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与艺术有关之“物” 艺术与物的关系,这个题目太古老,讨论者已经太多,各个角度都被人探究过,有何必要再谈一遍呢?再谈一次,还能谈出什么新意?但一旦我们仔细检查有关文献,应当说:这个题目远远没有被讨论清楚,有些似乎明白的地方,甚至越讨论越糊涂。 从符号学角度分析艺术的意义过程,可以发现“物”在艺术的表意过程中,扮演了三种完全不同的角色——对象、媒介、载体,而“物”在这三种角色中,起了截然不同的作用。混淆物在艺术过程中三种角色的根本区别,而笼而统之地谈艺术中的“物”“物性”“物感”,很容易混淆不清,耽于谈玄,不解决问题。 首先,作为出发点的问题:何为“物”?“物”经常被认为就是“客体”“外界”“景象”“自然”“世界”“宇宙万物”等,这些词语都各有歧义,却都把“物”这个术语扩大成一个巨大的伞形术语。理清这些词(包括“物”)在哲学上的意义,划出此词的外延与哲理内涵,不是本文的任务。因为整个哲学史沿着这些概念的演变而发展,远远超出了本文讨论的范围。 比如,按荀子之见,《荀子·正名》:“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①这句话与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的第一句话“世界就是所发生的一切东西”②,似乎前后呼应。如果“物”就是“世界”,那么除一般意义的“实物”外,还包括一切具有灵之物的心灵活动,也包括围绕“人”出现的一切事情,全部文本。这就立刻要卷入万物之源的争论:是否要把“物”看成是艺术所面对的各种“事物”,而不去涉及事物是否“心源表象”?(《孟子》“万物皆备于我”;叔本华“世界是我的表象”),抑或神创?抑或“客观实在”? 跟着任何一种理论走得太远,都可能让艺术学理论背上过多重负,而无暇顾及自身。如果我们是在讨论艺术学,讨论与艺术相关之物,或许可以暂时悬搁这一连串哲学上刨根问底的问题。况且在艺术范围中,“物”的概念的意义已经够复杂:与艺术有关的“物”覆盖的范围已经够宽大,而且有可能是一些在日常生活中过分平易,流于忘却,只有艺术才能唤醒,只有艺术学的仔细考察才能彰显。 与艺术有关的“物”,首先必须包括各种“事件”:事件就是物的运动或变异。动态的物或许比静态的物更能引起艺术的注意,事件是“物”的连贯变动状态,或是貌似静态的“物”蕴含的动势,许多艺术体必须关注“事件”。其次,“物”还必须包括所谓的“心灵”:自己之心、他人之心、古人之心、各种有灵之物的心态,心灵活动,包括各种感情,它们经常是艺术最关心的“事物”。再次,最极端的“物”或许是“无物”,该有物时,物却不在场,空无的感知,能在艺术过程中扮演物的作用。最后,与艺术相关的“物”尤其重要,即各种体裁的艺术文本,古人的,别人的,甚至自己先前的艺术文本。任何艺术活动必然基于文化的积累,而文化则是“社会有关符号意义活动的总集合”③。刘知几在《史通》中指出“夫述者相效,自古而然”④;英国诗人蒲伯也说“模仿荷马就是模仿自然”⑤。可以说:没有艺术能脱离艺术史而出现,哪怕儿童,也有可能是看过教室里示范的其他儿童的画才学会画画。 上面提到的各种物,都有可能被艺术文本所再现。艺术家所见所想所再现的,不一定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庭院里山野中的竹子),艺术可以表现“眼中之竹”,更能表现“心中之竹”,实际上他们笔下,必定是二者混合;但他们更可能是在模仿前人的艺术文本如八大山人之竹(已有文本);可以是从竹笋生长竹子(事件);甚至可以画一幅“竹苑无竹”(空无)以表达某种意义。艺术之“物”,不会是从未被辨认的孤立而纯然之物,而具有许多可能的再现形态,这些“物态”,混合起来,构成一个复合的“物”。 此四种“物态”或其复合体,在艺术的意义过程中,可以起三个功能:一是艺术的对象;二是艺术的媒介;三是艺术文本的载体。此三者会有许多不易分辨之处,但它们的区别非常重要,不得不说清楚,而且每一次使用此词时,必须明白讨论的究竟是哪一种。因为三者的性质很不相同:一般说,一幅水墨画竹,竹是再现的对象,纸笔与水墨是媒介,画幅是文本载体。但同一个“竹”作为物,可以贯穿整个艺术过程:对象竹子是艺术家所见或所想;用竹子的各种形态作为媒介(例如用竹做成竹雕)是艺术家所执所用;而在美术馆或画册上展示的画幅或装置用的竹(例如钱亮的《物非物》系列之竹),是艺术家的成果用竹子作为文本载体。 如果要讨论艺术中“竹物感”,三个环节可以发生,但是方式绝对不同,不可不辩。这显然是三种不同的艺术-物关系,不可能也不应当混淆。如果我们强调讨论“物感”在艺术意义过程中的作用,比如我们讨论日本传统美学的“物哀”,或是日本当代艺术中的“物派”,就必须分辨三种不同的“物”;甚至当我们讨论“物”作为存在者的“遮蔽”,讨论艺术对“物”的存在之“去蔽”,或许也需要讨论三种不同方式的物存在。在艺术的意义过程中,物的诸种形态很不一样,物的三种功能差距更大,互相交叉,分类就会极其复杂。在艺术学讨论中混作一谈,问题误置,答非所问之论太多。从这个角度来看,或许分项说清是必要的。 二、物作为艺术的对象 对象是艺术作品所再现的事物,不管是自然景色,人物或其他物,还是艺术家自己心中的喜怒哀乐、想象情景、幻觉梦境或某种模糊概念,也可能是某种替代性变化的事件,哪怕他的艺术文本对此物的再现,变形到完全无法辨认原物,艺术依然在再现一个对象,一个“事物”。再现论因为试图寻找贯穿艺术史的通则,经常被人认为已经被后现代艺术理论推翻。但再现论是个底线,艺术作为符号必然携带再现某事物这个基础意义,是艺术作为意义活动的出发点。艺术作品再现对象的方式,是一条非常长的光谱,一端是自然主义、超级现实主义,与纯记录的体裁(如照片,纪实新闻)比美,另一端则是完全推翻与现实对象的对应,如超现实主义诗歌的梦幻,或抽象表现主义的“极简”单色。我们只有承认艺术承载着一定的再现功能,才能把这条光谱,包括其极端,总括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