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38(2009)05-0069-04 政治环境对政党制度的影响 政党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之一或外部环境,要有一个承认政党合法性和允许它自由运作的政治环境,而确定政治环境的自由度或政党运作边界或政党制度的是宪政架构、选举制度和大众传媒。也就是说,政治规则和程序对所有政党是否公平,要看政党是否能够平等而自由地与政府和媒体进行交流。 从欧美的情况来看,作为民主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的宪政框架给政党的运作提供了较大的自由空间。宪政架构是从两个基本方面来规范政党的活动或政党制度的: 第一个方面是行政与立法关系的宪法规则对政党的运作有重要影响,这表现在总统制、半总统制和议会制之间的差异对政党和政党制度有不同的影响。美国实行的是典型的总统制,这种情况显然导致了政党凝聚力的下降[1]和组织结构的松散,使政党对政府没有多少约束力。在那里,有两个长期存在又有深远影响的问题值得关注,一是由于一个政党会推出一个以上的总统候选人进行长时间的、竞争激烈的党内初选,这种竞争甚至与党与党之间的竞争都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因而这通常会加深党内的分裂,其裂痕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愈合。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在议会制中党的议会党团之间争斗的时间较短,通常也不会很激烈,不仅普通党员不会为了支持自己的候选人而与党的其他派别或地区推出的候选人分裂,而且党的领导集团也是如此。这样,不仅宪政原则规定政府是由议会产生的,而且党的领导集团和议会党团的这种一致性使它们对政府有较大的制约力。马来西亚是一个特殊的例子,尽管它实行的是议会制,然而由于执政的巫统的所有党员都可以参加党的领袖实际也是政府总理的选举,这一点有点像总统制中总统候选人产生的方式,因而在推举党的领袖或政府总理时往往会产生党内的权力斗争。其部分原因或许是马来西亚的政党体制由于种族问题而从来没有像东亚其他国家那样经历过一个一党完全垄断权力的阶段。 二是在总统制中行政与立法之间的对立导致了党的凝聚力的下降,而议会制中党的领导集团与政府的相对一致性则不会削弱党的领导集团。在总统制中,宪法规定立法与行政相互制约,总统是由全国性选举产生,议员是由地方性选举产生,服务的目标有一定差异,而政府和议员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同一政党,尤其是在两党制下,几乎有一半是由同一政党组成,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会导致党的分裂或弱化。而在议会制中,内阁的存在依赖于议会的支持,议员是由政党推出的,这就在党的基础上实现了相当程度的统一,党组织的约束力得到了强化。同时,当多数党或其他党的后座议员知道他们的投票可能会导致政府下台时,一般也会谨慎地使用反对票,这也要求加强党的纪律。与此相呼应,内阁为了避免麻烦会利用一切手段寻求议会多数的支持,由此,在议会制中政府与议会多数成员间的关系一般会更为密切。而在总统制中,主要行政首脑和内阁不依赖于议会而存在,因此他们与议员的关系就更疏远一些,尽管他们通常也会寻求议会多数的支持。不过,尽管政党凝聚力的下降这一趋势在美国是真实的,但在某些实行总统制的发展中国家中并不完全如此,例如,在拉丁美洲的危地马拉、智利和阿根廷,政党在国会中有严格的纪律;[2]在东亚的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台湾地区,政党在议会中还保持着较强的凝聚力和团结,这可能与它们的政党仍然在相当程度上是建立在纵向社会分裂的基础上有关,或者说其代表性并不广泛,民主环境还不够成熟。 宪政架构影响和制约政党和政党制度的第二个方面是由它关于中央与地方分权的规则而产生的,这一般在联邦制中更为明显,不过在其他形式的分权结构中也存在,例如由此而导致的地方党组织的选举独立于党的中央选举时就会如此。所以,尽管权力下放的初衷是一种行政设置,但它不可避免地会具有政治作用并影响到政党,尤其是在权力下放后各地方党组织竞争党的最高领导人职位时,为了争取本地和其他地方党的支持,必须对地方问题表态和做出决定,这就可能与党中央产生矛盾,而与其他政党的地方组织或党中央则尽量保持一种合作关系。 尽管联邦制是分权制度,但不同联邦制的分权程度有很大的差距。在只给地方留下很小权力空间的联邦制中,例如奥地利和危地马拉,主要政党有更多的全国性;在地方分权很大的联邦制中,像美国、加拿大、比利时和瑞士,政党的全国性徒具形式或不具有全国性。加拿大和比利时与东亚的马来西亚的政党都不是全国性的,马来西亚执政的巫统(Sabah)和Sarawak既是种族政党也与一定的地区相联系。瑞士的政党在名义上是全国性的,但由于各州和行政区有很大的自治性,因而其地方党组织主要根据所在州的情况进行独立活动,因此由这些地方党组织组成的全国性政党往往缺乏内在的一致性,而与本州的其他政党却维持着一定程度的一致性。 另外,选举体制对政党和政党制度也有重要影响。精心设计的制约方式通常是通过制定歧视某些政党尤其是反对党的条款而实现的,这在欧美国家已经很少。 现在欧美各国甚至东亚的一些国家都通过制定《政党法》来规范政党制度。然而,尽管它的规则是公平的,但在实践中由于执政党和大党已经占据了优势,因而可以优先享受到优惠政策,可以利用合法手段优先占有资源,例如,通过得到更多的公共资金来弥补政党资金的不足。这方面典型的规则就是根据政党在选举中的得票率来确定各政党得到资金的多少,这就使小党或新建立的政党得不到国家补贴而处于不利的竞选地位,因此这种政策是否公平受到了质疑。而如果政党由于得到了足够的公共资金而没有动力去改善自己的管理,那么它也就缺乏动员选民的愿望,最终也就削弱了政党的功能。大致来说,在欧美国家中使用公共财政分配政党资金的结果是利弊相抵。一方面,如果新政党是诞生在中心城市,那么它最初在中心城市之外的支持者是有限的,因此,如果这些党想获得广泛支持的话,就必须努力在地方展开党的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不提供财政支持或许更为合适,即使这些政党活动艰难也应如此,否则就会削弱它们动员选民的动力,削弱其责任感。另一方面,如果通过中央财政来支持原本只关注地方问题的政党而促使它们转而关注全国性问题,可以促进政党在国家层面上的整合,减少政治分裂,提高政党和政党制度的运作效率。在东亚一些国家或地区中,政党资金的使用常常为大党或执政党所操控,运作还不够规范,因而有很大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