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塞腐败之源

——腐败的经济学剖析

作者简介:
莫克 加拿大阿尔贝塔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杨贤 美国密执安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李怀祖 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中国软科学

内容提要:

本文指出政府产品商品化乃腐败之源。按贪污型腐败和寻租型腐败剖析权钱交易过程,分析政府产品供应体制对腐败过程的影响,阐明腐败导致社会财富流失、腐败网络形成和人才流向寻租部门。讨论了堵塞腐败的途径:限制政府产品数量,削弱政府官员“权钱交易”的动因和提高政府产品交易过程的透明度。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199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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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提到腐败,总是对这种毒害社会风气、损害大众利益的行为义愤填膺。然而,腐败有愈演愈烈之势。人人痛斥腐败,人人却习以为常,无可奈何。为了制止腐败的产生和蔓延,许多发展中国家开展了清除贪污腐败的政治运动,设立反腐败的司法行政机构,加强道德教育等。实践表明,这些措施都能收到一定成效,但不能治本。

      清除腐败的运动往往在政权交接时期产生。像墨西哥 1976 年波尔蒂罗接任总统时对前任矣切维拉政府的腐败进行了大规模的清理。苏联在80年代,安德列波夫将前任勃列日涅夫的女婿契尔巴罗夫以贪污定罪,党、政、警察和克格勃系统的4000多名官员被捕入狱。然而,墨西哥、俄罗斯仍然贪污腐败盛行。

      设立专门的反贪污机构负责调查官员们的贪污腐败行为,也是许多国家采取的措施。印度于1964年成立中央稽查委员会,并在各政府部门设立常驻代表以监督官员的行为,如发现贪污腐败情况则向中央报告。中央稽查委员会会同警察系统中的中央调查局立案调查,最后交法院审理。然而,研究表明,成立此专门机构以后,官员的贪污案件审理数量有所增加,贪污腐败现象却未受到遏止。

      香港1974年所设立的反贪污局独立于警察系统和政府部门,直接向法院报告,成立后曾查出警察系统中重大贪污案件,并逐渐在民众中享有声誉。然而,它的独立权力引起警察部门的反对,迫使其放弃一些权力。同时,在其20多年的历史中,出现过反贪污局局长本人的腐败行为。

      道德教育对于政府官员十分必要,但无法根除腐败。古今中外,各历史阶段和各种社会制度下,腐败现象都不能幸免,说明腐败并不是某种社会制度和阶段的特有产物。把腐败归因于剥削阶级思想,认为只要思想教育好了,克服了剥削阶级思想,官员的腐败就能根除,这种以标签式的判断代替机理解释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无论是反贪污的政治运动或设立反贪污专门机构都是对于贪污腐败事件本身的稽查、惩治并起到威慑作用。然而,贪污腐败行为必然体现在权钱交易上,是权力和经济行为交织的过程,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腐败行为的机理方能探明堵塞腐败之根本途径。我国历史上,贪污腐败可谓“无代无之”,竟与史实同寿。历朝的政治家用尽心计,设法清除贪污,不外乎两种办法,一种是厚禄,一种是严刑。宋代官俸最厚,明初则重刑治乱,凡贪官污吏,重者处死,甚至剥皮之刑,轻也充军或罚作苦工,暂时都有相当效果却不能持久(吴晗,论贪污,1943年,云南日报)。这两个办法只能治标,不能治本,治本的办法还得从经济运行系统去探究。

      一、腐败行为的主体是政府官员

      何谓腐败,“辞海”注释为腐烂。从牛津、韦氏字典的解释,有三种含义,一种是指物质形态的变化,“事物处于逐渐丧失其原来形式、质量和价值的状态”;一种是从道德角度,指一个人道德上的败坏和堕落;再则,指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出现的行为,“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由于受贿而丧失了正直性”。政治经济学的文献中也有关于腐败的定义:“腐败是政府官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不遵守所奉行的准则”,“腐败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滥用公共权力”,“腐败是官员利用所掌握权力,违反现行法律和规定去谋取私利的行为”,“腐败是政府官员为了私利而出售政府资产的行为”,“腐败是政府官员为了私利而滥用统制和行政干预,错误配置资产和税收的行为”[1][3]。上述定义表达方式不一样,但共同指出腐败的两种属性:

      第一,经济学研究中,腐败行为的主体界定为政府官员。官员掌握公共权力,有权直接或间接处置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具备权钱交换以权谋取私利的条件。卷入某项腐败事件的人员当中,有些并非政府官员,但不外是两类人,一类是行贿者,如工商企业人士,眼光盯住官员手中的权势,一类是官员们的帮办,秉其意旨行事的人,他们的行为都附属于政府官员。

      第二,腐败均属违法谋取私利。私利泛指个人自己、家庭、亲戚朋友、小圈子的利益,既指金钱物质利益,也包括名誉地位等无形利益。谋取自利并不为过,腐败是建立在损人利己的基础上违法去谋求个人私利。

      现实生活中的官员和公众,完全不考虑自利而利他的人恐怕不存在。“自利性”(Self-interest)是人性的顽固弱点。腐败和“自利”的人性相通,从人性角度来说,腐败可能发生在任何国家的官员身上,不论发达或发展中国家、集权或民主、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没有任何人能说他天生与腐败无缘,或者说,此人剥削阶级思想严重就注定会腐败,此人思想觉悟高就注定不会腐败。关键是经济运行系统要有约束和监督机制,使得官员无法、不敢或不值得去违法谋取私利。反过来说,缺乏这样的机制,思想觉悟并非可靠保证。

      如果说“自利性”这个经济学的前提假设还有争议的话,把“自利性”作为研究腐败行为的基点应该被接受。参与腐败行为的人只能是私利而绝不能说是利他的驱动。

      二、权钱交易过程

      腐败行为实际上就是权钱交易过程。政府官员掌握各种权力,颁发护照、资格证书、进出口许可证、驾驶证、营业证,分配资源额度,审批建设项目和贷款以至人事任命等。这些许可证、资格证和批准书等以及手中掌握的有关信息,均可视为“政府产品”,官员是这些产品的供应者。它有许多需求者,而供求之间的主动权掌在官员手中,官员有权招揽、限制、拒绝或出售这种产品,各种统制规章条例和办法,实际上都是依据官员意志设置的各类出售政府产品的办法。这就为官员受贿提供了机会。权钱交易过程可以分两种情况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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