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阐释的“整体性意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丁国旗(1968-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文艺与文化批评研究中心主任,文学研究所研究员,创新工程首席研究员,文学博士(北京 100732)。

原文出处:
学习与探索

内容提要:

张江教授的《再论强制阐释》为中国阐释学或者说具有中国特色的阐释学提供了从事相关阐释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基本遵循,是对阐释学理论的一次最为集中的系统化论述。针对在《再论强制阐释》中所讨论的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文选取阐释的“整体性意义”这一内容做出了进一步解读。在坚持必须面对“文本”这一基本前提下,从“对象性”关系的建立、庖丁解牛的实践、诗与绘画的界限三个维度,详细论述了阐释主体与阐释对象要建立起“对象性”关系、对阐释对象要有“整体性”认知、要善于抓住阐释对象的关键问题等进行阐释以获得文本“整体性意义”的根本途径。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22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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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I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21)07-0152-08

       在《再论强制阐释》一文中,张江教授从“对象的整体性”“期望与动机”“整体性意义”“强制阐释的一般性推衍”等四个方面,提出了中国阐释学建构需要解决的——对这些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元问题的理解和认识——这一前提性条件,他通过系统的阐释论证解决了这一问题。并最终得出如下结论:“正当合法的阐释,坚持对自证与动机以理性反思,不为盲目的自证与动机所驱使,坚持从确定的对象本身出发,坚持阐释学意义上的整体性追求,坚持阐释主体与现实语境及历史传统的多重多向交叉循环,少一点理论放纵,多一点田野入微,少一点心理冲动,多一点知性反思,服从事实,服从真相,服从规则约束,赋予阐释以更纯正的阐释力量。”[1]应该说,《再论强制阐释》为中国阐释学或者说具有中国特色的阐释学提供了从事相关(文学、历史、哲学等哲学社会科学)阐释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基本遵循,是对阐释学理论的一次最为集中的系统化论述,解决了自《强制阐释论》发表以来关于阐释学研究面临着的许多尚未解决的理论问题,将国内阐释学研究向前大大推进了一步,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与理论意义。《再论强制阐释》一文对阐释学相关问题的理论论述系统完整,本文主要就张江教授所论述的阐释的“整体性意义”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理解和认识。

       一、从“对象性”关系的建立看阐释的“整体性意义”

       在“整体性意义”这一部分中,张江教授指出,虽然“在阐释学历史上,没有人可以否认文本结构的整体性及对文本阐释的整体性”,“在阐释学意义上,所谓整体的概念已经清晰,理论也相对完备,但在具体实践中,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依然是很难处理的问题”,以至于仍然造成强制阐释,其常见特征是“简单捕捉文本中的个别因素,对文本作分裂式拆解,把部分当作整体,以碎片替代全貌,将阐释者意图强加于文本”[1]。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则必须解决好以下三点基本认识:“整体统辖部分”“对象整体是阐释的最终目标”“理解的循环是整体间的大循环”。也就是说,只要让这三点认识深入到阐释者的内心,成为阐释过程中自觉遵守的根本规则。文本的“整体性意义”得以呈现就不应该是多么困难的事。笔者认为,对于以上三点认识的理解和认可并不困难,而要真正将其落实到具体阐释实践中却仍然存在较大的变数,“强制阐释”大量存在的事实就可以证明这一点。因此,在实践中如何更好地约束阐释者的阐释行为,使以上三点认识不仅作为阐释学的理论常识,而且要很好地贯彻到阐释活动全过程,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关于这一点,本文想从三个维度出发谈些自己的看法,第一个维度就是要确立阐释者和阐释对象之间的“对象性”关系,这是获得阐释对象“整体性意义”的首要条件。

       关于“对象性”,《哲学大辞典》给出了较好的解释,现照录于此。

       对象性(objectivity),德国古典哲学用语。在不同的哲学家中有不同的含义。在黑格尔哲学中用来表述他的绝对观念的体系中自我意识同意识之间的关系。在费尔巴哈哲学中,指感性对象性,是用来表示存在的哲学用语。费尔巴哈认为,任何真实的存在,只能是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感性对象性,一是指对象在主体之外的存在,一是指“主体必然与其发生本质关系的那个对象,不外是这个主体固有而又客观的本质”。费尔巴哈把这个原则特别地运用在对于人的理解中,认为正像一切真实的存在都是对象性的存在,都在对象中映照或直观自身一样,人以自然界、他人或上帝作为自己的对象,并在这样的对象中直观自身,所以人就是自然界,就是他人(另一个人,即“你”),就是上帝。如果没有了对象,人就成了无,取消了对象,也就取消了主体固有而又客观的本质。他认为唯心主义的自我意识或绝对精神是非对象的主体,即“纯粹活动”或“活动本身”。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根据同样的原则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指出思辨的辩证法只是精神主体的自我回旋,这种精神主体在所谓的扬弃活动中,“主要地具有扬弃对象性本身的意义”。因此,绝对主体本身既不是对象,又没有对象,而是唯一的、非对象的存在物;但是,非对象的存在物只能是“非存在物”,是根本不可能有的怪物,它实际上无非是抽象思辨的产物。在关于对象性的理解中马克思和费尔巴哈的区别在于:费尔巴哈把对象性仅仅规定为直观的对象性,而马克思则把它主要地理解为“对象性的活动”,即劳动。马克思在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中发掘出黑格尔在表述人的生成中所蕴含的劳动的积极意义,指出“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63页),并进一步把人和自然的关系看做对象性的关系,把人类历史看做人通过对自然界的改造而自我创造的过程,从而把黑格尔的对象性改造成为唯物辩证法的命题[2]。

       以上对“对象性”的发展脉络和过程及其基本意思的简要描述是可靠的,这里笔者想重点谈谈马克思关于“对象性”思考的基本观点及其给予阐释的“整体性意义”的启示。

       在以论述“工资”开始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这一著作中,马克思在“义务劳动和私有财产”这一节讨论了“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工人对自己的劳动的产品的关系就是对一个异己的对象的关系”[3]52的问题,进而引出了对于“对象化”的考察,以及动物的生产和人的生产的不同之处,并证明了人是“类存在物”,“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3]58等问题,以至于最终得出“人对自身的关系只有通过他对他人的关系,才成为对他来说是对象性的、现实的关系”[3]60这一结论。关于这一点,马克思还在《手稿》其他地方作过如下一些精彩论述:“对象如何对他来说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正是这种关系的规定性,形成一种特殊的现实的肯定方式。”[3]86“不仅五官感觉,而且连所谓精神感觉、实践感觉(意志、爱等等),一句话,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都是由于它的对象的存在,由于人化的自然界,才产生出来的。”“五官感觉的形成是迄今为止全部世界历史的产物。”从以上这些论述中马克思得出了“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非存在物”的结论,由此可见,人的存在必然是一种“对象性”存在,人的劳动、人的本质、人的异化等都将从这种各种物的、社会的、人的“对象性”的关系中获得解释。例如,马克思指出:“任何生产都是个人的物化。”[4]176“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于人的本质。但是,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总之,处于“对象性”关系中的双方,它们互为主体又互为客体,互为原因又互为结果,都以对象的存在而实现自己的存在,都以对象的价值和意义的实现达到自身价值与意义的实现,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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