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自由主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德普,天津师范大学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建设研究院,天津市 300387,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贵阳市 550001

原文出处:
政治学研究

内容提要:

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权原则、有限政府原则、法治原则、代议原则、分权原则、政教分离原则、人民同意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等内容;其基本理念包括个人主义、普遍主义、形式平等主义和价值多元主义。自由主义为现代性的形成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但其自身也带有众多的缺陷。我们应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借鉴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在汲取自由主义合理因素并弥补其缺陷与不足的基础上,发展、完善自己的意识形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4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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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前中国的意识形态争论中,如何看待自由主义,是一个争议激烈的重要话题。其中,全盘肯定者有之,全盘否定者也有之,还有一部分是主张有所取舍者,但在取舍什么的问题上则存在很多分歧。实际上,当下中国社会的思想混乱在一定程度上与不能正确看待自由主义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于该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所以,直面这个问题,并理性地讨论这个问题就显得尤其重要。笔者不揣浅陋,试图对这个重大而复杂的问题谈一点管窥之见,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理念

      什么是自由主义?这是当前围绕自由主义的争论中分歧颇多的问题之一。一些人用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思想去界定它,另一些人则用经过许多修正的现代自由主义思想去界定它,以至于在争论中常常找不到一个交集,因而也谈不上达成共识。实际上,这个概念就像社会科学中许多常用的概念一样,历来是聚讼纷纭的;即使自称自由主义者的人中,每个人对自由主义的理解也都有较大的差异。约翰·格雷在《自由主义》一书中就曾指出,“在自由主义的发展史上,法国的自由主义自始至终与英国的自由主义存在明显的区别,德国的自由主义总是面临一些独特的问题,而美国的自由主义虽然受惠于英国和法国的思想与实践甚多,但是它很快也获得了自己显著的特征。研究观念史与运动史的历史学家们时常觉得根本就不存在一种自由主义,而毋宁是多种自由主义,它们只是通过一些松散的‘家族相似性’而联系在一起。”①约翰·凯克斯也曾指出,“对自由主义的讨论应当从确定所有版本的自由主义都必须满足的一组必要而充分的条件的定义开始。但这样的一组条件并不存在,这就使得自由主义成为不可捉摸的东西。”②这些都说明了自由主义这一概念的歧义性。

      实际上,要全面说明什么是自由主义这个问题,就需研究自由主义的整个发展史。由于自由主义思想史内容繁杂,流派众多,再加上现代的新自由主义受社会主义等思潮影响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已失去其原有的精神③,所以,我们这里主要考察以约翰·洛克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洛克是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也被称为“第一个真正的自由主义者”④。他在《政府论》等书中系统阐述了自由主义的一系列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分别回答了四个基本政治问题:第一,政府应该干什么?第二,政府应该怎么干?第三,政府应该怎样构成?第四,政府应该怎样形成?

      政府应该干什么的问题实际上是成立政府的目的是什么的问题,对此洛克提出了人权原则和有限政府原则。在他看来,人们从自然状态结合成为社会并成立政府的目的,就是要保障人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即生命、自由和财产,而且政府权力的限度就在于此,超越这个限度就背离了政府的宗旨。对此,凯克斯曾经说道,“政府的目标和正当性在于保护生活在这种政府统治下的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是一个最有影响的自由主义观念。”⑤实际上,这两个原则构成了自由主义宪政的基本内涵:限制政府权力,保护个人权利。

      和第二个问题相关的是法治原则和代议原则。对于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来说,无论是限制政府权力,还是保护个人权利,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实行法治。在洛克那里,法治指的是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进行统治。⑥不过,法治所要求的法律不应是任意制定的,而应是符合自然法要求并用来保护个人权利的。⑦另外,立法者既不是全体的人民,也不应是某位自命的或上帝指定的个人,而应是公众选举或委派的代表。⑧这就是所谓的代议原则。政府必须依据公众选举的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来进行治理,这是古典自由主义的核心内容之一。哈耶克曾引用别人的一句话来说明这一点,这就是:“剥离掉一切表层之后,自由主义就是宪政,亦即‘法治的政府而非人治的政府’。”⑨

      关于政府的构成,洛克提出的主要是分权原则和政教分离原则。尽管洛克讲的分权原则与后来通行的三权分立原则有所不同,他强调的主要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离,但和其他自由主义者一样,他把分权看作实现法治的重要保障。⑩另外,洛克在《论宗教宽容》中还提出了政教分离原则,也即主张把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的公民事务,与涉及道德和灵魂拯救的宗教事务严格分开。(11)对于洛克来说,政教分离是保障个人权利的必要条件,如果政教合一,那就意味着国家可以凭借其强制力来推行某种宗教信仰、价值体系或道德原则,意味着自由主义所崇尚的信仰自由、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成为空话。

      对于政府应该怎样形成的问题,洛克提出了人民同意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所谓“人民同意”指的是,政治社会的建立或政府权力的形成要以人民的同意为基础。他说:“政治社会的创始是以那些要加入和建立一个社会的个人的同意为依据的。”(12)“人民同意原则”和卢梭提出的“人民主权原则”是有根本区别的,它反映了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的一个深刻差异:人民同意原则体现的是一种最弱意义上的民主,因为它把人民的民主权利仅仅局限在举手表决或投票等消极行为上;而人民主权原则倡导的是人民对政治生活的充分而积极的参与,因而是一种最强意义的民主。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是集体选择过程中处理意见分歧的原则,没有这个原则,集体“就不可能作为一个整体、一个共同体而有所行动或继续存在”。(13)洛克在论述这一原则时,虽然没有提出保护少数的原则,但在其人权原则中实际上已经暗含了这一思想。

      洛克提出的这八个原则,加上后来亚当·斯密提出的市场经济原则,基本上涵盖了自由主义的基本政治、经济主张,至今都是真正的自由主义者坚守和宣扬的基本原则。不同的自由主义者为其基本政治原则提供的理论基础有许多差异和分歧,比如自然法学说与功利主义的分歧,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分歧等等,但以下基本理念,即个人主义、普遍主义、形式平等主义和价值多元主义则基本上构成了它的主要理论基础。(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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