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自由、民主、法治及其关联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延明,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历史唯物主义学会常务理事,北京 100732

原文出处:
探索

内容提要:

本文简述了人权、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之间的关联,重点探讨了人权来源、人权同主权的关系以及民主的本质。从人民主权的立场出发,本文主张把人权作为主权的来源和基础。为此,人权必须生而自有,无须外在主体赋予。本文指出,民主是关系性事物,不是实体性事物,因而没有属性。票决在民主中具有核心的位置。此外,本文还说明了一些被误认为是“民主”的事物为什么不是民主。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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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A81;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9)06-0173-06

      一、自由、民主、法治、人权概念辨析

      自由、民主、法治、人权是四个不同的概念。仅就这四个概念而言,人权处在底层,其上依次是自由、民主和法治。

      人权的载体是个人。人权不是一种权力,而是一种利权,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权利”。我之所以把它称之为“利权”,是我认为夏勇说得有道理。夏勇说:“现代汉语里的‘权利’一词,依笔者之见,准确地讲,应该改写为‘利权’,即‘利之权’。”①

      在概念的外延或者适用范围上,人权和人性有相同之处。相对于性别性、民族性、阶级性、职业性等特殊性,人性是人的一般性或者说共同性,我们所说的“人性”,是把人的性别性、民族性、阶级性、职业性等特殊性撇到一边以后,剩下的共同性。毛泽东说“在阶级社会里只有带着阶级性的人性,而没有超阶级的人性”[1](p870)。他所说的“带着阶级性的人性”其实并不是人性即人的一般性,而是阶级性,即人的一种特殊性。尽管一般寓于特殊之中,但一般与特殊毕竟不是一回事。人性与阶级性并不能等同。毛泽东不承认处在不同阶级地位中的人具有共同性的一面,认为人只有特殊性,没有一般性②,世界上只有白马、黑马…没有马,这就根本否定了作为人的一般性的人性概念本身。同理,人权是凡属人就应该享有的利权,属于一切人的利权。而男性利权、女性利权、汉族利权、俄罗斯族利权、工人阶级利权、资产阶级利权、公共交通司机利权、乘客利权,等,则属于特殊人群的利权,部分人的利权,严格说来,已经不能再称之为人权。因此,说的只要是人权,就是舍掉了人的利权特殊性的人的一般利权,没有性别、民族、阶级、职业的区别。换句话说,人权没有阶级性,当然,也没有性别性、民族性、职业性等。

      在自然界里不存在人权。在大型食肉动物和蚊虫等吸血昆虫眼里,不存在人权。人权只存在于社会中,是在人的社会交往中,在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对人的自然存在即最低限度存在的认可,是对人生而自有的利权的认可。人权是一种主张,是一种仅在社会生活中才存在的主张。

      人权的实现是自由。

      同人权一样,自由的载体也是个人。在孤立的状态下,个体自由既不受限制,又不受保障,因而没有意义。只有在个体相互之间的交往中,自由才有意义。因而,自由属于关系性的事物。在个体相互交往中,个体的自由会受到别的个体的限制,不是无限的事物,在受到限制的同时,也会得到保障。人权在社会中通过人的彼此交往,彼此关系,作为自由获得实现,得到保障。

      民主属于人群共同体内人与人的一种关系。

      人们通常把“民主”称为“人民主权制度”。

      迄今为止,“人民”要么是“臣民”,要么是“公民”。除此之外,“人民”还有毛泽东所赋予的涵义,这就是:站在我这一边的人属于“人民”,站在我的对立面的人属于“人民的敌人”。在这种场合,“人民”实际上成了一个政治统一战线的概念。因为“人民主权制度”这个概念在毛泽东出生前就已经存在了,所以它所说的“人民”不可能是毛泽东所赋予的那种涵义。排除了毛泽东所赋予的涵义后,因为“臣民”处在同“人民主权制度”不相容并且互相排斥的政治系统中,所以“人民主权制度”中的“人民”只可能是“公民”。

      “民主”的“主”,指的是“主权”。

      “主权”是国家权力系统中一个唯一的、永久存在的、不可分割和让渡的本原的、最高的权力。该系统内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由这个权力派生出来的。享有主权的人是主权者。

      在人民主权制度中,享有主权的公民除了集合在一起投票表决,选择自己的代表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以外,没有任何其他的途径来行使自己的主权。因此,民主制又被称为共和制,即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的政治体制。民主制是从主权位置的角度对主权在民的国家管理形式的命名,而共和制则是从主权实现途径的角度对同一种国家管理形式的命名,它们是同一个事物。由此可见,民主与票决是互为表里的,没有票决就没有民主,或者说不是民主。票决是民主的核心。

      在民主制中,选民不是对一切事情都做主,而是只对由哪些人执政这件事情做主③。之后,具体的事情就交给由选民们挑选出来的公仆去办理了。在票决执政者这个场合之外,公民只是被管理者,必须服从国家机关的管理。因为选民能够决定由哪些人执政,所以才有权对执政者监督。

      总之,民主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谁执政要由选民决定,而不是由执政者自我决定,而且这种决定要用一种制度性的程序来加以保障。如果执政者是由选民挑选和决定的,那么就是民主。如果执政者不是由选民挑选和决定的,而是由执政者自我决定的,也就是凭借武力等实力自己决定自己执政,那么无论是他们声称自己代表天命,还是声称自己代表人民的利益,都不是民主。

      在我们国家,经常可以听到“资产阶级民主”、“无产阶级民主”的说法。这样的概念能不能成立?也就是说,民主究竟有没有阶级性?作为国家管理形式,“民主制”同“君主制”都属于关系性事物。而享有主权的人即主权者则是一种实体。关系与实体是截然不同的范畴。实体具有属性,主权者具有阶级性、民族性、性别性、职业性等。而关系只有类型的区别,没有属性的区别。民主作为人与人之间即实体间相互位置的关系性概念也是没有阶级性、民族性、性别性、职业性等属性的。只要是真的民主,而不是假的民主,无论是在哪个国家,无论主权者由哪些人、哪些阶级组成,都是主权者通过投票表决决定由哪些人来做自己的公仆,也就是说决定由哪些人来执政。当前人们以“要资产阶级民主”还是“要无产阶级民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斗争,实质是对主权者地位的争夺,也就是谁应该享有主权,是资产阶级,还是无产阶级?是社会部分成员,还是社会全体成员?如果根本不承认主权者按照少数服从多数通过投票选择公仆这个基本原则,那就不是要“这种民主”还是“那种民主”的问题,而是反对民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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