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乐有适、心亦有适”古代审美主体的接受心理  

作 者:

作者简介:
夏燕靖(1960-),男,浙江临海人,艺术学博士,南京艺术学院艺术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艺术史论与艺术教育方面研究(南京 210013)。

原文出处: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从中国古代艺术审美角度来看,艺术之美不仅在于艺术载体呈现出来的表现形式,还在于艺术活动的创造者与接受者融合成为艺术欣赏审美主体的内心接受。通过对《吕氏春秋·适音》及相关文献的研习,探究“心适”与“音适”在先秦各文论流派思想中的地位,以此表明中国古代艺术接受追求以“适”作为最高的审美理想。阐释中国古代审美主体以“适”为中心的接受心理,可谓是一种大巧若拙的艺术精神之境界。


期刊代号:J0
分类名称:艺术学理论
复印期号:201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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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氏春秋·适音》云:“心必乐,然后耳目鼻口有以欲之。故乐之务在于和心,和心在于行适。夫乐有适,心亦有适”。这是《适音》篇针对音乐欣赏进行的分析和言说,其中就“适”的产生原因及主客体关系做出了判断,并提出“声出于和,和出于适”的美学命题,透视出古代音乐鉴赏与接受心理的特殊渴求,即欣赏音乐要“音亦有适”,这乃是儒家“和”之思想的一种体现。如是言之,这也是艺术作为“载道”的一种文化形态的显现,这势必受到中国古代诗文及传统文化审美观念的诸多规约,而这正是中国古代艺术与诗文(或者说文化)建构起来的审美联姻。进言之,这种审美联姻早在先秦作为礼乐制度的一种形式已有具体践行,即借助于诗文这样的载体来明辨音乐“文以载道”的意义,以至世代相传。如今,我们读到的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但凡涉及对音乐的评述,通常都会与诗文发生密切的联系。

      一、“和”“乐”相适的审美接受观

      西周时期武王之弟周公旦制礼作乐,框定周礼为天下等级秩序的准则,从那时起“礼乐”之制便奠定下中国传统文化和艺术的基调。然而,周王室衰落,引发诸侯相争,“礼乐”制度也随之遭到破坏。到了春秋之际,儒家创始人孔子面对礼崩乐坏的景象,提出要恢复“礼乐”制度。他曾自信地说:“苟有用我者,期月而已可也,三年有成”(《论语·子路》),他亲率弟子周游列国也正出于此目的。从西周至春秋的历史来看,“礼乐”并举有其特殊的社会与文化条件给予支持。起初“礼乐”的形成是以天地自然秩序为基础,也就是所谓的天人“和谐”,“和谐”乃是“乐”的一种精神表达境界,有如《周易》的“万物化生”。然“万物化生”需要有秩序的维护,“礼”便是维护秩序的重要工具,进而成为儒家“齐之以礼”(《论语·为政》)用以约束社会人伦和等级原则的化身。因而,孔子反复强调“礼乐”制度的重要性。如若撇开《周易》“万物化生”之大道来讲,仅着眼于人伦道德而言,其实就是要传达一种君子对“礼”的艺术接受的态度,这是内化为人格养成的方式,在先秦兴“礼乐”的文化观念中可谓昭然若揭。

      由之,将审美切合进人生与社会意识之中,表达出人性的追求应与“天”合一,即人的意志与自然之道的融合。那么,对音乐艺术而言,也就有了五声、五色和五味之“和”。《左传·昭公元年》曰:“天有六气,降生五味,发为五色,徵为五声,浮生六疾”。明示出不讲“和”,即违天意大有不祥。音乐艺术的文化“规约”则如孔子所确定是要“尽善尽美”。恰如阮籍所言“圣人之乐,和而已矣。”(《乐论》)圣人乃是得天下治天下之人,同样也是自然万物所得之人,“和”之乐是自然之声的敞开,其中必有天地自然大道之灵气,“以哀为乐”是不能被援道入儒而取道家,更不可引儒家礼乐之功利目的。①阮籍的这一观点,不仅承袭了儒家以“乐”移风易俗且有调和社会关系的政治作用,又与道家老子所崇尚对“大音希声”完美音乐思想的互解,可谓是应五行之气的音律来合万物之“精气”。如此,“和”之乐便顺乎自然之道,作“顺天地之体,成万物之性”(阮籍《乐论》)。溯源而论,“和”之思想产生很早,起初确实是音乐之“和”,后发展为人际之“和”,直至政事之“和”,以至逐步深化,使“和”之思想得以提升,成为中国古代社会认识事物之本和天地之法则的依据。故孔子有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强调“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国语》),此乃宇宙万物存在之根本,即为“和”,而不是“同”。由此,产生出儒家思想的根本主张,求“和”而不求“同”。“和而不同”便渗透在中国传统文化当中,构成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象征。同样,在“和而不同”视野下形成的艺术认知观,便具有极大的和谐因素,这也反映出古代艺术审美真实的接受心理。

      回到《吕氏春秋·适音》所言“以适听适则和矣”而论,“和”与“音”相适,即成为古代音乐审美接受观的重要条件。依中国古乐特点来看,其“音”的构成有其独特的一面。诸如,有用兽骨磨制的骨笛,有以丝弦弹奏的古琴,还有许多名目各异的钟磬乐器。然其“乐”的呈现早有古法规约,即依“金、石、土、革、丝、竹、匏、木”八音分类法而定。于是,便有八类不同材质的乐器以吹奏、弹拨、打击和拉弦合奏而鸣的音乐形式,成为礼仪典礼重要的演奏方式,尤为庄重与神圣。例如八音中的“磬”之声,相传音色清远而剔透,优美而穿透,其声被寓意为凤凰的鸣叫,聆听磬声吉祥如意。唐《广异记》载:“磬声一振,鬼神必闻”。可见,古时此声被笼罩着一层神秘的色彩。由之,“磬”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成为礼器。古时击磬者,必先沐浴、焚香、朝拜,然后方得击磬。然而,有趣的是这八音分类均出自乐器制作的材质来划分,诸如,“金”指用金属制作的乐器,如编钟;“石”指用石头或玉石制作的乐器,如“磬”;“土”指用陶土制作的乐器,如“埙”;“革”用动物皮革制作的乐器,如“鼓”;“丝”指用丝弦制成的乐器,如“琴”、“瑟”等;“竹”指用竹子制成的乐器,如“篪”;“匏”指用葫芦制成的乐器,如“笙”、“竽”;“木”指木制的乐器,如“祝”、“敔”。

      “八音”称谓,最早见于《周礼·春官·大师》,是一种音律符号,为周代对乐器进行系统分类的记载,此分类法一直沿用至清代。如若细究,这八音分类理应适用于“乐舞”,因为早先的乐和舞密不可分,“乐”时必有“舞”,“舞”时必奏乐。在远古时期的祭祀仪式中,巫者所跳的娱神舞,往往就是乐舞合一。《周礼·春官·大司乐》记载:“大司乐……以乐舞教国子;舞《云门大卷》、《大咸》、《大韶》、《大夏》、《大濩》、《大武》。”其中的《韶》乐,备受孔子推崇。《论语·八佾》有曰:“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论语·述而》又云:“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曰:不知为乐之至于斯也。”到了秦丞相吕不韦主编的《吕氏春秋》在《孝行》篇进而有曰:“杂八音,养耳之道也。”东汉高诱注:“八音,八卦之音。”今人陈奇猷校释曰:“八音,八风之音……阴阳家以八风分属八卦,故高谓八卦之音。”[1]如此,便将乐之理或乐之道提升至富有古代辩证法的思想境界,以音乐表现阴阳属性,从而洞察天机时运。以至我们在《史记·五帝本纪》中可以得到印证,如曰:“诗言意,歌长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能谐,勿相夺伦,神人以和。”《律吕正声》卷三十五至四十八,按照八音分类法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八音能谐,勿相夺伦”这一具有儒家思想根基的音乐美学思想进行了系统阐述。诸如,针对每种乐器所涉及到的环境和演奏规则进行评述,在《律吕正声·革音之制》中曰:“鼖鼓者,大鼓而已。用之以和军旅,节声乐亦用之……古者,兵法以鼓进,以金止。司马春振鼓,军将执晋鼓,是晋鼓以节声乐,亦用之以军旅也”。另《律吕正声·木音之制》也有曰:“祝,乐之所由以起也;敔,乐之所由以止也。此古人所以制祝敔之意”。仅此表明,古乐器演奏有其特殊功能,如祝敔的使用就非常讲究先后顺序,且有严格遵守的规约。如,《尚书》曰:“八音克谐”;孔安国曰:“谐,和也”。[2]这表明“八音能谐”是达到秩序井然的必要条件。这已是儒家音乐美学思想的重要体现,即主张器乐组合,或是音乐演奏需讲和谐,此乃乐之有序的基本条件。就此上升而论,将音乐置于社会意识形态层面给予认识,必然牵涉到伦理的“无相夺伦”,所谓“无相夺伦”,这“无”为“毋”字,强调次序不乱。《尚书》“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是说“八音”在演奏乐曲时,重要的是和谐统一,进而达到“神”、“人”合一。很显然,这“八音克谐”,“神人以和”突出的便是一个“和”字,其内涵具有被中国传统美学视为要义的阴阳交感、刚柔相济,和合为美、礼乐相亲,尽美尽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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