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技术的政治属性与意识形态传播  

——对互联网与意识形态研究的批判与反思

作 者:

作者简介:
程同顺(1969- ),男,山西闻喜人,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萍乡学院挂职副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当代西方政治理论、中国农村政治,天津 300071;张文君,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互联网政治学,天津 300071

原文出处: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对我国意识形态产生了巨大影响,而当前关于互联网与意识形态的研究存在着误区,即只将互联网传播的内容看作意识形态而忽略了互联网本身也具有多元主义与个人主义等政治属性,而这种政治属性本身同样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意识形态。因此,要正确认识互联网技术的意识形态属性,从主流意识形态的包容性调适、互联网意识形态的制度性规范、互联网意识形态的技术性约束等方面来探索互联网意识形态传播的规范性路径。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4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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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2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860(2013)06-0068-06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技术与意识形态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但当前学界的研究只注意到了互联网作为信息传播载体的技术属性而忽略了互联网技术的政治属性,因此只关注了互联网传播信息的意识形态却忽略了互联网本身的政治属性就是一种意识形态。我们将从意识形态的概念出发,对当前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在定义意识形态基本概念的基础上从互联网的政治属性的角度来研究互联网的意识形态传播。

      一、意识形态的概念争论与功能区间

      (一)意识形态概念的争论

      意识形态的概念最早是由特拉西(A.D.Tracy)于1796年提出的,被用来称呼对感觉主义者理论基础所作的系统批判和纠正研究。但在后来人们对“意识形态”这一术语却有不同的理解。曼海姆在考察意识形态概念的产生时指出:“首先,意识形态这个词并没有固定的本体论意义,它并没有确定不同现实领域的价值观,因为它最初只表现为思想理论。”[1](P72)麦克利兰更为确切地指出:“特拉西在他写于1801年至1815年的《意识形态原理》中,提出了一种新的观念科学(idea-logy),它将成为所有其他科学的基础。”[2](P7)随后,马克思和恩格斯从价值信念的层面考察了意识形态的概念。①在马克思和恩格斯之后对意识形态的争论并没有停止,只是不一定使用该词本身,比如帕累托使用了“表露”,莫斯卡使用了“政治套话”,索列尔的“神话”以及韦伯对传统合法性的论述等等。意识形态的概念之所以会出现争论,原因在于以何种世界观去看待意识形态或将何种价值判断引入概念分析。现代以来,对意识形态比较公认的解释是《布莱克维尔政治思想百科全书》的定义:“意识形态是具有符号意义的信仰和观点的表达形式,它以表现、解释和评价现实世界的方法来形成、动员、指导、组织和证明一定的行为模式或方式,并否定其他一些行为模式或方式。”[3](P265)从定义中可知,意识形态概念是包含价值判断的,在价值取向上是排它的,本文将在此基础上使用意识形态的概念。

      (二)意识形态的功能区间

      意识形态的功能在政治、经济与社会三个领域中都有表现,但以往的研究中主要是偏重意识形态的政治功能,对其在经济与社会领域所具有的功能并不深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前,这与当时的环境有关。这种对意识形态功能的片面认识直接影响到了对意识形态本身和互联网的社会影响两个方面的研究。从现代政治学的角度来看,意识形态的功能领域分布主要取决于国家、市场与社会三者的关系。改革开放前,我国总体上属于一种总体性社会②,市场与社会领域没有自主性,是被政治国家高度吸纳的。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自主性开始萌发,国家、市场与社会领域开始分化,意识形态才逐渐在三个领域内发挥作用。

      意识形态的政治功能主要表现在论证政权的合法性与政治动员两个方面。论证政权的合法性就是从某种价值判断出发,为人民勾勒出一幅未来世界的美好蓝图,并通过政治训导的方式说明实现这一美好蓝图的可能性;政治动员主要是国家能力的体现,国家可以通过意识形态对社会进行动员来实现国家的意志。意识形态的动员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省国家成本,这正像汤森所说的那样:“与面临紧迫任务时求助于钱袋的西方政府相比,中国政府往往求助于扩音器。”[4](P216)意识形态的经济功能主要表现在降低交易费用、克服“搭便车”行为、解决市场运行中的“外部性”问题。③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主要表现在社会整合与教化两个方面。任何一个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都需要凝聚社会的力量、形成合力。葛兰西对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有很精辟的论述,他把意识形态的这种社会功能比喻成一种“社会水泥”,认为:“在保持整个社会集团的意识形态上的统一中,意识形态起了团结统一的水泥作用。”[5](P213)意识形态的教化作用主要是从理论上证明该社会的社会制度与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并把政治主张普遍化为全社会的发展目标,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意识形态的教化功能和林登布罗姆在《政治与市场》中所说的训导制度有异曲同工之效。

      二、关于互联网技术与意识形态的已有结论与研究误区

      当前的大量研究主要是从互联网传播信息的角度来展开的,这个展开问题的角度不无道理,但却存在一个最根本的问题,那就是仅仅将互联网看作一种传播技术,忽略了互联网的政治属性,没有对互联网技术本身从政治价值的层面进行分析,因而也就不能了解互联网的意识形态传播的“全貌”。

      (一)国内互联网意识形态传播研究的结论

      国内对互联网与意识形态关系的研究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展开的。就已有的研究而言,主要有两个展开角度:一是将互联网作为意识形态的传播载体,并从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应对方面来论述二者关系,这可以说是主流的研究方向,代表作有杨立英的《全球化、网络化境遇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研究》④、郭明飞的《网络发展与我国意识形态安全》⑤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代表性的学术论文。⑥二是将互联网空间的民意表达从总体上看作一种网络意识形态,并对网络意识形态的特征与应对等方面进行了论述,代表性的文献有张宽裕、丁振国的《论网络意识形态及其特征》、⑦杨文华的《网络文化的意识形态渗透及其应对》⑧等。但分析可以发现,上述两个角度其实都是把互联网当作意识形态传播的载体,并未深入挖掘互联网本身的政治属性,只指出网络意识形态在表述上比较模糊,对于互联网本身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没有进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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