定的特殊教育专业教育并考核合格。例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中指出,到2020年特殊教育从业者应取得教师资格证,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教师还需参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13]同年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中也规定:从业者需是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生或接受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者;从事听力、视力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手语、盲文等级标准。[14]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仍采用“资格证书+任职条件”作为特殊教育教师的资格准入标准,上海等少数地区沿用之前的“双证书”式地方性特殊教育资格制度。自2020年开始,天津市、陕西省等个别地区开始依据《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增加“特殊教育”等学科的通知》开展试点工作,尝试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中增设特殊教育学科,探索新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模式。[15]

       综上可见,我国现行的教师资格制度并不完善,特殊教育教师的资格问题一直未得到彻底解决。到目前为止,仍未在国家高位法中对特殊教育教师的资格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各地区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准入条件存在明显差异;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文件对教师资格的规定也不完全一致,且缺乏对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实施和管理的具体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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