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感与公民德性的培育

作者简介:
程红艳,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道德教育和基础教育;孙永敏,卢丽洁,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当代教育论坛

内容提要:

正义感是基本人性的体现,是公民德性的首要的基本的素养之一。正义感的缺乏会带来整个社会合作体系的崩溃。现代公民的正义感,诚如罗尔斯所言,是对人类生活需要合作,合作需要规则,规则必须是平等互惠的一种坚定信仰。作为一种道德情感,它是复合性的,它至少包含了感激、愤恨、负罪感与义愤。正义感来自于社会合作体系中产生的互惠、同情及实践公民权利时产生的责任感。正义感的培育有赖于公民社会的发育,通过教育公正、教师公正及尊重他人权利的教育来促进学生的正义感。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4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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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尔斯说:“一个缺乏正义感的人,一个除非出于自私利益和权宜之计的考虑否则就从不履行正义要求的人,不仅没有友谊、情感和相互信任的联系,而且也不能够体验到不满和义愤。他缺乏某种自然态度和一种极其基本的道德情感。换言之,一个缺乏正义感的人也缺乏包含在人性这一概念之下的某些基本的态度和功能。”[1]可见,正义感是基本人性的体现,是公民德性的首要的基本的素养之一。正义感的缺失拷问着整个社会的良知。近年来,歹徒施暴,路人无动于衷地围观;妇孺老人,遭遇意外卧倒街头,无人施以援手,诸如此类现象,屡屡见诸报端。整个社会如同马尔库塞所说的,一方面很多人对于腐败、潜规则等不正义的现象习以为常、身体力行,另一方面出现了怀疑崇高的思想倾向,很多人质疑那些做善事的人是为了博取名声。“英雄流血又流泪”,正义行为的代价非常大。新加坡国立大学郑永年教授认为,社会不公正、不公平已经变成了中国社会的毒瘤,是所有一切问题的根源。[2]因此,重申公民正义感的重要性,重申学校德育培养学生正义感的必要性,迫在眉睫。

       一、正义感是公民的基本德性

       (一)正义感与侠义、情义

       亚里士多德指出:“做一个好人和做一个好公民可能并不完全是一回事。”[3]做一个好人,需要具备个人德性,知道什么是幸福什么是善,并且能够运用明智的判断,选择最好的手段去追求个人的幸福;做一个好公民,则需具备公民德性,在公共生活中参与公共决策,在不同的时间段轮换管理与被管理的角色。公民,在我们现代意义上的了解,是为了维护和促进公共善而承担责任的社会成员。科恩在《论民主》中指出,公民要实践民主必须要具备一定的知识能力和心理特点。他们应该相信错误在所难免,重视实践,对领导人持批判态度,要有灵活的现实的态度,愿意妥协,能容忍。[4]科恩似乎并不认为正义感是维持公民社会和民主社会的一个基本条件,但罗尔斯认为,正义感是支撑整个社会公正的心理基础。没有正义感,社会公正就没有根基。诚如休谟所言:“正义是极其脆弱的,如正义美德及其附属部分所促进的人类幸福也许可以比喻成一座拱形建筑,构成这座建筑的每块石头,按它自身的性质都将落向地面。整个建筑之所以没有倒塌仅仅是由于组成它的每块石头相互结合与支撑的结果。”[5]某种程度上,正义感就是每块石头之间的黏合剂,正义感的缺乏会带来整个社会合作体系的崩溃。

       中国历史上,历来重视义利之辨,推崇舍生取义的大丈夫,“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两者不可得兼,舍身而取义者也。”另一方面,又历来有“子为父隐”、“亲亲相隐”的传统,利益不是公正的敌人,而维护血缘关系和人际关系和谐的努力是谋求社会公正的头号大敌。另外,正义感的典型体现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绿林好汉劫富济贫的侠义行为和“为朋友两肋插刀”的江湖义气。虽然当社会整体结构是不公正的,个人无法在合法的框架内寻求正义,而这些出于正义感的侠义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能够矫正社会上的不正义,但是这种行为代价很大。侠义行为依靠“英雄主义”的力量快意恩仇,无拘无束,带来的是对维系社会合作的规则的破坏和社会法律的藐视。江湖行为的“义”,带着无视权威和规则、滥用暴力的危险。显然,这种侠义感与公民正义感相差甚远。

       据《菊与刀》的记述,日本人也有忠于情义和偿还情义的历史传统。在《菊与刀》中,几个日本人经历千辛万苦,甚至用不正义的手段,为他们曾经效忠的领主报了仇。显然,这种义,是来自于社会结构中人与人对依赖关系而形成的依附感和忠诚感,这也不同于现代社会的公民正义感。

       (二)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正义感

       克莱布斯认为:“正义感是由一系列思想与情感所组成的,这些思想与情感涉及的是,什么是公平、什么是不公平、哪些是你可以向别人要求的权利与义务、哪些是别人可以向你要求的权利和义务。”[6]现代公民的正义感,诚如罗尔斯所言,是对人类生活需要合作,合作需要规则,规则必须是平等互惠的一种坚定信仰。正义感是以德报德的能力,是相信正义使得人类社会变得更美好的信念。罗尔斯指出:“一种正义感至少以两种方式表现出来。首先,它引导我们接受适用于我们的、我们和我们的伙伴们已经从中得益的那些公正制度。其次,正义感产生出一种为建立公正的制度(或至少是不反对),以及当正义要求时为改革现存制度而工作的愿望。”[7]正义感引导人们遵守法律,尊重规则,把它们看做是公共理性的表现;但当法律和规则是不公正的时候,正义感驱使人们去改变和纠正社会的不公正。苏格拉底为我们提供了前一种意义上的典范,他用自己的死阐述了一个道理:不是当法律对我们有利的时候就去遵守,不利的时候就不去遵守,而是要一以贯之地遵守;甘地则是后一种意义上“公民的不服从”的典范,当社会基本制度不公正时,通过游行、示威、蹲监狱等和平而公开的手段去反抗不公正,促进社会变革。

       正义感是有利于人类合作的道德情感,作为一种道德情感,它是复合性的,它至少包含了感激、愤恨、负罪感与义愤。愤恨是“为自己而要求于别人的考虑”,是当别人伤害自己的权利后产生的一种情感;负罪感是“为别人而要求于自己的考虑”,因为自己对别人的不公正而自责;义愤是“为别人而要求别人的考虑”,为别人受的不公正而出手相助。义愤指向妨碍人类合作和相互信任的行为,要求那些反社会的行为受到惩罚。[8]在人类合作中,有一种搭便车的行为,既想享受合作之便,又不愿意承担义务,遵守既定的游戏规则。义愤感指向这类“搭便车”的偷税漏税甚或犯罪行为,希望其被惩罚,人类合作的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9]愤恨、负罪感与义愤,这些强烈的道德情感,能有效地驱动道德行动的产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愤恨、负罪感与义愤可能都是孟子所说的人的羞恶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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