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和严密化:作为理性选择模型的罗尔斯契约论证

作 者:

作者简介:
江绪林,哲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上海 200241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罗尔斯的契约理论作为一种理性选择模型,试图严密地推导出公平正义诸原则;然而,一些技术失误阻碍了这一目标的实现。罗尔斯不得不完全依赖康德式的先验论证和“自由而平等的人”这一规范概念。与此同时,对罗尔斯理性选择模型的修正或严密化却推导出与公平正义相迥异的正义原则。由于理性选择路径未能吻合康德式的先验路径的方向,形式上将两种路径整合在一起的契约设计不能为公平正义提供实质性的辩护。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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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论:契约论证的争议和本文的研究视角

      约翰·罗尔斯的公平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理论在当代西方政治思想中居关键地位。诺奇克认为,就深度和系统性而言,《正义论》在政治哲学史上直接承续约翰·穆勒的作品。①安东尼·阿巴拉斯特说,通过把正义放置到自由主义的思考中心,罗尔斯标志着自由主义传统内的一个显著进步或更新;②威尔·金里奇认为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为二战后西方社会围绕福利国家实践的政治论争提供了令人满意的理论框架。③而一个更具致礼意味的评价则是1999年在罗尔斯获奖颁奖礼上,当时的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致辞时给出的:“《正义论》……这本书令人信服地将自由权利和正义置于理性的新基础上。罗尔斯论证说,社会给予弱势群体以帮助不仅是道德的要求,而且是理性的逻辑要求。”④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复兴了古典社会契约论的传统,其特点是在一个虚拟的社会契约中让理性的行为者在无知之幕的处境下缔结社会合作的基本原则。无知之幕遮蔽了契约缔结者的利益和身份,使得契约缔结者无法提出或赞成只对特定地位有利的条款。在这种条件下缔结的正义原则被称为公平正义。简略地讲,公平正义包含两条具有优先次序的基本原则:一是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则,公民平等地拥有基本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二是涉及物质利益分配的差异原则,将使最低收入者的福利最大化。平等的自由原则优先于差异原则,即当基本自由与经济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自由权利优先满足。⑤

      在其正义理论中,罗尔斯采用的契约式论证是一个极富争议的论题,涉及契约论证与正义诸原则的关系问题:公平正义的原则在何种程度上依赖于契约式论证?围绕这一论题,大致有两种分析进路。

      一种进路倾向于认为正义诸原则独立于契约设计,否定契约式论证的有效性或重要性,甚至怀疑罗尔斯是否真的具有一种契约式的理论。这种进路的代表人物包括德沃金、桑德尔、麦克弗森、石元康、金里奇等人,而何怀宏、周保松等也基本上持有类似立场。德沃金认为罗尔斯的契约论证是无效的:原初状态是虚构的,而虚构的契约不能对契约的条款提供任何独立有效的证明。⑥依据德沃金的观点,原初状态只是一个通向一个更深的权利理论的中转站,而后者才真正为正义的两条原则提供证明。⑦桑德尔认为原初状态不是一个契约,因为在无知之幕后根本没有发生过任何选择行为,而只有无差异的行为者的自我认知。⑧石元康先将罗尔斯的契约论界定为一种道德契约论即从契约推导出道德原则,然后指出其证立过程中存在一个两难困境:为了证立道德原则,原初状态必须被理解为一个前道德的纯粹程序,而如何设置“公平程序”又反过来依赖特定的道德原则,这样,契约论方法陷入循环困境。⑨何怀宏、周保松认为契约方法在罗尔斯的理论中扮演的角色远远不如想象中那么重要,因为整个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只是罗尔斯的统合社会合作以及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人等基本理念的一种装载性或说明性的工具。(10)

      另一条分析进路可以理解为一种默认契约式论证为正义诸原则提供了关键辩护的倾向,它不质疑契约式论证本身的正当性或有效性,却未必满意罗尔斯契约设计的具体方式。作为对罗尔斯的辩护,莱斯诺夫说桑德尔的批评犯了一个很简单的错误:许多完全相同的个人仍然是许多个人。他们仍然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尤其是在罗尔斯的理论中,他们都想最大程度地占有有限的、同样的基本社会益品。因此,完全相同的个人之间的契约仍然是一个真正的社会契约。(11)诺奇克、布坎南、高斯尔都默认了契约论方法,他们设计了自己不同的契约理论。徐向东认同对契约式论证的一种温和肯定:契约并非一定是形成权威及义务的根据,而可以仅仅看作是辩护或评价政治权威的一种工具,甚至卢梭和康德就是这么看待社会契约论的。(12)赵汀阳从博弈论角度对罗尔斯的契约论进行了有洞见的技术批评:原初状态中对无知之幕的设置是成问题的,因为难以转化为有知状态;而且,纵使在无知之幕后,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也未必是博弈最可能的解。(13)

      本文试图从一个被忽略的视角或进路来分析罗尔斯的契约理论,即将其视作一种理性选择模型,强调借助理性选择范式的成熟理论模型获得较科学的认知。导致这一视角被忽略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政治思想家注重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的实质政治理念,而倾向于将社会契约设计理解为一种较次要的论证工具;二是当代一些衍生型契约理论者大大拓展契约论工具的应用范围,如托马斯·斯坎伦对普遍道德的推衍、帕特曼对社会性别平等的主张、查尔斯·密尔对种族不平等的分析等都借助了契约工具。(14)这种拓展模糊了当代西方主流的社会契约论由于引入理性选择模型所具有的认知上的严格知识品质;三是虽然诺奇克、布坎南和高斯尔等契约理论家普遍应用了理性选择范式,但他们都无意于对罗尔斯的模型进行精致的技术分析。四是将罗尔斯的契约理论看作一种理性选择模型的做法初看很鲁莽,存在着扭曲和简化罗尔斯政治思想的危险。因为罗尔斯从未认为个体是纯粹经济意义上的理性人,而是相反,他明确预设了“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人”这样的规范概念。(15)这种危险或许是该进路被漠视的主要原因。

      然而,如果罗尔斯的契约论证采纳了理性选择范式,那么将其视作一个理性选择模型进行考察就是一种正当的做法。两个理由强化了这一点:第一,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巨大理论吸引力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其正义两原则常常被理解为众多行为者理性选择的结果。这使得正义原则看起来是所涉前提的演绎结论,具有强大的逻辑说服力;第二,作为一种数理模型,理性选择范式之推理的可靠性诉诸于数学演算。这样,将罗尔斯的契约论证视作一种理性选择模型,就可对其进行严密的分析。这一视角的关键在于辨析出罗尔斯契约论证中可靠和不可靠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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