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域融合、形式建构与阐释的当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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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与争鸣

内容提要:

06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21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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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阐释的冲突:合理破除人文与科学的研究方法藩篱

       张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探索与争鸣》杂志自今年第1期开始,设立“构建中国阐释学”专栏,邀集人文社会科学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撰文,积极参与阐释学相关基本理论问题的论辩与争鸣。在《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10期,我曾经发表题为《论阐释的有限与无限——从π到正态分布的说明》的文章,尝试借鉴自然科学中的理论与方法,探讨在当代阐释学理论和实践中阐释本身是否开放的问题,对阐释的有限与无限这一精神科学领域的问题进行说明。

       阐释的对象可以是人,可以是现象,可以是文本。这几年我一直在想,作为阐释的主体,人们对人、现象、文本是否可以作出任意阐释,或者说,任意阐释是否“合法”?在西方阐释学理论和话语几乎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尤其是将西方阐释学的一些基本的理论、概念和范畴放到中国语言文化的场域中去理解,人们难免陷入困惑甚至糊涂。例如,对“文本的开放”和“阐释的开放”问题,许多人就搞不清楚。经过几年来的“苦思冥想”,我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文本的开放与阐释的开放其实是两件事情,具有各不相同的内涵,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从我本人对文本的理解看,文本本身的意义是有限的。试想,如果某个确定的文本所包含的意义是无限的,为什么会有无穷无尽的文本继续出现呢?这说明某一具体文本不可能包含无限的意义。如果人类对于现象、世界、自我的认识通过一个文本就能够表达,那么就不会有无数的文本世世代代传承下来,进入人类的知识体系和认识体系。而文本是开放的这一事实,又使文本本身允许他人进行无限的阐释,也就是说,文本自身并不能约束别人的阐释。所谓阐释的开放,意指阐释者对文本的阐释是无限的,阐释者有权利也完全可以进行无限的阐释,文本、作者、他人都无法约束阐释者这样做。但是,应该强调的是,不能把阐释的无限当作文本的无限,或者说,阐释者对于文本的理解和阐释又是受约束的,即受文本本身有限意义的约束。譬如说,一个陶瓷杯子,人们当初设计生产它时是让大家用来喝水的,但是你可以说它是用来喝水的,也可以说它是用来盛装其他东西的,甚至你还可以把它说成是进行自卫或实施攻击的武器,抑或任何你能想起的其他用途的物件,但那已经不是生产者赋予它的本来的意义。你可以随心所欲地阐释或使用这个杯子,但你改变不了它本来的意义。

       退一步讲,无论哪一个文本都可任由阐释,亦即阐释可以无限,但无限的阐释不一定有效,阐释的有效性需要得到公共理性的承认。我们不说你的阐释对还是不对、好还是不好、低级还是高级,我们也不讨论阐释的结果是不是离开了文本、是不是符合文本的意思,我们只问你作出的阐释在你所在的团体或共同体中被接受和同意吗?是在什么样的范围和层次上被接受和同意?

       在政治哲学领域,公共理性是一个常识概念。如果公共理性承认某一阐释,该阐释就是有效的。阐释者从文本中阐释出来的东西,他人是否会同意?被同意的阐释就是有效的,不被同意的阐释就是无效的。不过,有效的阐释不一定就是真理,通俗地讲,有效未必就是对的。而且,随着人类公共理性的进步或堕落,对事物的认识和对阐释的接受都是变化的——本来很荒谬的东西可能被接受,而原本被接受的东西可能被抛弃。在人类思想发展史上,有若干像地心说、日心说这样被公共理性拒绝、接受又被抛弃的鲜活的事例清楚明白地说明了这样一个道理。

       我的观点可概括为这样四句话。第一,文本本身的意义是有限的,如果一个文本的意义无限,便不再需要其他的文本出现。第二,人的阐释是无限的,阐释者可以对文本进行无限阐释。第三,阐释不一定有效。第四,阐释的有效与否由公共理性决定,而公共理性的发展和变化也决定其未来有效与否。如何用更清晰、更易把握、更恰当的概念对此进行描述?为了表达好阐释有限与无限的关系,我分别借用数学和物理的方法对上面四句话的含义作出说明。

       其一,文本是有限的,可以表述为一个π。π在3.1415到3.1416之间,可以很好地说明文本的意义有限;但阐释者对有限文本π的阐释和理解却是无限的。这样,可以很好表达出文本与阐释者的关系——文本的有限和阐释的无限。

       其二,对阐释的接受呈现为正态分布。正态分布在许多学科或领域中具有普遍规律性,是事物和现象运动的本质。正态分布的图示中通常有一个底线和一个中线,底线可以看作是现象、文本等,认知顺着中线下去,能够无限接近现象、文本,但是却永远无法“达到”底线。关于这个中线,假设其为公共理性当下的认知,对阐释的接受为一个方差。一个方差代表67%的认识在这个方差之内围绕中线在转,两个方差代表99%的认知围绕中线在转。无论是自然科学现象或自然现象(如数学、物理方法的诸多结果),还是教育学、心理学、人工智能、社会学等领域的诸多现象,都呈现出正态分布,所以可称其为本质。在认知上对阐释的接受,同样呈现出正态分布。当然,这个中线的物理性认知是变化的。公共理性可以进步,也可以堕落。

       我们可以运用数学、物理的方法,通过π和正态分布这两个概念,对精神现象(如阐释和理解、文本内涵和意义的有限和无限等)作出表达。不过,狄尔泰的精神科学理论曾经提出,对精神现象的认识与对自然现象的认识是不同的,不要把自然科学的方法用到精神科学或精神现象之中。他认为,精神现象是“人”的现象,是主观的,是不可预测、不可重复的,我们无法在精神现象中发现规律性,无法找到某个确定元素或某些公式性的东西。由此生成的读者理论、接受美学等,都放弃了那些曾经是道理的道理,彻底排斥、抵制、反对把自然科学方法借鉴和运用于精神科学或人文科学领域。诚然,精神现象不同于自然现象,精神科学的方法不同于自然科学的方法。但是,我们不能把它们截然对立起来。特别是在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或人文科学趋向深度交叉与融合的当下,重思科学与人文或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的关系,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更为重要。这样说,绝不仅仅局限于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在方法论上的融合与互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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