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氏春秋·适音》云:“心必乐,然后耳目鼻口有以欲之。故乐之务在于和心,和心在于行适。夫乐有适,心亦有适”。这是《适音》篇针对音乐欣赏进行的分析和言说,其中就“适”的产生原因及主客体关系做出了判断,并提出“声出于和,和出于适”的美学命题,透视出古代音乐鉴赏与接受心理的特殊渴求,即欣赏音乐要“音亦有适”,这乃是儒家“和”之思想的一种体现。如是言之,这也是艺术作为“载道”的一种文化形态的显现,这势必受到中国古代诗文及传统文化审美观念的诸多规约,而这正是中国古代艺术与诗文(或者说文化)建构起来的审美联姻。进言之,这种审美联姻早在先秦作为礼乐制度的一种形式已有具体践行,即借助于诗文这样的载体来明辨音乐“文以载道”的意义,以至世代相传。如今,我们读到的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但凡涉及对音乐的评述,通常都会与诗文发生密切的联系。 一、“和”“乐”相适的审美接受观 西周时期武王之弟周公旦制礼作乐,框定周礼为天下等级秩序的准则,从那时起“礼乐”之制便奠定下中国传统文化和艺术的基调。然而,周王室衰落,引发诸侯相争,“礼乐”制度也随之遭到破坏。到了春秋之际,儒家创始人孔子面对礼崩乐坏的景象,提出要恢复“礼乐”制度。他曾自信地说:“苟有用我者,期月而已可也,三年有成”(《论语·子路》),他亲率弟子周游列国也正出于此目的。从西周至春秋的历史来看,“礼乐”并举有其特殊的社会与文化条件给予支持。起初“礼乐”的形成是以天地自然秩序为基础,也就是所谓的天人“和谐”,“和谐”乃是“乐”的一种精神表达境界,有如《周易》的“万物化生”。然“万物化生”需要有秩序的维护,“礼”便是维护秩序的重要工具,进而成为儒家“齐之以礼”(《论语·为政》)用以约束社会人伦和等级原则的化身。因而,孔子反复强调“礼乐”制度的重要性。如若撇开《周易》“万物化生”之大道来讲,仅着眼于人伦道德而言,其实就是要传达一种君子对“礼”的艺术接受的态度,这是内化为人格养成的方式,在先秦兴“礼乐”的文化观念中可谓昭然若揭。 由之,将审美切合进人生与社会意识之中,表达出人性的追求应与“天”合一,即人的意志与自然之道的融合。那么,对音乐艺术而言,也就有了五声、五色和五味之“和”。《左传·昭公元年》曰:“天有六气,降生五味,发为五色,徵为五声,浮生六疾”。明示出不讲“和”,即违天意大有不祥。音乐艺术的文化“规约”则如孔子所确定是要“尽善尽美”。恰如阮籍所言“圣人之乐,和而已矣。”(《乐论》)圣人乃是得天下治天下之人,同样也是自然万物所得之人,“和”之乐是自然之声的敞开,其中必有天地自然大道之灵气,“以哀为乐”是不能被援道入儒而取道家,更不可引儒家礼乐之功利目的。①阮籍的这一观点,不仅承袭了儒家以“乐”移风易俗且有调和社会关系的政治作用,又与道家老子所崇尚对“大音希声”完美音乐思想的互解,可谓是应五行之气的音律来合万物之“精气”。如此,“和”之乐便顺乎自然之道,作“顺天地之体,成万物之性”(阮籍《乐论》)。溯源而论,“和”之思想产生很早,起初确实是音乐之“和”,后发展为人际之“和”,直至政事之“和”,以至逐步深化,使“和”之思想得以提升,成为中国古代社会认识事物之本和天地之法则的依据。故孔子有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强调“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国语》),此乃宇宙万物存在之根本,即为“和”,而不是“同”。由此,产生出儒家思想的根本主张,求“和”而不求“同”。“和而不同”便渗透在中国传统文化当中,构成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象征。同样,在“和而不同”视野下形成的艺术认知观,便具有极大的和谐因素,这也反映出古代艺术审美真实的接受心理。 回到《吕氏春秋·适音》所言“以适听适则和矣”而论,“和”与“音”相适,即成为古代音乐审美接受观的重要条件。依中国古乐特点来看,其“音”的构成有其独特的一面。诸如,有用兽骨磨制的骨笛,有以丝弦弹奏的古琴,还有许多名目各异的钟磬乐器。然其“乐”的呈现早有古法规约,即依“金、石、土、革、丝、竹、匏、木”八音分类法而定。于是,便有八类不同材质的乐器以吹奏、弹拨、打击和拉弦合奏而鸣的音乐形式,成为礼仪典礼重要的演奏方式,尤为庄重与神圣。例如八音中的“磬”之声,相传音色清远而剔透,优美而穿透,其声被寓意为凤凰的鸣叫,聆听磬声吉祥如意。唐《广异记》载:“磬声一振,鬼神必闻”。可见,古时此声被笼罩着一层神秘的色彩。由之,“磬”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成为礼器。古时击磬者,必先沐浴、焚香、朝拜,然后方得击磬。然而,有趣的是这八音分类均出自乐器制作的材质来划分,诸如,“金”指用金属制作的乐器,如编钟;“石”指用石头或玉石制作的乐器,如“磬”;“土”指用陶土制作的乐器,如“埙”;“革”用动物皮革制作的乐器,如“鼓”;“丝”指用丝弦制成的乐器,如“琴”、“瑟”等;“竹”指用竹子制成的乐器,如“篪”;“匏”指用葫芦制成的乐器,如“笙”、“竽”;“木”指木制的乐器,如“祝”、“敔”。 “八音”称谓,最早见于《周礼·春官·大师》,是一种音律符号,为周代对乐器进行系统分类的记载,此分类法一直沿用至清代。如若细究,这八音分类理应适用于“乐舞”,因为早先的乐和舞密不可分,“乐”时必有“舞”,“舞”时必奏乐。在远古时期的祭祀仪式中,巫者所跳的娱神舞,往往就是乐舞合一。《周礼·春官·大司乐》记载:“大司乐……以乐舞教国子;舞《云门大卷》、《大咸》、《大韶》、《大夏》、《大濩》、《大武》。”其中的《韶》乐,备受孔子推崇。《论语·八佾》有曰:“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论语·述而》又云:“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曰:不知为乐之至于斯也。”到了秦丞相吕不韦主编的《吕氏春秋》在《孝行》篇进而有曰:“杂八音,养耳之道也。”东汉高诱注:“八音,八卦之音。”今人陈奇猷校释曰:“八音,八风之音……阴阳家以八风分属八卦,故高谓八卦之音。”[1]如此,便将乐之理或乐之道提升至富有古代辩证法的思想境界,以音乐表现阴阳属性,从而洞察天机时运。以至我们在《史记·五帝本纪》中可以得到印证,如曰:“诗言意,歌长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能谐,勿相夺伦,神人以和。”《律吕正声》卷三十五至四十八,按照八音分类法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八音能谐,勿相夺伦”这一具有儒家思想根基的音乐美学思想进行了系统阐述。诸如,针对每种乐器所涉及到的环境和演奏规则进行评述,在《律吕正声·革音之制》中曰:“鼖鼓者,大鼓而已。用之以和军旅,节声乐亦用之……古者,兵法以鼓进,以金止。司马春振鼓,军将执晋鼓,是晋鼓以节声乐,亦用之以军旅也”。另《律吕正声·木音之制》也有曰:“祝,乐之所由以起也;敔,乐之所由以止也。此古人所以制祝敔之意”。仅此表明,古乐器演奏有其特殊功能,如祝敔的使用就非常讲究先后顺序,且有严格遵守的规约。如,《尚书》曰:“八音克谐”;孔安国曰:“谐,和也”。[2]这表明“八音能谐”是达到秩序井然的必要条件。这已是儒家音乐美学思想的重要体现,即主张器乐组合,或是音乐演奏需讲和谐,此乃乐之有序的基本条件。就此上升而论,将音乐置于社会意识形态层面给予认识,必然牵涉到伦理的“无相夺伦”,所谓“无相夺伦”,这“无”为“毋”字,强调次序不乱。《尚书》“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是说“八音”在演奏乐曲时,重要的是和谐统一,进而达到“神”、“人”合一。很显然,这“八音克谐”,“神人以和”突出的便是一个“和”字,其内涵具有被中国传统美学视为要义的阴阳交感、刚柔相济,和合为美、礼乐相亲,尽美尽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