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时代教学空间的隐私风险

作 者:

作者简介:
严从根,杭州师范大学经亨颐教育学院,工作邮箱:yanconggen@126.com(杭州 311121);陈丹琴,杭州师范大学经亨颐教育学院(杭州 311121)。

原文出处: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内容提要:

教学空间虽然不是私人空间,但也有隐私诉求。确立、尊重和维护教学空间隐私权是保护师生尊严、维护教学自由、促进师生卓越成长和保障教学组织正常运行的需要。在信息技术时代,教学空间的隐私信息很容易被采集和传播,也更容易被再利用,从而造成不可预料的隐私侵权。甚至,“告知与许可”的法律方式和匿名化的技术处理都无法有效降低教学空间隐私风险。在信息技术时代,完全消除教学空间的隐私风险,几乎不太可能,但可以尽可能降低教学空间的隐私风险。为此,我们需要重塑我们的隐私伦理观,重构科技伦理,立法确立教学空间隐私权,明确学校和家长的责任,加强师生隐私保护教育。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22 年 07 期

字号:

      DOI:10.16382/j.cnki.1000-5560.2022.03.002

      很多人认为隐私问题是存在于私人空间的问题,公共空间是公共性的开放领域,不存在隐私问题。由于受到这种认识的影响,很多人认为教学空间既然是公共空间或准公共空间,自然也就不具有隐私需要,公开、传播和利用教学空间中的各种信息不存在隐私侵权问题。其实,教学空间不仅具有隐私需要,而且在信息技术时代,教学空间的隐私风险日益凸显。为了降低这种风险,我们需要重塑隐私观,重构科技伦理,立法确立教学空间隐私权,强化教学空间隐私教育等。

      一、教学空间的隐私需要

      在现代伦理学和法律系统中,人都被视为目的,人是权利主体。但为什么有时候,一些物和空间也会被保护?这是因为,这些物和空间都打上了权利主体的烙印,它们凝聚了权利主体的意志和尊严。尊重这些物和空间,实际上就是尊重权利主体。正因为如此,在现代伦理学和法律系统中,很多空间也享有权利。教学空间是教师和学生互动的空间,这些空间凝聚着教师和学生的意志和尊严。如果说一种空间凝聚了权利主体的意志和尊严就享有权利的话,那么教学空间也应享有权利。如果空间权“是指他人所享有的要求行为人尊重其所在的场所、不干涉他人在其场所的所作所为的权利”(张民安,2016a,第26页),那么教学空间权我们可以界定为是师生所享有的要求行为人尊重其在教学空间、不干涉师生在教学空间所作所为的权利。

      空间权包括权利主体生活受尊重权、隐私权、承租权、占有权等。在民法系统里,一种空间要享有隐私权,至少应符合如下两个要求:一是空间中的权利主体具有隐私期待,二是社会认可这种隐私期待(张民安,2015,第1—146页)。教学空间是教师和学生互动的空间,具有公共性和公开性,但教学空间也具有隐私性,其中的师生具有隐私期待,不希望公众随意进入该空间,也不希望教学空间中的行为被随意采集、传播和再使用,而且社会能够普遍认可这种隐私期待。

      1.确立教学空间隐私权是保护师生尊严的需要。马克思说:“尊严是最能使人高尚、使他的活动和他的一切努力具有更加崇高品质的东西,是使他无可非议、受到众人钦佩并高出于众人之上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1995,第458页)尊严非常重要,因而我们需要对人的尊严予以尊重,给予保护。教育是不断促使学生从不完美走向完美的活动。学生不完美是教育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而且这种不完美伴随学生整个学习生涯。因此,在教学空间中,不完美表现是学生生活的常态。但是,我们不能无原则地公开学生的这些不完美表现。把学生的个人偏好、不完美表现传播出去,这必然会损害学生的尊严,轻则导致学生人格受辱,重则导致学生厌学,不愿意向崇高和完美的方向努力和发展。为了保护学生特别是弱势学生的尊严,促进学生有信心走向崇高和完美,学生在教学空间中的表现及其信息不应该被随意传播出去。正因为如此,尽管“非营利基金会”inBloom免费为美国的学校管理者提供了功能强大的信息采集和处理软件,采集和分析学生的住址、成绩、考勤、违纪、经济状况、健康等400多种数据,试图帮助教师实施个别化的精准教育,但这项举措并没有得到家长的支持,家长非常担心孩子的数据被泄露,给孩子的尊严等方面造成伤害(Alier,Casa Guerrero,Amo,Severance,& Fonseca,2021)。最终,inBloom的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于2014年4月被迫关闭。其实,在教学空间中,不光是学生,如果教师的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教学表现被任意搜集、整理和传播出去,也会对教师的尊严造成伤害,进而影响教师的生涯发展。可见,隐私侵权侵害的是师生作为一个人的尊严,它造成的伤害不可完全修复,因此“对隐私侵权的法律救济代表的是社会对人类精神利益不应受到威胁的认同”(布斯坦,2018,第65页)。为了尊重和保护师生尊严,需要确立教学空间的隐私权。

      2.尊重教学空间隐私权是确保教学自由的需要。人并非自在的存在,而是自由的存在。教学自由是指在教学空间及其活动中,教师免于各种不合法强制或蒙蔽,自觉、自为、自主的教学状态。教学自由实际上是教师在教学空间作为人而享有的自由。恰如有人所说:“教学自由是教师生命活动意义的前提,否则教师在‘类’的意义上就有降格为‘物’的危险。换句话说,只有自由的教学才是真正适合人的教学,强迫教学是教学的异化,其后果是教师作为人的异化,最终培养出的是能力‘萎缩’、‘干枯与死板’、‘残疾与侏儒式’的人类。”(余宏亮、靳玉乐,2013)“从结构上来看,教学自由可以分为教师的内心自由和行动自由。内心自由主要是指教师的思维和认识层面的独立性,行动自由主要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个性化。无论教学自由所体现出来的独立性也好,个性化也罢,都需要教师在逻辑和实践上避免不必要的外在因素的束缚。”(靳玉乐、李叶峰,2015)然而,如果教学空间时刻都被迫面对公众,教师的每一个需要、想法和做法都要受到公众的围观,其个性和自由将丧失殆尽:一直被公开,教师不敢坚持自己的想法和观点,其思维和认识将无法保持独立;一直被关注,教师只能迎合社会规范和要求,其行动不会体现出个性;一直被展览,教师温暖的情感将消失,留下的只是迎合公众的浮于表面的知觉(布斯坦,2018,第65页)。“这样的一种存在——即使他人还是有知觉的,也早已不堪一击,因为他早已丧失了私人生活的感觉与体会,丧失了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人所应具备的基本特性。”(布斯坦,2018,第65—66页)也恰如有人所说,当人不能自由选择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向公众展示自己时,不能选择在适当时机退出公众的视野时,那么这个人也就失去了自我决定的自由权利(巴巴斯,2012,第124页)。因此,为了保障教学自由,我们需要尊重教师的隐私需要,即不可随意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教师在教学空间中的信息,不可随意干扰教师的教学行为,确保教师能在教学中保持自觉、自为、自主的状态,做到内心自由,行动自主。

      3.尊重教学空间隐私权是促进师生卓越成长的需要。阿伦特(Hannah Arendt)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中指出,为了促进人发展,有的时候需要“隐”,有的时候需要“显”(汪晖、陈燕谷,2005,第102页),因为“隐”和“显”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就师生成长而言,只有必要的“隐”,甚至长时间的“隐”,才能避免千方百计地迎合外界的期望,才会沉浸在自己的教学空间中,敢于试错,敢于展示自己的想法和个性。如此,师生才能养成独特的个性和与众不同的风格,形成优秀的品性,在“显”的时候,才能呈现出卓越自我,才能更好地“显”。同时,只有必要的“显”,师生才有“隐”的动力:通过“显”能够获得承认和荣耀,为了获得这份承认和荣耀,师生往往愿意潜心于“隐”,不断磨炼,提升自我。因此,为了促进师生卓越成长,教学空间需要“显”,也需要“隐”。“如果只是一味地将教学空间全方位彰显,人人都可以随时随地查看教学空间中学生们的表现,学生会因此变得拘谨,不敢释放自己的自由天性。学生会在不敢释放自己自由天性的过程中,变得呆板,丧失个性和灵气,缺乏创造性,在该‘显’的时候也不能出色显示。”(严从根,2019)同样,如果完全彰显教学空间,教师也会变得拘谨和紧张,不敢畅所欲言,不能尽情自由地发挥。正如欧文·戈夫曼(Erving Goffman)在《日常生活中的自我表现》中所说的那样,个体如要在前台表现完美,需要有个公众看不到的后台(Goffman,1959,pp.28-82)。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