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808(2021)10-0046-05 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被列为《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所提出的十项战略任务之一,而且影响和关系到其他战略目标的实现,成为当前我国教育领域深化综合改革的核心命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在众多治理机制中,法治既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其现实推进的重要路径和重点内容,这是由二者在本质、目标、策略等方面的一致性所决定的。在此宏观定位下,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问题意识和实践进路都应当嵌入法治语境,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系统工程,全面提高教育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一、法治在教育治理现代化中的地位 教育治理现代化与教育法治是紧密联系的。法治,既是教育治理制度的基本载体,也是教育治理方式的重要内容,更是教育治理理念的外在表达。 (一)法治是教育治理制度现代化的基本载体 教育治理现代化是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称,其实质在于教育治理制度供给与实施的现代化。这里的制度是广义的,不仅包括文本层面的规范,也包括其他形态的规则。教育治理所倡导的多元共治、放管结合、公私合作等命题都在回答“主体性”设问,解决“谁在治理”的表层形式问题,而法治化则要回应“怎样治理”的深层结构问题。就具体治理实践而言,制度现代化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和行动措施,法治则是制度建设的基本载体和有力保障。 从静态层面看,教育治理依托制度规范得以实现,而教育法正是教育治理制度的定型化和具象化,教育治理制度的确立、调整和终止通常就体现为教育立法的立改废释。例如,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分类规范的法律制度有助于鼓励民办教育的发展壮大、流入地政府属地责任制有助于保障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特定区域教师津贴制有助于改善教师福利待遇和协调教师队伍均衡发展等,这些教育治理制度之所以能够从不同层面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主要得益于相应教育立法的肯定和固化,将制度的“分子结构”精细化为立法的“原子结构”。 从动态层面看,不同教育治理主体通过具体的教育治理制度发挥作用,这些制度只有被纳入法治轨道,避免人治传统和权力操控,才能在构建教育管理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同时,规范教育行政权力,协调教育行政争议,形成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的良性机制。例如,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价值在于激发学校、市场与社会的活力,但究竟哪些教育行政权力应当下放,通过何种方式下放,在放权的同时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优化教育公共服务,这些问题亟待在法治框架内予以澄清。 (二)法治是教育治理方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教育治理自然应当嵌入国家治理的话语体系中,并将教育法治作为其重要依托。进言之,教育法治不仅确立了教育治理的基本模式,贯穿于教育治理体系之中,而且考验着治理主体的能力,能否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施治理,成为衡量治理能力大小或强弱的重要尺度。 随着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教育治理呈现出许多崭新特点,需要教育法治予以回应:教育治理关系由教育体制内部关系转向多元主体、多方利益的网状结构;教育治理内容由府学关系现代化延伸至学校治理现代化,亦即建立健全包含章程治校、校园安全、家校合作、校务公开、自主管理、社会参与等在内的现代学校制度;教育治理范畴由计划命令拓展为行业管理、产业规划、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丰富内容;教育举办形式的政府一统局面也被打破,在公办教育之外还有民办教育以及中外合作办学等其他形式,这些现实和趋势预示着教育治理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多元,与教育相关的各方主体和各种利益的博弈更加激烈,必须树立法治思维,尊重师生、学校、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消除治理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回应个性化的教育需求,推动受教育者的权利平等和机会公平。 (三)法治是教育治理理念现代化的外在表达 法治不仅是教育治理制度现代化的基本载体和治理方式现代化的基本内容,更是治理理念现代化的基本表达,这主要源于法治与教育治理现代化在目标价值上具有内在一致性。教育治理现代化命题的提出与流行,其实渗透着极其强烈的价值导向。如果说“共治”是路径,那么“善治”则是治理实效的目标设定和衡量标准,其核心在于“权利保障”,这也是现代法治的要义所在。为此,教育治理现代化应当以法治化为依归,以便使权利保障目标得到精准表达和有效实现。 一方面,教育治理所要保护的权利既包括学生权利,也包括教师权利,还包括作为组织体的学校的权利。法治不仅正向指引、规范、推进各类权利保障,而且通过反向制约教育行政权力来推动良法善治的实现。众所周知,法治的核心是确认和保障权利,对于教育领域的权利(权力),只有诉诸法律,才能在实践中真正得到尊重。无论是府学关系的平等化还是学校内部治理的均衡化,都有赖于教育法治为其嵌入权利本位、权力制约、程序正义、教育公平等理念以及具体的制度设计。 另一方面,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成就巨大,但面临着教育资源供给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区域、城乡、校际、群体之间的教育发展差距明显,教育公平的实现迫在眉睫,依法维权的意识也日益高涨。这不仅需要通过教育法治来确立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关系以及各主体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职责),而且有赖于其为教育治理中的矛盾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提供基本路径,妥善处理学校、教育中介组织以及师生个体的利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