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4086/j.cnki.wujss.2021.02.012 中图分类号D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20(2021)02-0135-12 作为政治之基本形式的国家,几乎是政治学研究的永恒主题。在我国近年来的政治学研究中,国家议题一直处于重要地位,现代国家成为关注的焦点。不过,现有的关于现代国家的认知,基本上是在领土、主权、政府、人民的框架下形成的,相关的研究主要指向政府和治理问题。这样的认知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是丰硕的,对国家尤其是现代国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解释和论述,对其中的若干重要问题有了深入的探讨。然而,作为政治构建物的国家根植于社会,并受到社会的制约。现有的现代国家的知识在此问题上大都停留于对国家和社会的宏观论述,具体且深入的探讨不多。国家的历史悠久且具体形态处于变化的过程中,每一种具体的国家形态都与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定阶段直接关联,甚至可以说,国家是由特定社会历史条件造就的。我们今天称为现代国家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也是如此。民族国家以民族(nation)命名,并围绕民族来构建制度机制,而民族是由特定社会条件造就的国民组成的。国民是社会构成之基本要素的人口在特定社会条件下形成的社会政治身份,是人口因素在现代国家构建和运行中发挥作用的基本形式,在现代国家制度体系的构建中扮演着关键性的角色。如此一来,源自社会的国民便成为现代国家构建和运行中一个绕不开的环节。因此,对现代国家的理论阐释和具体研究都不能忽视这个环节;对国民形成准确的把握,是对现代国家形成全面、完整认知的必要条件。 一、国民及其在现代国家中扮演的角色 现代国家不仅是时间序列上的,也是类型学意义上的。从时间序列来看,现代国家即为当前主导性的国家形态。从国家类型来看,当前主导性的国家形态,不过是近代最早出现于欧洲进而被其他地区效仿并且今天仍然处于主导地位的民族国家。 在国家形态演进的进程中,作为现代国家的民族国家是取代王朝国家的一种国家形态,其核心是国家主权从君主所有转变为民族拥有,民族成为国家的主权者,从而实现了民族与国家的结合。在对现代国家的分析和论述中总是提及的“主权在民”原则,实际上就表现为国家主权由民族拥有。论述现代国家“主权在民”原则时常常被援引的“法国人权宣言”第三条,原文所表达的就是主权为民族拥有的内涵①。民族拥有主权因而成为国家的主权者,又通过两种具体的方式体现出来:一是民族的成员拥有国家通过完整的制度机制而维护和保障的权利,是具体的权利主体;二是拥有权利的民族成员在与国家的互动中形成身份认同,进而形成了对国家的认同,将国家视为民族的政治屋顶。民族国家之所以延续至今并成为主导性的国家形态,就在于它形成了一套与王朝国家基于王权或王朝的统治来配置国家权力不同的另外的一套国家权力配置方式,即基于民族成员的权利来配置国家权力进而设置相应的制度,从而赢得了民族成员对国家的认同,也为国家孕育了持久的活力。然而,这一切都不是简单的价值判断或事实判断,而要由一系列的制度机制来实现。因此,民族国家的本质并非经由某种理论或原则界定而成,而需经由一套保障民族与国家结合或民族认同国家的制度体系来体现;也可以说,民族国家本质是一套保障民族与国家结合的制度框架。现代国家就其本质而言就是这样一套制度体系或制度框架的模式②。 这样一套保障民族与国家结合的制度体系,最终都要落脚到组成民族的每个成员身上。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民族即民族国家(nation-state)之民族(nation),与中国语境中56个民族之民族不是一回事,本质上是由全体国民组成的人群共同体,即国民共同体。因此,现代国家或民族国家的制度体系,最终都要落实到国民身上。纵观世界典型的现代国家或民族国家,国家的制度体系都建立在一元性国民权利之上,无论是国家政权的建立还是政府的运行以及国家的价值取向都指向了国民,进而还构建了为其进行论证的理论以及相应的国家伦理,以此来维持这样的国家制度体系。其中,无论是现代国家制度体系的构建还是现代国家制度的运行,国民都在其中扮演着基础性和关键性的角色。也就是说,“‘现代国家’是以人的独立存在为基础的,换言之,构成‘现代国家’的人是‘个体人’”[1]。忽视了国民这个因素或环节,对现代国家的解释就不完整。 现有文献往往将国民界定或解释为“一国之民”,甚至还有中国历史上“某朝的国民”之说。然而,诸如此类的说法都只是对国民概念所作的望文生义的解释,并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其实,国民是一种与现代国家即民族国家相匹配的社会政治身份,是社会政治身份的一种具体类型,即国民是现代国家的社会政治身份。 身份是一个很容易并且常常被误解的概念。身份的本质是由特定历史条件确定的社会成员个体在社会中的地位或位置,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机制。社会成员个体具体的人身地位或位置,又是通过特定身份所包含或承载的待遇即社会权利以及承担的各种责任即社会义务来体现的。因此,某种特定的身份总是关联着一套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体现此种权利义务安排的体制。正是这样的权利义务所形成的规范,确定了个体的人身地位以及由此形成的政治效忠。社会还会在此基础上形成关于特定身份的行为规范及相应的价值评价标准等,从而构建起相应的社会身份体系。 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具体的人身都处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人的社会身份也是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确定的。作为社会成员个体的人,其所处的社会关系往往具体而复杂。人身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又导致了身份的多样性,从而使社会个体在社会、政治、职业等多个层面上形成身份,从而具有多种身份。这些不同层面的身份处于并面向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从而塑造了个人在该领域的基本的行为模式。因此,社会身份与社会角色之间便有了很大的关联性和相似性,也导致了二者在使用中被混淆的可能性。一般来说,身份具有更大的稳定性,造就了基本的社会行动者;角色则是具体场景下与一定社会位置即社会身份相关联的具体行动者。因此,同一身份的社会行动者,往往在身份所确定的社会位置基础上或范畴内扮演多种具体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