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20)06-0091-10 作为我国补充优质师资、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政策之一,公费师范教育经历了自2007年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试点实施的起步阶段、2013年向部分地方师范院校拓展的完善推进阶段、以2018年《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为标志,将“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调整为“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的转型阶段。自2007年政策出台以来,已“累计招收公(免)费师范生超过11万人”[1],为我国基础教育输送了大量优质的教师资源,为促进我国教育公平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但是,在公费师范教育政策实施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价值冲突逐渐显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度。学界已有研究关注任教农村的履约规定与毕业生就业期望之间的冲突,发现农村地区对公费师范毕业生缺乏吸引力,农村地区的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及发展前景是部分公费师范生拒绝长期扎根农村的主要因素[2]。就读一流大学的教育福利使部分不乐教的学生,牺牲专业兴趣选择了公费师范教育,学术兴趣与定向就业之间的矛盾也是部分公费师范生毕业后未能长期从教的因素之一[3]。农村生源地公费师范生需要面临在农村接受初级、中级教育,进入城市接受高等教育,返回农村任教的生活轨迹,经历着城乡内在身份变迁的期望与落差[4],其本质为公费师范生提高社会地位的期望与公费师范教育政策公平旨趣之间的价值冲突[5]。有研究发现公费师范教育的培养模式与用人单位需求之间的匹配度有待提升,在价值引导以及课程设置方面,普通教师教育培养模式未能充分考虑师范生高等教育前的学习经历以及农村地区的教育需求,任教农村的公费师范生面临职前教育形成的知识体系实践适用性不高的困境[6]。概而观之,国家、高校、师范生、用人单位等利益主体之间的潜在矛盾影响着政策的实施效度,但目前少有研究以制度逻辑观照公费师范教育制度场域中各主体间的价值冲突。为实现政策理想与实施效度的真正契合,本文从制度逻辑视角探究公费师范教育的政策意蕴与价值旨归,并以制度逻辑间的协调互补为内在机理,提出有效的改革路径,以期完善公费师范教育政策。 一、公费师范教育的制度逻辑 罗格尔·弗利南德(Roger Friedland)和罗伯特·R.阿尔弗德(Robert R.Alford)提出,社会是一个存在潜在矛盾的制度间系统,个人之间相互竞争与协商、组织之间有冲突与协调、制度之间彼此矛盾并相互依赖,只有将个人和组织的意识与行为置于社会背景中,以制度逻辑的视角描述并解释行动主体与其所处的社会场域之间的关系,才能理解社会系统中利益主体的行动出发点及冲突缘由[7]。社会场域由不同制度逻辑间的相互作用建构,如家庭制度、市场制度、科层管理制度、宗教制度等[8]。制度逻辑是由社会建构的文化符号、实践形态、假设、价值和信念的历史模式,个体通过这些模式为其日常活动赋予意义,制度逻辑具有符号性和物质性,前者以抽象的概念化意指为表征,后者体现为具象的社会关系与社会实践行为[9]。个体和组织的利益、身份、价值、假设都蕴含在制度逻辑中,成为指导或约束个体与组织行为的潜在行动规则[10]。当多种制度逻辑并存时,制度逻辑间的相互博弈影响个体与组织的行为,制度环境表征为多重制度逻辑间的相互冲突与整合[11-12]。个人和组织通过探索和解决不同制度间的潜在矛盾,改变或转换场域内不同制度之间的关系[7]。可以说,制度逻辑是对过度强调能动性的主观主义与过度强调组织权力支配性的组织主义的折中,个人和组织的价值观、行为规范与信念由宏观制度语境形塑,同时其能动性也通过制度逻辑影响组织行为的结果。 表1 影响组织与个体决策的制度逻辑及其表征[8,13-14]
制度逻辑 | 物质化表征 | 符号性表征 | |
国家逻辑 | 国家行政机构掌握产品与服务的生产与分配,层级权力规划、分配、监督专业工作,经验和年限决定职业发展,个人和组织的资格与责任由明确的规则予以确定 | 理性化、标准化,调节与规制,服从组织,提高公众福祉 | |
市场逻辑 | 行为主体作为消费者行动,根据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与成本进行消费,受利益驱使,职业的流动性较大 | 自我利益、收益最大化,自由竞争、竞争优势,工作被视为谋生手段 | |
专业逻辑 | 专业人员自主性,明确而严格的专业标准,专业化机构培养合格的专业人才 | 奉献于专业工作、服务他人,工匠精神、专业质量,从专业工作中获取满足感与成就感 |
制度逻辑为理解公费师范制度场域内各利益主体行为与决策的制度影响因素提供了理论分析框架。通过分析不同制度对各利益主体的影响作用,有助于明晰公费师范教育的价值旨趣与实施效果的制度影响因素。保罗·J.迪马吉奥(Paul J.DiMaggio)与沃尔特·W.鲍威尔(Walter W.Powell)认为强制性(Coercive)机制、模仿性(Mimetic)机制和规范性(Normative)机制是塑造组织场域的三种主要机制,其中,强制性机制以国家权力为主要表征,模仿性机制主要表现为应对不确定性而主动提高竞争优势的行为,规范性机制强调高度专业化[13]。艾略特·弗雷德森(Eliot Freidson)明确提出影响制度运行的三种制度逻辑,包括治理逻辑(Bureaucratic Logic)、市场逻辑(Market Logic)与专业逻辑(Professional Logic)[14]。其中,治理逻辑作用下,场域控制权由以企业为代表的内部管理机构,或以管理公共事业的国家行政机构为代表的外部机构掌握。帕特里亚·H.桑顿(Patricia H.Thornton)将组织逻辑中的外部机构分离出来,称其为国家逻辑(Logic of State)[8],可以说,弗雷德森提出的治理逻辑包含企业内部的管理逻辑与国家行政机构的国家逻辑。本文将迪马吉奥和鲍威尔的制度理论与弗雷德森的制度逻辑体系的内涵进行结合,将其融合为由国家逻辑、市场逻辑、专业逻辑构成的影响组织场域的结构因素为理论框架(见表1),从师范生选拔录取、契约培养、激励机制等维度,探究公费师范教育场域内三种制度逻辑作用下产生的价值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