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型时期我国教师工资政策的基本特征 1.教师工资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教师工资制度就不断进行改革。1979年11月23日,《关于教育部门教职工升级问题的通知》规定“教职工升级要经过考核、评比,择优升级”,表明教师工资制度改革开始注重引入绩效考核。1985年6月,我国开始建立新的工资制度,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初步理顺工资关系,为今后逐步完善工资制度打下基础,从此结束了从1952年7月1日建立的整整执行了33年的职务等级工资制。进入90年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体现事业单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与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脱钩。这样,开始实行引入津贴制度的教师职务等级工资制。 总之,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末,邓小平同志就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研究教师首先要研究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制度。自此以后,我国教师工资政策逐步走向完善,除了按照教师职务确定工资级别外,还建立了教龄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以及将中小学教师工资提高10%等体现教师职业性质和劳动特点的津贴制度。1994年,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制定和实施了新的教师晋级增薪制度。《教师法》中还规定了“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的参照标准,使教师工资提高有了法律依据。 2.不断提高教师工资水平 1976年10月以后,党和政府根据发展生产同改善人民生活相结合的方针,在1977~1981年中四次调整了教职工的工资,并采取其他措施,提高了教职工的生活待遇。为了进一步解决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待遇偏低的问题,1981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1981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中,批发了教育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办法》,规定从1981年10月起,进一步调整中等和初等学校、幼儿园等教育事业教职工的工资待遇。1985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教育系统实施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以职务等级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较大幅度地提高了中小学教职工的工资水平。从1987年10月起,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标准提高10%。 3.不断健全教师津贴制度 1985年6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为了鼓励中、小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幼儿教师和护士长期从事本职业,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分别加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同时对教龄津贴的发放标准及其计算方法作了原则规定。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于1985年8月30日批转国家教委制定的《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提出实行教龄津贴制度,而且还对教龄津贴执行范围、教龄的计算办法等作了具体规定。总体看,教师津贴制度不断走向健全,越来越体现出教师职业的特征。 二、转型时期我国教师工资政策的反思 1.教师工资水平较低 依据按劳分配的原则,教师劳动的报酬也应超过其他大多数专业人员,更不用说非专业人员[1]。教师职业对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关于教师待遇尤其是教师工资方面的规定应该体现教师职业的价值,要保证教师的工资具有较高水平。“教师的经济地位是其社会地位的基础和标志,而影响教师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诸因素中,工资待遇是主导因素。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社会对教师职业的重视程度,推行现代化政策的国家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以法律的形式保证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动态地高于其他部门的同等学历者的平均工资水平,这是当今世界各国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所采取的主要措施。”[2]但在我国,长期以来情况却刚好相反。 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不断增加教师工资收入,但同其他行业相比,教师工资水平依然不高,尤其是我国中小学教师工资与待遇,长期处于职业群的底层,其劳动价值与报酬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分析:1978年教育文化系统职工的平均工资在国民经济十二大行业中居倒数第一,以后各年度始终在倒数第一和第三之间徘徊。”[3]教师工资水平不高,直到上世纪90年代也没怎么改变,据国家统计局资料,1995年教师平均工资5435元,在16个行业中仍列第13位,比第1位的电力业少2408元,比各行业平均数少65元。 我国教师收入水平不仅在国内低下,进行国际间比较仍然如此,甚至情况更差。“根据一般统计规律,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的国家,教师收入指数(教师平均收入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比值)较高。有人做过这样的分析,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2000美元以下的国家,教师收入指数都在2.5以上;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1000美元以下的国家,教师收入指数在4.88以上;人均国民生产总值300美元左右的国家,教师收入指数国际平均值在7以上。印度教师收入指数在3.5以上,1976年达4.35。而我国教师收入指数1982年只有1.68,以后各年度又逐渐降低,到1988年只有1.41。即使将房补、粮贴等‘暗补’的因素按现有平均工资的30%考虑进去,我国教师收入指数也只有1.8,与国际上同等情况的国家相距仍甚远。”[3] 2.教师工资制度不科学 (1)教师工资制度没有实行单列。我国没有实行单独的教师工资制度,往往是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作为依据,比照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因而缺乏可以体现教育特点和教师职业性质的评价体系和参照系。我们都知道,公务员工资主要是根据行政职务来确定工资等级,而教师应该主要根据其所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工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与行政职务性质不同,因而可比性显然很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