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社会分配”指的是以适当的原则对人们通过分工合作而生产出来的社会益品(social goods)①和为了共同生活而必须承担的义务进行分配。社会分配所涉及的社会益品不仅包括大量的物质财富,还包括文化产品等精神财富,以及升学、就业、晋升等各种优质的机会。人类社会是一个普遍合作的联合体,不同人群之间通过分工合作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他们之间既有利益的一致,也有矛盾和冲突,需要找到适当的分配原则,并建构符合原则的制度和政策,对不同的社会益品进行分配。“分配公正研究”的第一步就是找到这种“恰当”的分配原则——公正原则。这是一种在人类合作体系中划分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的原则。第二步就是要探索在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如何建构出公正的分配制度。第三步则是在基本的公正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具体的分配方案并予以实行。在这三个步骤的研究和实践中,程序正义在三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一,人们对公正原则的理论推导必须符合程序正义,从确定无疑的理论原点依据逻辑推理得出结论;第二,分配原则所确立的分配过程必须符合程序正义;第三,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的制定过程必须具有合法性,要符合既定的立法程序,在全体人民的监督和支持下进行。 分配公正研究是一个多学科、多维度、多面向、综合性极强的研究领域。首先,分配公正研究包括社会分配的原则、制度、政策,以及程序正义等诸多内容,是多学科交叉的研究。具体说来,分配公正原则的推导是政治哲学的研究内容,分配制度的建构是政治学的研究内容,而具体分配方案的制定和评价则与财政、税收、社会保障等经济领域的研究关系密切。其次,分配公正研究的成果有益于对国家的基本制度做出规定,这些制度包括所有权制度、市场经济制度、税收制度、薪酬制度、福利制度、人才选拔制度,等等。最后,分配公正研究涉及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公共资源分配,这些公共资源包括:教育资源、医疗资源、文化资源、社会保障资源,等等,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分配公正研究是建构公正的社会分配制度的基础,而公正的分配制度又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本文将首先梳理当代分配公正理论中的十种分配原则,在此基础上讨论这些分配原则对分配制度做出了什么规定,最后分析“程序正义”在分配制度的建构和应用中所发挥的作用,并指出分配公正研究对于实现共同富裕发展目标的理论意义。 一、分配公正的原则 分配公正是当代政治哲学研究的重中之重。1971年,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论》出版,在学术界产生了巨大反响,学者们纷纷围绕罗尔斯提出的与分配公正相关的各种问题进行讨论。这些问题包括正义的环境、正义的主题、正义的原则、正义原则的推导,等等。由此,分配公正研究成为政治哲学研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罗尔斯之后,许多著名学者都对分配公正做出了重要论述。在这些讨论中,学者们提出了许多不同的分配公正原则。这里介绍和讨论其中重要的十种原则,分别是:平均原则、效率原则、差别原则、资格原则、资源平等、能力平等、福利平等、按需分配、应得原则,以及多元分配原则。这十种原则与分配公正的制度建构息息相关,对社会益品的分配产生了重要影响。 第一,平均原则指的是一种严格的平均主义(strict egalitarianism)分配原则。这一原则主张将一切社会益品和负担进行平均分配。支持这一观点的道德原则是“人人平等”。在严格的平均主义者看来,只有当所有人拥有同样的收入、财产和服务、并对社会付出了同样的辛苦时,才真正实现了“人人平等”的道德要求。平均原则通常会受到两方面的批评:一是“拉平反驳”,二是绝对平均的分配无法延续。“拉平反驳”是英国政治哲学家德里克·帕菲特(Derek Parfit)对平均原则的批评。帕菲特认为,平均原则为了平等而平等,将“平等”本身作为分配的目的。这种分配方案会遭遇“拉平反驳”,亦即,当无法提高获利较少者的期望时,平均原则会主张拉低获利较多者的期望。为实现平均分配而拉低较高者的获利,势必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降低。效率低下是平均原则受到的最重要的批评。另一方面,当我们将时间维度引入平均原则时就会发现:即使绝对平均的分配是可以实现的,也无法保证这种分配模式能够持续存在。因为,人们总有相互交换的倾向,而人们的自愿交换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各种自由市场必然会造成贫富分化。为了避免上述两个问题,一些平等主义者,例如美国学者布鲁斯·阿克曼(Bruce A.Ackerman)和安妮·阿斯多特(Anne Alstott)②主张,人们应该在某一初始时刻(initial point)拥有同样多的社会益品和负担,而之后则任由其自由发展。这样的理论被称为“起始门原则”(starting-gate principle)。但是,这一版本的平等主义分配,在社会实践中却会导致非常严重的不平等。因此,更多的严格平等主义者倾向于主张保障人们收入的平等化。③但收入平等化的分配策略也会因每个人“理财能力”的不同,而最终无法实现平均原则的分配目标。 第二,功利主义是在西方流传甚广的一种政治道德学说。在社会分配的问题上,功利主义的主旨是要实现一种能够使得社会财富总量最大化的分配,或者是效率最大化(达到帕累托最优)的分配。可以说,功利主义的分配方案遵循效率至上的分配原则。然而,功利主义给出的分配方案却受到了当代学者的诸多批评。例如,罗尔斯、美国法哲学家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等著名学者都对功利主义提出了批评,这些批评包括: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推进有可能侵犯人们的权利,要求每个人都推进社会整体利益是过高的道德要求,为了推进社会整体利益有可能将“不正当偏好”计算在内,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