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赫金表述诗学的多维生成与效果期待

作 者:

作者简介:
龚举善,中南民族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原文出处:
文学评论

内容提要:

巴赫金的表述诗学具有“起点”意义,包括文学作品在内的具体言语单位以及由此而来的符号化系统文本是其综合价值指向。受制于社会情势、意识形态、言语流动和交际条件等多种因素,任何表述都充满着他性对话以及对话中的泛音;表述的目的在于获取积极应答式理解,不能自成目的;承此,巴赫金深刻论述了表述的双主体、双声语和双意识问题,并特别阐述了创造性理解的外位性超视效果和积极应答的多功能实现,拓展和深化了表述中双向问答的响应机制,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21 年 01 期

字号:

      巴赫金的“表述”诗学是在批判个人主义语言观和抽象客观主义语言观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在《马克思主义与语言哲学》《言语体裁问题》《〈言语体裁问题〉相关笔记存稿》《文本问题》等著述中,他集中而深刻地阐释了有关“表述”思想,客观上已形成丰富而独特的表述诗学。以“诗学”之名来命意巴赫金以“表述”为核心理论思维,主要基于三种考量:从建制上看,“表述”观在巴赫金全部理论体系中具有逻辑建构上的基元意义,离开了表述,话语、文本、对话、复调等便无从谈起;从体制上看,巴赫金的“表述”观拥有丰富、独特的思想内涵以及由此而来的自洽自立的理论品格;从机制上看,这种丰富、独特和相对自立的“表述”观属于巴赫金广义社会历史诗学总体构架中极具亮色的组成部分。

      “表述”一词既是动词,也是名词,在包括斯拉夫语族在内的印欧语系中兼作动名词,既表示动态言语交际方式及其过程,也指涉静态言语行为以及文本形态。这一方面使之富有语用涵义的弹性空间,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人们理解的难度。不过,宏观梳理后不难发现,巴赫金笔下的“表述”主要有广中狭三义:从宏观层面看,“语言通过表述与现实发生联系”[1],言语在现实中的存在形式即表述[2];从中观层面看,“作为话语的文本即表述”[3],“作者创造统一而完整的言语作品(表述)”[4];从微观层面看,“表述是可以对之作出回答的最小单位,是能够对之或同意或反对的最小单位”[5]。上述三重意涵之间尽管有所差异,但同时拥有鲜明的价值趋同性——表述使语言走向了具有对话意义的言语实践,并以相应的言语体裁形式寻求着特定语境中的应答理解。

      一 表述的多维生成

      巴赫金认为,表述的价值不是由它们与作为纯语言学意义上的体系的关系所决定的,而是由它们与现实、与说话者主体、与具有真和美等价值的他人表述之间各种形式的关系所决定的。[6]概言之,表述的历史生成主要受制于社会情势、意识形态、言语流动和交际条件等因素。

      社会环境和历史场景亦即总体性社会情势是表述得以生成的初始依据。

      正是在社会环境和历史场景的统制之下,巴赫金毫不迟疑地将其诗学体系宏观地命名为“社会学诗学”,继而将研究史诗、长篇小说中的时间形式和时空体问题的理论命名为“历史诗学”。究其实,社会学观念以及与之相匹配的相关研究方法已经成为特定历史语境下巴赫金无法回避的学术选择。

      1926年,在评价萨库林有关方法论的著作《文艺学中的社会学方法》《文学史的综合体系》时,巴赫金就批评它们“缺乏社会学的社会学观点”。在相对集中地阐发表述诗学的两篇核心文献《生活话语与艺术话语》(1926)和《马克思主义与语言哲学》(1929)中,前者的副标题是“论社会学诗学问题”,后者的副标题为“语言科学的社会学方法基本问题”。在《生活话语与艺术话语》中,他指出长期以来存在着一个错误的见解,认为社会学方法只能出现在为意识形态因素所复杂化了的艺术诗学形式的领域,而形式本身具有自己独特的、非社会学的本质和规律性。产生此种错误的根源,是“在根本上与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基础本身相矛盾:即与它的一元论和它的历史性相矛盾”[7]。在总计三编的《马克思主义与语言哲学》中,巴赫金专设“语言结构中表述形式史”一编四章,作为该著的压轴内容。据此可见,巴赫金特别强调历史唯物论助推下社会学观念和方法在表述实践中的优先地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作为社会存在形式的社会环境、社会氛围对包括文学艺术在内的人文学科具有原发性决定作用。巴赫金指出,言语行为及其产品——表述绝不是个体的现象,“表述是社会的”。[8]即使是言说主体的内在感受,仍然是特定社会环境作用下相应社会氛围的反映。他特别强调:“无论是由环境所决定的最直接表述,还是由该说话者集体环境的整体所决定的深一层表述,都完全是社会的相互作用的产物。”[9]

      外力因素中客观性的社会情势固然重要,主观性意识形态的干预力量也不容忽视。从程序角度理解,如果说以人的现实生活为中心的客体性社会环境是第一性的,由此产生的主体意识形态是第二性的,那么,作为既受制于社会环境同时又受制于包括说话者主体感受在内的意识形态的言语表述则是第三性的。受当时特殊社会情势的影响,巴赫金从不否认包括政治在内的意识形态对于文学艺术的强力作用,他甚至不无极端地指出,“符号是阶级斗争的舞台。”[10]

      不过,巴赫金更为看重意识形态的多层次性。在他看来,语言虽然是中性的,但言语链条中的表述则是情态的,因为它受到社会意识形态和个人情感态度的共同约定。即便貌似中性的语言,也与相应的意识形态内容和表述者的主体情态密不可分。他据此抽象出决定语言手段和修辞方式的三大要素:一是指物内容,二是说话主体的情感态度,三是表述者对听者和他人——第三者言语的情态[11]。因而,“只有能满足社会评价的要求的语言成分,才能进入表述”[12]。在此基础上,他将意识形态分为生活意识形态和话语意识形态(亦即表述意识形态)两大类型,认为前者接近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心理”范畴,后者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意识形态。生活意识形态是生活感受以及与之直接相连的外部表现的一切总和,它不同于已经形成的意识形态体系——艺术、伦理、法律,等等。具体到生活意识形态与作为审美意识形态的文学创作间的关系,巴赫金认为,生活意识形态的功能在于将作品引入一定的社会情境,以保证作品在“当代意识的语境中”被有效接受。其中,表述者的创作个性是生活意识形态的社会性个人定向,创作个性的结构则“是一种投射到个体心灵之中的,对复杂而稳定的社会经济状况所做的确定的意识形态解释”[13]。这样,创作个性便通过作品与社会读者取得了包括审美需求在内的审美意识形态上的深层沟通。

      在具体研究了文学环境与生活环境在意识形态界面的相遇之后,巴赫金将意识形态观与文学史观结合起来,从意识形态系统论角度阐明了文学史研究的基本任务和文学史家所应肩负的意识形态责任:文学史在不断形成的文学环境的统一体中研究文学作品的具体生活;在包围着它的意识形态环境的形成中研究特定文学环境;在渗透于其中的社会经济环境的形成中研究这种意识形态环境。[14]至此,巴赫金构建起相对自足的意识形态表述理论。

      除社会情势、意识形态因素外,表述活动还受到语言共性和言语个性的内部规定,巴赫金将该因素称之为“言语流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