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治理场景中的合法性话语:反思与重构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伟,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地方政治研究中心主任;黄佳琦,武汉大学地方政治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武汉 430072)。

原文出处:
北大政治学评论

内容提要:

中国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学研究领域的一个焦点性议题,长期以来吸引了中外学界的共同关注。然而,理论界的研究结论常常与中国的政治实践相抵触。造成这一局面的直接原因是,中西方的历史发展、民众的国家观念以及“国家—社会/个人”关系都存在着根本性差异,使用西方合法性话语阐述和分析中国政治合法性问题,必然会导致理论与实际的断裂。为了显示出中国政治合法性的本真面目,避免陷入西方的话语霸权,应对当下的理论研究进行梳理和反思,并在中国治理场景中重构本土合法性话语。具体建议为:摆脱“西方价值中心主义”倾向,立足本土政治实践,挖掘传统文化资源;健全理论视野,填补国家合法性论证话语的不足;完善经验性研究,为合法性话语的构建积累基础。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22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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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性(legitimacy)是政治学研究领域的核心议题和重要分析概念,涵盖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方面指政治精英对民众的说服性支配,论证“统治者为什么可以统治”;另一方面指民众对统治权力的价值认同,表明“民众为什么愿意被统治”。一直以来,国内外的学者和政治精英对中国合法性问题的讨论都十分活跃,但理论和现实之间却存在着断裂。当理论界充斥着“历史即将终结”“中国即将面临合法性危机”的预言和猜测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府在政治实践中获得了普遍的支持和深厚的信任。中国合法性研究出现这种尴尬局面的直接原因在于,当西方学者使用西式合法性话语分析中国问题时,本国的学者也被牵引着落入这样的理论陷阱——在规范主义合法性研究层面,不由自主地用“民主化”“程序化”标准衡量中国的政治体制,用批判性的审视目光将官方说服性话语框架视为非理性、非现代化、不规范的意识形态灌输和宣传;在经验主义合法性研究层面,将国内的合法性实践套入西方学者总结的合法性理论范式中,在实证研究的概念化、操作化过程中仍以西方合法性理论为标准,难以提炼出本土的宏观合法性理论。“西方价值中心主义”研究倾向对中国合法性理论发展产生了深远的负面影响。避免落入西方“话语陷阱”,改变当下中国合法性理论研究在西方话语霸权面前所处的“失语”状态,需要我们梳理和反思既有的中国合法性理论研究,重构中国治理场景下富有阐释力和吸引力的合法性话语。

      合法性理论的研究存在两种进路:一种是自上而下的合法性论证路径,如普遍性政治价值的推演和论证、官方话语框架的说服与宣传;一种是自下而上的合法性描述路径,通过对民众的政治信任和政治支持进行测量,从个体的政治态度和心理反馈中解释合法性状态及其来源。本文从这两方面出发,对中西方合法性理论研究的发展进行梳理反思,旨在说明中西方国家观念的差异所在以及在中国治理场景下构建本土合法性话语的必要性,并提出几点总体性建议。

      二、自上而下的合法性论证话语

      早在古希腊时期就产生了对国家的起源、性质、目的和任务的讨论,但哲学家们主要是追求“善”“正义”“美德”等终极价值规范。对“政府是否有必要存在”“国家为什么有统治权力”等合法性问题的探讨以及民主实践过程出现在宗教改革之后。18世纪,启蒙运动与工业革命的发生在西方世界掀起了工业化、城市化和思想解放的浪潮。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资产阶级的崛起促进了社会主体多元化。这一时期,社会与国家发生了分离,“国家—社会”关系发展为一种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关系,国家原本天然性存在的统治权力受到重估。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影响了西方国家理论,重新论证了现代国家的起源和功能,构成西方主流国家理论的核心主张,并成为西方规范主义合法性的理论基础。

      西方的自由主义国家学说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是理性,二是有限性。自进入近代社会以来,科学人文主义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对宗教神权提出挑战,危及了宗教神权的基本假设和信仰,使得传统的社会秩序丧失合理性。在宗教体制土崩瓦解、神权衰落、传统秩序崩溃的背景下,人们已经难以形成对权威习惯性、先验性的认同,新政治秩序的制定以及理论话语必须建立在有逻辑的、理性的、富有创造力的论证上。16世纪到18世纪,西方的政治思想家使用理性论证的方法,利用不同的思想资源,试图创造新的、适应当时社会思潮的合法性论证话语。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国家理论构想,成为当时被大众广泛认可的主流学说。社会契约论代表人物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以“自然状态”的预设,按照“社会契约”的理解构建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①人们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利,克服自然状态下没有法律、缺少裁判者等缺陷,相互达成协议,自愿转让自己的部分自然权力,订立契约,从而产生国家。显然,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国家学说,仅仅是国家秩序建立后的一种论证方式,而绝非国家秩序建立的依据和原则。但是它作为一种被广泛接受的理论资源,使得西方社会的国家观念发生了深刻的转变。人们在摒弃传统权威的同时,已经将“理性的”有力论证视为国家主权正当化的必备条件。因此,理性成为西方国家构建话语的原则,是国家存在和发展正当化的必备条件,形成西方合法性话语的重要特点。

      西方国家学说的另一特点体现在国家权力的“有限性”上。在新兴资产阶级力量壮大的时代,社会需要一种用来限制国家权力的正当化理论,以此来避免君主和议会的绝对权力。洛克补充了社会契约理论中限制国家权力的内容。他强调,国家统治者也是契约的一方,当统治者违反契约,人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威胁时,人民有权推翻并重新建立政府。②在自由主义国家理论的合法性论证逻辑中,民众将国家视为必要的恶,因此需要时刻质疑和限制政府的统治权力,并要求经过审慎及规范的辩论协商程序使得政府能够真正地代表“公意”。这种“有限性”在政治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为:1.在“国家—个人”关系的处理上,民众更多的是持有个人主义而非集体主义的态度,强调国家对公民提供必要服务,而非公民对国家的奉献与牺牲;2.在“国家—社会”关系的处理上,追求国家和社会的分化,主张发展“市民社会”,限制国家统治权力;3.在国家治理程序上,重视规范、理性及制度化的治理手段,强调依法治国。对国家权威的消解和限制成为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发展的理论诉求,社会契约理论的形成以及合法性论证的方式契合了当时西方的时代背景和社会需求。尽管国家的建立是人类行动的结果,而非理论设计的产物,但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国家学说已经深度融入西方政治法律的实践,并在西方民众心中成为主流国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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