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610(2021)03-0059-11 一个正常的人,在生活中都会有愧疚(guilt)体验,因为我们都是不完美的,都会犯错误,愧疚就是错误的伴生情感体验。我们不是完人,所以会犯错误;我们犯了错误之后会感到愧疚,所以我们是正常人。从这个角度看,愧疚是一种非常自然的情感。有人说愧疚是天生的,有人认为愧疚是“次生情感”(secondary emotions),与愤怒、恐惧这种“原初情感”(primary emotions)(天生就有,有生理基础和独特的生理表达,与动物共有)还是有所区别,出现较晚,需要在自我意识发育之后才能获得。[1]5次生并不意味着次等重要,人人都能体会得到的愧疚是一种重要的伦理现象,在我们的思想、情感和行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可以说,愧疚是美德的预示。愧疚的存在,证明一个人道德感的存在并发挥作用。一个人如果没有了愧疚感,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圣人,像孔子所说的“从心所欲不逾矩”的理想境界;另一种是纯粹的坏人,没有了是非观念和道德感受力。我们知道,前者罕有,后者的可能性更大,一个没有愧疚的人,更可能是道德败坏者。 愧疚在伦理生活中如此重要,但伦理学对愧疚却很少研究。莱维斯(H.D.Lewis)指出:“道德哲学家对愧疚问题似乎没有太多可说的。在很多伦理学著作中,愧疚没有位置,当代伦理学尤其忽视愧疚问题。”[2]人们常说,教育就是道德教育,既然愧疚在人的道德发展中如此重要,教育及道德教育应该重视愧疚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事实并非如此。检索文献,我们发现“愧疚”“内疚”等术语多出现在文学评论性论文中,教育学文献鲜有涉及。托德(Sharon Todd)说,教育研究领域对愧疚的消极态度是根深蒂固的,“不像移情,愧疚被视为一种‘教育学失败’,因为愧疚在道德上、政治上都没有生产性,因而没有更多的教育价值”。[3] 神学、宗教领域向来重视愧疚,愧疚向来是神学研究的核心课题。伦理学、教育学对愧疚的轻视也许与此有关。在神学与宗教中,愧疚与罪纠缠在一起,人生而有罪(错),所以即使没有做错什么,也要愧疚。有罪之人必然、必须有疚。这对已经摆脱宗教桎梏的现代人来说,无疑是巨大的精神重压和负担,也是近代以来的教育启蒙所要竭力破解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洛克(John Locke)的儿童心灵“白板”说的革命性,因为“白板”寓示着心灵的纯洁与无罪。与伦理学、教育学不同,心理学对愧疚是关注的,尤其是心理分析流派。心理分析认为神学将愧疚视为天生,在形而上学和心理学上都是不能接受的;而神学则认为心理分析将愧疚理解为对打破禁忌的恐惧,贬损愧疚的价值,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4]而且,心理分析,尤其是心理分析治疗对愧疚的研究越来越聚焦于价值中立的技术化立场,即愧疚对人是一种不愉快的情感,那么,心理治疗的任务就是帮助人们化解愧疚,至于愧疚的来源和道德发展意义,则不在考虑之列。 神学、心理学对愧疚的重视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伦理学、教育学则干脆忽视愧疚。但愧疚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我们每个人每天可能都有愧疚体验,愧疚也是生活的常见现象与惯用语。比如,道歉是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活动,人们为什么道歉呢?虽然道歉的原因很复杂,但一般是做了对不起他人的事情。在很多情况下,道歉就是表达愧疚的方式。在教育场景中,老师也会经常说:“你这样做不觉得内疚吗”“你怎么能做出这样的事情,我都为你感到羞愧(羞耻与愧疚)。”也就是说,愧疚在日常和教育生活中,是一个使用频率很高的词语。日常使用是一回事,在学术上将其说清楚是另外一回事。学术上的厘清,对日常使用也是一种校正,能够帮助人们正确面对愧疚现象、正确使用愧疚指称,避免误用、错用造成的伤害。本文的目的就在于厘清愧疚现象的基本构成,在此基础上发现发挥愧疚道德教育意义的基本理路。 一、愧疚:因错而生的情感 (一)有错而疚 愧疚是自然的情感,但却是不那么愉快的体验。既然是不愉快的体验,为什么不能去掉,或者用愉快一点的体验来替换呢?谁都不想愧疚,但谁都无法完全摆脱愧疚,根本的原因在于我们每个人都不是圣人,都会犯错误,“羞耻与愧疚就是用来描述我的非完美性的词汇”[5]。当然,犯错误并不是愧疚的充分条件,人之所以会在犯错误之后愧疚,还在于人有道德意识和自我要求,还有避免错误、使自己逐步得到完善的追求。正是因为人有自我要求,所以犯了错误之后就会“感觉不好”(feel bad)。错误之为错误,一定对人、对已有所危害,如果没有危害,也就算不上错误。错误有害,但我们又不可能不犯错误,那么就需要有一种心灵力量来减轻错误危害、阻止错误蔓延、恶化,愧疚就是这种力量。犯了错误,我们会“感觉不好”,就会愧疚,愧疚因此就有“刹车”功能,提醒我们错误的发生、错误对人对己所造成的危害、我们需要停止错误并对错误进行补救。从这个意义上看,愧疚体现的是我们作为人的不完美,同时,愧疚也是我们由不完美逐步走向完美的力量。 既然愧疚是因错而生的一种情感,那么,在愧疚的产生中,错误就处在核心位置。错误首先是做错,即做了错误的事情。比如,身体强壮的学生欺凌弱小的同学。欺凌之错,有主观故意,是故意之错。有时候无主观故意,也会做错,即过失或意外之错。一般而言,过失或意外之错更容易唤醒愧疚,我们因为无意之失,给别人造成了伤害,因为自己没有故意,心理上的负担较轻,关注的焦点不在自己而在受害者身上,产生的是一种没有自我负担、他人指向的愧疚。故意之错与愧疚之间的联系相对复杂一些,因为犯错主体有心理负担。以欺凌者为例,他在做出欺凌行为时,被其他动机支配,当时没有愧疚产生的空间。欺凌发生之后,如果他不是一个“惯犯”,自我反省、被欺凌者的痛苦、他人的批评与提醒都可能唤醒他的愧疚感。这时候的愧疚感是有心理负担的“双向”愧疚,既指向自身的“不善”,又指向受害者的痛苦。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错误行为发生与愧疚产生之间都有一个“时间差”,也即“错行时刻”与“愧疚时刻”一般并不同时,愧疚发生于错行之后。这说明,愧疚发生于与错行拉开一定距离之后,所谓此一时、彼一时,时间不同,心态不同,看法也就不同。多数情况下,我们做一件事,注意力都在这件事上,事情发生之后,才有更多的空间去反观事情本身,才有可能从他人视角、社会视角来看自己的行为,才更可能发现、体悟自己行为之错,愧疚才有机会从时间的缝隙中伸出头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