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施米特的国家观简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永会(1975-),男,广东深圳人,深圳行政学院讲师,政治学博士,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和行政学理论研究,深圳行政学院行管学科,广东 深圳 518034

原文出处: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内容提要:

施米特的国家观建立在对“政治”的思索之上,强调“庇护和臣服”的相互关系,并分析了现代“全能国家”的出现及其后果。这些既是对魏玛困境的应对性思考,又是对德国国家理论研究传统的继承,同时更是对西方文明发展转折时期的理论反思。阅读施米特,对于我们的理论建构和政治实践都有一定的启示。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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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072(2009)04-0100-05

      国家是政治学探讨的传统论题。本文所要考察的是20世纪一位卓越的公法学家和政治理论家——德国的卡尔·施米特(1888-1985年)的国家观。作为一个见证了威廉帝国、魏玛共和国、纳粹德国和联邦德国的兴衰成败、自身又通过著述和投身政治而发挥了巨大影响并且生前死后都被人评判言说的思想家,施米特的国家学说体现出鲜明的特色。

      一、施米特国家观的基本内容

      (一)奠基于“政治”之上的国家观

      施米特断言,国家的概念以政治的概念为前提[1]P128。而施米特之所以声誉鹊起或者说恶名昭著,正是因为他的《政治的概念》,而非别的什么著作。[2]P11在这本小册子里,施米特提出了他的“政治就是划分敌我”的著名论断,从而其本身就激起了仇恨和敌视。

      施米特认为,与人类活动的其他相对独立的领域相比,政治也具有某种以自身特定方式表现出来的标准,这一标准就是朋友和敌人的划分。这一划分,必须在其具体的生存意义上来理解。他明确指出,他所关注的既不是抽象的理论,也不是规范化的理想,而是这种划分所固有的现实性和实现的可能性。

      施米特所提出的政治的概念及其所坚持的政治的不可避免性,构成了施米特国家理论的核心概念并成了他观察、判断政治现实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由此,施米特强调指出,与其它的团体相比,国家是政治的统一体,它具有巨大的力量:发动战争和以国家名义安排人民生活的可能性。作为最高的政治统一体,国家拥有战争法权,在特定情况下决定谁是敌人的现实可能性,以及运用来自政治的力量与敌人作战的能力。对政治也即对敌友判断的垄断,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团的根本性标志。与多元主义理论把国家视同于与其他社会团体一样的团体相比,作为政治单位的国家是权威性、总体性和至高无上性的。

      由政治的概念所得出的结论自然是世界的多元主义。因为,政治统一体以敌人的实际可能性为前提,因而与另一个政治共同体并存。所以,施米特总结到:只要尚有国家存在,世界上就必然不会只有一个国家。[1]P173“世界国家”之类的信念以及伴随之而出现的后果,将会导致和平主义者“以战争反对战争”,以另外表现出来的政治的逻辑肯定了战争,从而使之成为人类“绝对的和最后的战争”。这样的战争,由于带有所谓的“正义”、“和平”的面具,必然是空前惨烈、毫无人性,因为一旦超出政治范围,他们必然在道德和其他方面贬低敌人,并且把他们变成非人的怪物。因而,对这种怪物就不仅仅是要加以抵抗,而且必须予以坚决消灭之,换言之,敌人就不再仅仅是被迫退回自己的疆界而已。[1]P148施米特认为,这种战争的可行性恰恰说明了战争作为一种现实可能性直到今天仍然存在,这一事实对于认识政治至关重要。

      (二)国家的第一原理:庇护与臣服

      在施米特看来,“如果没有庇护和臣服的关系,任何秩序、任何理性的合理性或合法性均无从存在。‘庇护与臣服’乃是国家的第一原理”。[1]P168他甚至把这一关系提高到了人类本性和神圣权利的要求这样的高度来强调。

      施米特认为,霍布斯建构其国家理论的出发点是对自然状态的恐惧。在自然状态下,人对于人都是狼,那是一个“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状态。恐怖的自然状态驱使忍受巨大痛苦的个人走到一起,在他们的恐惧达到极点时,一丝理性之光闪过,突然就在他们面前出现了一个新的上帝。[3]P31

      施米特认为,霍布斯的利维坦是一个上帝、凡人、动物和机器四种形象的综合体。作为一个给人类带来了和平与安全(而不是因为国王的神圣权利)这一目的的人的上帝,利维坦要求的是臣民无条件的服从。[3]P53无论是诉诸于更高的或者不同的权利,或者是激起宗教的理由或者论证,都不存在对他而言的抵抗权。作为主权者,虽然它是由人们为了社会安定的需要而缔结契约转让权力而形成的一个第三者,然而,这一建构从其结果和从国家的视角来看展现出来的是:“国家并不仅仅是并且是迥异于由个人缔结的契约”。和平的唯一维护者,利维坦,并不仅仅只是因为这一契约就可以产生的。“主权代表者远非所有缔约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个人对其生命本身的日益加剧的忧虑导致一种新的权力即利维坦的产生:一个用魔法招来而不是创造出来的上帝。由此,这个新上帝凌驾于所有此契约的所有缔约者和全体臣民之上,但这明显仅仅是在法律的意义上而不是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3]P33-34所以,霍布斯国家和法学思想中具有相当的法治国家成分,然而,数个世纪来,霍布斯一直被认为是绝对的“权力国家”臭名昭著的代表,利维坦形象则被扭曲成面目可憎的摩洛神或者被赋予生命的假人。[3]P71这一状况至今亦然。

      抵抗权之不存在,还在于,作为利维坦而存在的国家,是维护宁静、安全和秩序的不可抗拒的工具而发挥作用的,并且,所有主客观的权利都站在它这边——原因在于,作为独一和最高的立法者,它制定所有的法律,要不然它就不存在,因而就不能实现其作为和平维护者的功能:在此情况下,国家就返回到了自然状态,国家就不存在了。[3]P46施米特认为,因为反叛和内战的原因,国家可能会停止运行,这一巨大机器可能解体,然而,此种发展与“抵抗权”毫无关系。

      然而,国家并不是绝对的。它自身也有义务:保护臣民身体的安全。“这样一种合理的国家权力首先必须要承担所有存在的风险,并且因此要担负起保护国家臣民安全的全部责任。一旦这种保护停止,国家本身亦将不复存在,所有的服从义务也由此解除。这样,个人就重新获得了他的‘自然的’自由。‘庇护和臣服’的关系是霍布斯国家建构的最重要的要点。”[3]P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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