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G40-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8263(2021)04-0156-08 DOI:10.15937/j.cnki.issn 1001-8263.2021.04.018 “为师之道,端品为先”,德性承继着中国民众对教师的基本认知,它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传统之中,并植根于民众内心深处。然而,自进入现代社会以来,人类便在“理性的癫狂”中开始了个体的精神漂泊。于是,无论是作为整体的教育,还是作为个体的教师无不陷入“理性牢笼”之中,生活日益走向了个体化的自我关注。对部分教师而言,不是对学生的关心、不是对职业的热爱,而是基于工资、职称、职务、名望等个体利益的“合理化”算计成为其道德行动的最终根据。在此背景之下,虽有政策文件的严格规定,但收受礼金、有偿补课、论文造假等各种违反师德规定的恶性事件依然层出不穷,时时见诸报端。这种基于个体利益的道德褪变极大地损伤着教师的道德形象,同时也极大地动摇着民众对教师道德的信任根基。时至今日,中国传统中“教师”与“道德”之间的那种近乎“天然”的联结正在被打破,“师德问题”日益演变为一种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且难以克服的时代顽疾。面对教师道德的时代之困,我们习惯于从“道德哲学”的视角对问题进行“道德”的审视,而忽视了道德问题的伦理根源。尤其是在“道德哲学”取代“伦理学”、“道德”僭越“伦理”的时代背景之下,伦理逐渐遭到遗忘。其实,“道德哲学”与“伦理学”不只是名称上的不同,还暗含着各自侧重点的不同,前者偏向于道德,而后者则侧重于伦理,因而总是不可避免地陷入“或伦理或道德”的偏见之中。然而,在黑格尔看来,“伦理”和“道德”并非是相互对立的一对范畴,它们只是“精神”发展的不同环节而已。于是,面对伦理与道德的历史纠结,黑格尔用“精神哲学”概念铸就了彼此之间的和解之路。本文将以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为根基,结合中国传统伦理资源探索走出当前教师道德困境的理论方案。 一、师德困境的“道德”方案及其伪善后果 网络的普及,尤其是自媒体时代的来临,使“任何一位教师的任何一次不道德行为,都有可能被视为这一群体的不道德行为”①,从而被民众视为是教师群体道德的时代性式微。于是,教师道德的时代病症也就很自然地被认为是因为当今社会中教师个体的道德蜕化。基于此,从政府到学校再到教师自身都力图从“道德”的立场寻求师德困境的救赎方案。 一般而言,政府或学校介入师德建设的形式通常是以文件的形式对教师具体的道德行为予以明确的要求和强制性的规范,即通过道德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来改变当前的道德困境和教师的道德形象。道德法律化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借助于一定的立法程序将那些全体公民都应该而且必须做到的基本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的活动”。②其基本学理逻辑在于这样一种认识:即道德作为“应当”的劝诫性和引导性的价值规范,只对那些愿意遵守的人有意义,道德的有限性使仅依赖自律并不能达成社会秩序的目的,因此他律就变得必要。但法律毕竟不同于道德,尽管都是一种普遍的规范,但道德的形式是“应该”,而法律的形式是“必须”或“禁止”;违反道德的后果是舆论的谴责和良心的不安,而触犯法律的后果则是刑事处罚。因此,道德法律化只能局限在最为基本的道德要求,即是一种底线的要求。而且,一项道德规范要想被确立为法律规范并不容易,它往往需要严格的立法程序。 然而,现在在道德法律化的基础上,衍变出另一种形式的道德强制,即教师道德制度化,道德制度化的过程是将师德条目转换为政策文本的过程。因此,师德制度化总是与教育部、教育厅、教育局等教育行政组织相关,它以行政强制的方式使师德成为教师必须遵守的政策规定。而且因为其强制性和权威性而成为我国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并对我国教师道德发展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 师德制度化过程同“师德法律化”一样有着一定的程序性规定,但相较于法律则要宽松的多,也正因此,师德制度化总是潜在地蕴含着一定的道德风险,尤其是在学校层面,因为在学校这一层面政策的形成往往缺乏更为有力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严格说来,道德制度化并非新鲜事物,从教育部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先后发布过无数的师德文件,但像今天这样在全国范围内各高校和中小学针对教师道德进行严格的制度化管理则只是近些年的事情,甚至每个学校都制定了相应的《教师管理条例》。道德处罚的力度越来越强,被制度化的道德内容也越来越多,师德面临完全制度化的风险。制度虽然不是法律,但却有法律的功效,它与法律一样,同样强调“必须”和“禁止”,同样对违反师德的行为进行处罚,只不过用“行政处罚”代替法律的刑事处罚。师德制度化最为显性的后果在于师德由“应该”演变为“必须”,行动不是因为内在的善良和人格的高尚,而是出于对后果的恐惧,从而使道德行动的理由发生了逆转,教师更多考虑的是什么是禁止的,而不是什么是应该的。但事实上,“一系列强政、一条条红线似乎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师德失范问题”,③道德在本性上应该是自律的和自决的,只有自决的理性存在者“意志的观念才是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④,从而才是具有普遍效力的道德。制度化使师德完全成为他律的道德,教师道德行动只是源于无条件的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