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我国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了顶层设计①,其中既涉及新时代我国法治体系与治理现代化的关系问题,又涉及教育治理的问题。这便引申出治理体系现代化视野下我国教育法治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当下的教育法治是否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相契合?当代教育法治应当具有哪些契合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涵?教育法治在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视野下究竟应当如何构型?如何在教育法治的实践中予以实施?这些问题涉及我国教育法治乃至于教育事业在新时代的发展方向,而学界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还稍显不足。基于此,笔者撰就本文,拟对治理体系现代化视野下教育法治的精神气质和实施路径等问题展开探讨。 一、我国教育法治的主要成就 我国在2014年提出了法治体系的构型。教育法治作为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也应当有自身的体系和结构。除了教育法律规范体系之外,教育法治还应当包括教育法的实施、教育法对教育管理关系的调控、教育法对教育纠纷的排解,同时也包括教育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制度保障等②。教育法治体系正是这样一个将静态与动态、立法与执法、规范体系与规范的运作体系予以结合的功能性、结构性和动态性的体系构型。笔者认为,我国教育法治取得了四个方面的主要成就。 (一)成体系 教育法治首先由教育立法构成。自1995年《教育法》颁布以后,我国先后出台了《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等法律层面上的教育法律规范。同时,还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学位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若干教育行政法规。当然,目前在教育行政管理中起主要作用的还是由教育部颁布的有关教育行政管理的规章③,它们使我国教育立法有了体系和结构,有了法律位阶上的有序排列。2011年,我国宣布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时,教育法的规范体系也在我国法律体系的总盘子之内,它们非常好地支撑了我国法律的规范体系,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我国的教育法治体系包含实施体系、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等若干子系统。例如,我国有教育系统的纠纷排解机制,每年排解大量的教育纠纷。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也依据教育法律和法规对教育过程进行管理、评价和效果考量。还要指出的是,我国的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国家也有一套较为完整的教育法治的保障体系,如对教育法治实施的组织保障、对教育法治运行的财务或者经济保障等。这些都使得我国的教育法治已经成为一个体系,而且该体系相对均衡、相对协调。换言之,在我国的教育法治体系中,规范体系与其他体系保持着较为良好的平衡关系,这与我国其他部门行政法相比是一个明显的优势④。 (二)有理念 教育法治的理念具有双重性,亦即构成教育法治体系的理念有两个相互联系和相互支持的板块。第一个板块就是我国的法治理念。我国在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中形成了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如“提高党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好地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法的人民性”“法治本土化”“法的规范体系和法的实施体系相契合”[1]273-274。这些理念从大的范畴上讲是我国所有法治体系都必须贯彻的理念,同时也是我国教育法治体系必须贯彻的理念,从而使教育法治体系不能游离于我国法治大系统之外。这一板块是教育法治体系的基础,也是教育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第二个板块则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相关理念,如《教育法》在总则部分所规定的教育现代化的理念、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理念、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理念、国家教育与宗教等相分离的理念、教育公平和公正的理念等,这些理念体现了我国教育事业的时代精神,《教育法》都以法律的形式对这些理念做了规定⑤。新时代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我国现代教育的理念共同构成了我国教育法治的理念。可以毫不含糊地讲,我国教育法治体系的理念非常清晰、非常明确,既是对我国教育法治及其发展历史的总结,也为我国教育法治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明确的定位和方向。 (三)有机制 对于教育法治在法治体系中究竟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认知。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教育法治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因而有着独立的体系构型。然而,我国官方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中并没有将教育法治作为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或者体系构型⑥。学者们更多地认为,教育法治是行政法治的构成部分,是一个较为特殊的部门行政法。作为部门行政法,它有一个完整的体系群,在这个群里面分布着诸多层次、诸多部类的教育行政法规范⑦,也有完整的能够执行和实施该部门法的主体和相应的机构体系,还包容着一系列宏观、中观和微观的制度。教育法治完全契合上述三个方面的条件。换言之,在目前的教育法治体系中,有相对独立的规范体系,有能够执行教育法的主体和管理系统,有一系列管理制度,如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学校管理制度、校内外纠纷解决制度等,这些都使得教育行政法治形成了相应的机制,这些机制由规范主体、制度、行为等构成。它们使教育法治从一个相对主观的事物变成相对客观的事物,由抽象的成文法变成教育治理的现实,这个成就是教育法治诸多成就中最为亮丽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