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三種自由理論對“國家”的形塑

作 者:
李石 

作者简介:
李石,現爲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從事政治哲學研究,代表性著作有《積極自由的悖論》《自由:公共領域的私人空間》《平等理論的譜系》等(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南国学术

内容提要:

在西方政治理論中,“自由”概念一直處於核心位置。經過學術界多年的論爭,大致形成了三種自由理論:消極自由,積極自由,共和主義自由。由於這三種自由理論蘊涵着不同的政治理念,提供了不同的政治理想,因而導向了三種不同的國家形態。其一,“消極自由”理論也被稱爲“非干涉”自由理論,認爲自由就是行爲者的行爲不受他人、國家或政府的干涉;因此,爲了最大限度地增進每個人的自由,國家和政府應該儘量少地干涉人們的生活。由此,消極自由理論導向了“消極國家”形態,推到極致則是“最小的國家”形態,即國家的功能僅限於爲人們提供必要的保護,既不干涉自由市場,也沒有再分配的功能。在“消極國家”中,沒有公立的醫療、教育和社會保障,但有着最大限度不受政府干涉的自由,並且擁有放任的自由市場,人們衹須上繳最小限度的稅收來維持國家的保護功能。其二,“積極自由”理論認爲,人們的行爲衹有在符合特定價值觀念的情況下纔是自由的;同時,國家和政府應該爲人們提供實現他們想做的事的實質性機會。由此,積極自由理論導向了對價值觀念進行適當管控或某種形式的福利國家。在這一“積極”功能中,國家既要對人們的一些言論和思想予以限制,又要發揮再分配的職能,通過稅收等財政政策,爲公民提供有保障的公立教育、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等。它與“消極國家”的主要區別是,一方面, 自由市場將受到政府的管控,排除不符合社會主流價值觀念的非法交易;另一方面,縮小貧富差距,維護社會公平。其三,“共和主義自由”亦即“非支配”的自由。該理論將“自由”理解爲:行爲者的意志不受他人意志的支配。它力圖通過“民主”與“法治”這兩條途徑推進人們的自由:就前者而言,它主張人們通過參與公共生活將自己的意志融入公共意志;就後者而言,它主張通過法治將人們的意志從他人的意志中解放出來。由此,共和主義的自由理論將導向強調法治和民主的“共和主義國家”形態。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22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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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西方政治理論中,“自由”概念一直處於核心位置。1958年,以賽亞·伯林(I.Berlin,1909-1997)在牛津大學的演講稿《兩種自由概念》中第一次區分了“積極自由”與“消極自由”。他認爲,所謂“消極自由”,即“非干涉”的自由,指的是人們的行動不受他人的干涉;所謂“積極自由”,強調行爲者能達到自身目的,做自己“真正”想做的事,成爲自己想要成爲的人。自伯林對“消極自由”“積極自由”做出區分以來,西方學術界對“自由”概念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歇。在這些爭論中,又不斷涌現出對“自由”概念的不同闡述。從理論結構上說,不同的“自由”概念最終會導出不同的國家學說和政治主張,代表着不同的政治理想,因此,本文試對“消極自由”“積極自由”“共和主義自由”這三種概念將分別導出什麽樣的國家形態進行分析。

       一 消極自由與消極國家

       在伯林的區分中, “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對“自我”進行劃分,並進行高低優劣的評價。在消極自由理論中,“自由”的障礙來自他人的干涉(包括其他社會成員、國家或政府的干涉)。由於消極自由理論並不深入到行爲者“自身”去尋找自由的障礙,自由的實現在於他人干涉的消失,因此,以消極自由爲基礎的政治學說就必然主張儘量減小國家和社會對個人行動的干涉。不論這些行動是出自一個人的慾望還是理性。與之相反,積極自由理論總是深入到“自我”的結構當中去討論自由問題,常常認爲自由的障礙可能內在於行爲者自身,可能源於行爲者的非理性慾望、錯誤認知,或者行爲者的意志薄弱、怯懦等等。按照這種理解,自由的實現並不在於他者干涉的消除,而在於行爲者能排除自身的干擾,做更好的自己。積極自由理論甚至主張,藉助外在的權威鑒別出行爲者的真實慾望,扭轉行爲者錯誤的認知和價值判斷。

       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之間的這一根本區別,決定了以消極自由爲基礎的政治學說反對國家或社會對行爲者的價值觀念、生活方式進行過多的干預,衹要個人行爲不妨礙他人的自由,就不應該對其進行限制。與之相反,以積極自由理論爲基礎的政治學說則要對個人的價值觀念、生活方式以及人生目標等進行考察,以鑒別出行爲者自身當中那個較好的“自我”,並藉助某種外在的政策手段鼓勵“較好自我”的實現,以達成積極意義上的個人自由。由此,消極自由理論與積極自由理論必然導向不同的國家學說。消極自由導向功能最小化的消極國家,而積極自由則導向對人們的價值觀念進行適當管控的國家,或者是爲人們實現自己的生活目標提供更多物質支持的福利國家。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對“消極”“積極”這組相反概念的使用可以追溯到德國哲學家威廉·馮·洪堡(A.v.Humboldt,1767-1835),他將國家分爲積極國家與消極國家。在《國家的作用》一書中,他立足於個人自由,對國家權力的應用作了嚴格而細緻的規定,主張將國家的功能限制到最小,主張一種消極國家,因而成爲西方最早對“最小國家理論”(minimal state)深入闡述的政治思想家之一。

       按照洪堡的見解,國家的作用往往是雙重的:“它可能促進幸福,或者僅僅防止弊端;而在後一種情況下,它就是防止自然災害和人爲的禍患。”①前一種作用是積極的,爲了實現這一目的,國家必須具備許多積極的功能;後一種作用是消極的,僅具備消極作用的國家是功能最小的國家。古代國家屬於前者,現代國家屬於後者。洪堡認爲,要想維護人們的“自由”,讓人們憑藉自身的內在動力健康地發展,國家必須是消極意義上的國家,不應具備過多的“積極”功能。洪堡在這裏所說的“自由”,其含義就是“消極自由”,就是要求國家儘量少地干涉人們的行動,給予人們“非干涉”的自由。相應地,國家的積極功能則對應於“積極自由”概念。因爲,對人們幸福的關心往往是以某種既定的生活方式爲標準的。在洪堡看來,這會從根本上抑制生存環境的多樣性,是對人們消極自由的最大侵害。因此,消極國家的權力應該嚴格地限定在“安全”界域,而不應對公民的積極福利做任何努力。

       消極國家的核心功能就是爲人們提供安全。因爲,沒有安全,就沒有自由。在安全問題上可分爲外部安全和內部安全,前者要求國家抵禦外來的侵略,後者則是要盡力制止人們之間的互相爭鬥。對於外部安全的維護,雖說是國家功能必不可少的部分,但洪堡認爲,那些爲了防範外部侵略而被組織起來的軍人們,由於個體自由完全被禁錮在機器式的生活當中,人生完全被犧牲了,因此,國家必須盡一切努力避免戰爭。

       除了安全之外,“公共教育”也是通常人們所認爲的國家的核心功能之一。這種手段在古代國家中得到廣泛應用,並卓有成效。但是,在“消極自由”概念所主導的消極國家中,“公共教育”卻常常受到質疑。因爲,公共教育必然會限制教育的多樣性。在個人的發展中,個性化的私人教育是不可或缺的,公共教育衹會將人們塑造成同樣的人,過類似的生活,是對人們自由的極大傷害。因此,在消極國家中,公共教育應完全處於國家作用範圍之外。

       另外,消極國家還反對政府干涉人們的宗教信仰和生活方式。宗教是涉及人們靈魂內心的事務。在這方面,任何強制都會起到相反的作用。衹有通過人們自由的思考和實踐,纔有可能培養起堅定的信仰,而人們的感受也將更深刻。因此,在自由的環境下,人們不僅不會背離信仰,反而會更加篤定,並由此而自覺自願地遵循各種社會習俗。在支持消極自由的學者看來,在宗教的問題上,國家權力的應用總是事與願違,使得人們背棄信仰,逃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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