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监管机制

作者简介:
王娟,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江苏师范大学智慧教育学院,江苏师范大学智慧教育研究中心,江苏 徐州 221116;杨现民(通讯作者),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师范大学智慧教育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高振,硕士研究生,江苏师范大学智慧教育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王书瑶,硕士研究生,江苏师范大学智慧教育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原文出处:
现代远程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大数据时代,对教育政务数据的适度、有序开放共享,已成为推进国家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整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系统、有效的监管,是制约其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受到教育系统内外部因素的影响以及相关技术手段的限制,其监管过程涉及政府、企业、学校、师生及社会公众等多个主体。基于TOE和多中心治理理论构建的多元主体协同、全生命周期覆盖的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监管框架,利用数据采集、存储与分析,智能识别与监察,精准定位与跟踪,分布式存储及行为预测,数据溯源等核心技术,通过教育法制监督、教育行政监管、校际合作督察、社会公众监督、智能电子监察等监管方式,对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标准、质量、隐私与安全、行为等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管。其监管结果可通过数据可视化、监管沙盒、数据开放图谱等方式,应用于开放行为规范、数据监测与报送、违法行为追踪、绩效考核评定、行政管理与服务等场景。未来,对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监管还需做好风险防控和效果评估,解决伴随监管技术所产生的伦理问题。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22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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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195(2022)03-0067-09

      doi10.3969/j.issn.1009-5195.2022.03.008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及深入应用,包括教育政务数据在内的政府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日益受到重视。然而,当前我国教育政务数据的开放共享整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数据安全与伦理问题突出、平台开放总量偏低、共享深度有限、开放共享机制不健全(郑旭东等,2021)、数据开放程度不足、民众参与能力缺乏(李青等,2019)等问题。总体来看,教育政务数据的开放共享缺乏系统有效的监管,制约了其快速发展的进程。2021年,《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促进教育数据开放共享,强化教育数据质量保障,推进教育督导和监管信息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21)。基于此,本研究从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监管技术、监管内容以及监管应用等核心要素入手,构建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监管框架及机制,以期能为我国提高教育政务数据的管理水平、推进教育政务数据的开放共享提供参考。

      一、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监管目的

      随着国家大数据战略的推进,教育数据开放的战略意义已被提升到新的高度(杨现民等,2018)。教育政务数据的开放共享能够提升教育行政水平,但其有序开放、有效共享还需要加强监管。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监管目的集中体现在如下6个方面:

      1.规范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秩序

      监管可以促进教育政务数据有秩序地开放共享,形成稳定、均衡的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标准以及开放共享规则(王玲,2011)。通过加强教育政务数据管理,规范全生命周期的数据活动,有助于保障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有效性。例如,《南京市政务数据共享实施细则》《南京市政务数据安全管理规定》对地方政务数据的采集、归集和共享作出了细化规定;《青岛市教育局政务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目录》界定了政务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的范围和平台、归集与更新。这些规定和细则的发布,很大程度上能规范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秩序,推进政务数据的整合共享与开放应用。

      2.改善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质量

      教育数据质量管理是大数据时代教育数据有效运用的重要环节(王正青等,2019)。目前因存储空间受限、共享质量差等原因引起了较多的教育数据质量问题,例如通过去标识方法避免数据隐私的泄露,却导致教育数据集丢失关键信息;而传输渠道不通畅、传输信息失真增加了有用信息提取的难度(赵磊磊等,2021)等。通过监管可以实现对教育政务元数据、数据格式、数据类型以及开放共享质量的规范管理,确保采集、开放的数据具有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和一致性。例如,广西创新教育督导机制,积极组织实施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确保了教育政务数据的准确、合理和有效,推动了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

      3.促进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广泛参与

      数据开放意味着数据的可用和可访问,允许公众的普遍参与(Pereira et al.,2017)。通过对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监管,公众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教育政策制定以及公共项目的相关信息,通过表达自己对于政策制定的意见或直接参与公共项目,解决特定的问题,促进新数据的产生(Jetzek et al.,2014)。这既有助于保障数据的公平使用与重用,又能更好地落实社会群体、个体平等参与教育政务的权力,实现社会公众对教育政务的知情权、监督权。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管,确保其具有教育政务知情权,享有教育政务参与的平等权,可以有效推进教育行政的规范与透明。目前,国内多个政府数据开放平台设置了公众意见和反馈模块,通过公众间接参与政府数据治理,保障了政务数据开放的参与公平。

      4.提升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效率

      社会各主体有效参与,规范教育政务数据的标准、格式以及程度,可以促进政府监管效率从“低效”向“高效”转变(王宇航等,2020)。对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监管,一方面,可有助于及时发现开放共享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前预知、解决与规避,推动各地区教育政务融通;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可以据此了解教育参与者和社会公众对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现实需求,提升数据利用效率及教育行政水平。例如,广东省构建了覆盖全省的数字政府公共支撑体系,实现了数据资源开放利用,提高了政府数字化效能。

      5.推进教育政务透明与行政问责

      政务数据开放可以增加政府信息的可访问性,提高政府透明度,以便公众能够更好地监督政府行为(Tai,2021)。美国《开放政府指令》规定,“领导人应努力将透明、参与和协作的价值观纳入其机构的持续工作,通过向公众提供政府事务信息来促进问责”(White House,2009)。《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中也提出,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强化政府的行政问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2020)。对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监管可以通过追踪数据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对违规的主体进行行政问责,提升教育政务数据的透明度。例如,《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五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主动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的公开,明确公开责任主体,加强考核监督以促进行政问责。

      6.加强教育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提出在依法加强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应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并健全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2015)。但目前数据隐私和可公开信息间的界限难以明确,且大多数政务数据没有防止隐私泄露的标识符,导致数据隐私安全得不到充分保护(Lee et al.,2021)。目前,欧美已经建立相对全面的教育数据隐私保护法律体系,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隐私保护框架(王明雯等,2021)。我国仍需建立健全教育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监管机制、数据隐私保护制度和安全审查制度,完善数据分级分类安全保护制度,推动教育数据规范有序地开放共享,保证个人隐私不受侵犯、学校核心数据不被泄露、企业的数据不被非法利用,进而保证国家教育数据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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