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性治理者:对士大夫的历史政治学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姚中秋(1966- ),男,陕西蒲城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历史政治学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历史政治学(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历史学早已揭明秦汉之际郡县制国家治理者由文法吏转变为士大夫的事实,从政治学和公共行政学角度研究这两类政治主体的品质与行动逻辑,发现秦汉之际的文法吏是典型的韦伯式官僚,士大夫则融官僚、政治家、教化者角色于一体,是“领导性治理者”,其行动逻辑完全不同于官僚;当代中国的“干部”与士大夫群体有构成上的传承性,又有更强的组织性、纪律性。因此,以官僚制理论研究中国传统和当代政治是不恰当的,中国政治学和行政学应建立深入研究士大夫—干部的学术分支。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21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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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860(2021)02-0074-09

      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因而制度至关重要;“徒法不能以自行”,因而治理主体的品质同样至关重要[1]。政治学、行政学既要研究“治法”,也应重视研究“治人”[2]。

      战国以来两千多年间,王或皇帝居于国家的最高统治地位,通常以世袭原则传承;分布在各级政府的国家治理主体,则多依“选贤与能”原则遴选,先后有过三种类型:从战国到西汉中期是“文法吏”;从西汉中期到清末是“士大夫”,这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前后发展、递进关系;进入20世纪,则有“党政干部”,可视为士大夫之新生强化。本文拟研究前两者间的历史演进逻辑与其各自的品质与行动逻辑。

      钱穆[3](PP138-153)、余英时[4](PP129-216)、阎步克[5]等历史学家已颇为详尽地描述、分析了秦汉之际国家治理者从文法吏到士大夫的演变历程,并阐明了这两类治理主体的特点及其所塑造的社会政治秩序间之重大差异。笔者曾称这一演变所在宏大历史过程为“秦汉之变”[6](PP245-259);钱穆是现代学者中最早系统揭明治理主体转变事实者,其相关论说可称为“钱穆命题”。

      令人惊讶的是,虽有这些至关重要的历史研究成果在前,当代中外社会学、政治学、行政学、历史学等各领域的众多研究仍倾向于混淆两者,以“官僚”笼统称呼秦汉以来两千多年的国家治理者,进而不加反思地运用西方官僚制理论作为分析框架。有鉴于此,包括笔者在内的学者近来倡导历史政治学,旨在打通历史学与政治学,以政治理论解读历史,以历史发展政治理论。

      本文将运用政治学和行政学理论对钱穆命题再作研究,第一节分析秦朝文法吏的品质,发现其为比较典型的韦伯式官僚,不足以维护良好社会政治秩序;第二节分析士大夫之品质与行动逻辑,发现其为融官僚、政治家、教化者于一体的领导性治理者;第三节分析士大夫作为领导性治理者的普遍理论意义。最后是简短的结语,倡议建立以士大夫-干部为对象的政治学与行政学研究分支。

      一、文法吏:作为典型的韦伯式官僚

      查尔斯·蒂利的名言道出西欧现代国家形成之机制:“战争制造国家,国家发动战争。”[7]春秋战国时代的中国早就经历了类似变化:周王权威崩坏后,诸侯国间的冲突增多、烈度提高,享有分散的统治权的封建君子群体被挤压、消灭。为在战争中存活和获胜,各国展开制度创新竞争,基本方向是从间接统治转向直接统治。进入战国,战争压力加大,各国的制度创新呈现加速、加深之势,逐渐走向单一王权对广土众民之直接统治,形成具有现代属性的疆域性国家[6](PP189-202)。

      与早期现代欧洲不同的是,中国出了一个秦国。它位于华夏文明区边缘、因而处在封建天下“薄弱环节”,其变革最为彻底:统一设县,由国王委任官僚,直接统治所有国民。秦国由此对他国取得明显制度优势,最终一统天下,构造了超大规模的“皇权官僚郡县制国家”,这是此后中国政制之基本骨架。秦制的统治对象是“编户齐民”:“编户”意谓所有人编入国家户籍,故为国家之民;“齐民”意谓所有人在法律上相互平等,无等级之别。为对人口众多的国民实施直接统治,国家设立了从中央到郡、县的层级化政府,甚至还有乡、里等基层管理组织;每一层级又设立分工清晰的多个部门,形成“块块”;同类部门上下级之间则有“条条”关系。

      分布在这些官署的国家权力行使者是文法吏,他们是典型的韦伯式官僚。生活在普鲁士官僚统治的国家中,韦伯以官僚制为现代国家之根本制度,并概括其六项特征:官职管辖权限由法律明确规定;职务等级制,自上而下的监督;运作文书化,有固定官署;接受专业训练;全日制工作且有固定薪酬;有完善行政法规对其进行管理[8](PP1095-1097)。文法吏合乎所有这些标准。其中,以下两点或许最为重要:

      第一,文法吏是高度专业化的。商鞅变法即确立了严格以统一的法律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相应地确立了“以吏为师”的国家教育原则。到秦朝统一后,唯一合法的国民教育是法律、政令教育,庶民掌握此类知识优秀者得为吏,进一步升迁为官;甚至皇子的教育也是专业的刑律教育。

      第二,文法吏的行为是高度理性化的。韦伯所谓官僚制理性化意谓其“精确性、稳定性、纪律的严厉程度、以及它的可靠性”,一个重要表现是“理性的就事论事”[9](P1138)。对此,作为官僚制国家缔造者的法家有很多规范性论述,如商鞅说:“故有明主忠臣产于今世,而能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破胜党任,节去言谈,任法而治矣。”[10]有人曾劝汉武帝时代的两位高级官员在处理政务、司法时适当考量儒家五经之中所阐述之伦理、道德原则,廷尉杜周回答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11]武吏出身的琅琊太守朱博回答说:“如太守汉吏,奉三尺律令以从事耳,亡奈生所言圣人道何也!”[12]两人清晰表达了文法吏的“责任伦理”:严格执行法律和上级命令,不受情感、意识形态、民意之类因素影响。

      可见,秦朝是人类历史上最早且高度发达的官僚制国家或曰“现代国家”[6](PP189-215)。位于官僚体系顶端的皇帝也自觉追求行为的官僚化,以专业化地处理刑事案件为其根本职责,史载秦始皇“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13]。可以说,秦朝十分彻底地贯彻了官僚制国家之政治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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