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法律地位比较与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红凛,法学博士,中共上海市委党校政党研究所副教授,上海 200233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政党地位在政治实践中形成,反映了“政党—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通过法律来规范政党地位成为不同国家的基本做法;但各国政党理念不同,对政党地位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按照法律意义上的“合法与非法”、“支持与排斥”标准,战后有关国家的政党法律地位可概括为积极承认一般性政党、禁止所有或特定政党、规定特定政党的优势地位、限制分裂性小党与排斥小党四种情况。比较而言,英、美、俄、德四国法律对政党的规定依次呈现出消极、较消极、较积极、积极四种态势。从本质上看,政党的政治合法性相较“合法律性”而言具有根本性。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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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由政党执政。政党不仅是代议制民主的中介与实际“操盘手”,而且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政治权力中心,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社会发展起着关键作用。法国政治学家让·布隆代尔等认为:“民主制中政党政府的出现,使政党能够同时对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施加影响,而且(至少在有的时候)还能影响到司法机构。”[1](P16)这种政治集权原则在政党身上的复归,并非政党意志的自我产物,而是现代政治系统运作的必然要求和必然结果:要使一个复杂的政治系统有效运转,就必须有一个政治权力中心。但从理论与实践上看,政党作用具有两面性:它既可成为一个国家和社会“冲突的力量”,也可成为“整合的工具”;既可促进民主政治发展,也可阻碍民主政治发展甚至吞噬民主,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纳粹政党以民主方式推翻民主制、实行专制就是一个典型的反面教材。而且,政治集权容易导致权力失控,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因此,随着政党的地位提高与权力扩张,如何规范政党地位与行为,如何促使政党政治良性、有序发展,成为政党政治国家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顺应政治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时代要求,许多国家开始重视政党立法,试图通过宪法或其他法律来规范政党地位与政党行为。

      本文力图对战后有关国家政党地位法制化情况作一概括,在此基础上对英、美、德、俄四国政党法律地位进行系统比较,以促进对政党法律地位的认识,加深对政党地位法制化的辩证思考。

      一、政党地位及其法制化进程

      政党地位是在政党政治实践中、在“政党—国家—社会”的互动中形成,并得到广大民众政治认可的一种关系状态。它一方面反映了“政党—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反映了政党实力和政党在国家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与作用。因此,从根本或长远看,政党地位取决于政党在国家和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与作用,取决于国家和社会对政党的评价与认可。值得注意的是,政党地位与政党权利密切相关,要深刻理解政党地位,需结合政党权利来进行。

      在原初意义上,政党权利源自于公民的结社自由权,政党最初作为社会团体的一种,依据结社自由的宪法原则或民主精神而生存于近代西方社会。从根本上看,政党权利是一种政治权利,它来自于公民的委托与“授权”,甚至可以说,政党权利是公民或党员政治权利的让渡与集结,广大民众和党员力图通过政党组织来实现政治参与和人民民主。因此,政党权利不能仅从政党自身立场来理解,狭隘地视为政党自身的权利与利益诉求,而应当结合政党权利本源、从民主政治角度来审视。鉴于此,我们认为,政党权利是指政党作为社会公器,为达其代表民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维护自身生存发展等所应具有的资格与正当要求,其权项涉及政党自由权、政党自主权、政党平等权等基本权利,其内容涉及政党成立与登记、政党管理、政党提名、政党经费等诸多方面。正是由于政党地位与政党权利密切关联,战后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规范政党时,并未对政党地位、政党功能、政党权利与义务等作明确区分,一般概而述之。

      从历史与发展的角度看,政党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政党政治发展、政党实力变化、社会民众支持度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在政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政党的作用与功能不同,人们对政党的态度不同,政党地位也有所不同。德国学者韦伯认为,政党的发展进程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政党,完全是贵族的随从。第二阶段是权要的政党,政党是知名人士的结合。第三阶段,是现代的群众组织的政党,即大众型政党,这是选举权普及的产物。[2](P100)实际上,韦伯所描绘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西方政党的发展史,难以涵盖当代政党政治的新发展、新现象。在政党发展的前两个阶段,政党仍保留着宗派、朋党的烙印;而人们对宗派、朋党历来无好感,常视其为政局动荡、贪污腐败之源;近代政党遭到敌视,人们视其为国家与社会之“恶”。如美国首任总统华盛顿认为:“一个派别对另一个派别的交替统治,由于党派纷争所产生的天然心理而使斗争愈演愈烈。在不同的时代和国家中,这种交替统治干下了最令人厌恶的罪恶,它本身就是一种可怕的专制主义。”[3](P2-3)随着选举权的扩大、近代政党向大众型政党的转型,政党在民主政治中的积极作用得以显现,人们的政党观念也逐渐从敌视、反感转变为默认、宽容与支持,不再视政党为“恶”,而是视其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必需品。如戴维·杜鲁门认为:“美国政党在通常情况下是一种动员投票的工具。”[4](P294)《国际社会百科全书》把政党界定为“是与一个或更多的政党竞争而赢得公职选举为目标的组织”[5](P428)。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政党政治进入鼎盛时期,“过去,由于宪法为行政首脑和行政官员规定了独立地位,一直不可能在正式政府制度内部发展政治对行政的必要控制。这种控制因而就在政党制度内部发展起来了”[6](P172)。当代政党不仅成为国家与社会互动的舞台与联动机制,而且成为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力的中心:一方面,公民只有通过政党才能组织与控制政府、间接实现人民民主;另一方面,绝大多数民主政治活动是由政党发起或主导的,政党“直接或间接地决定着整个政治发展的取向、路径与方式”,[7]。随着政党地位的提高,政党权利也迅速异化为权力并不断膨胀,政党腐败现象日益严重,人们对政党的态度也发生了微妙变化:一方面,广大民众需要通过政党来表达民意、进行政治参与、实现人民民主,又希望监督政党,避免政党假公济私、权力腐败;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也想控制政党,希望把政党纳入体制内,使政党政治在既定的宪政框架内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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