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演进视野下早期中国公共阐释话语体系的崩溃与重构

作 者:

作者简介:
袁宝龙,男,吉林白城人,历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阐释学高等研究院副研究员,从事中国古代思想史研究,北京 102488

原文出处: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社会成员对于世界的普遍性认知、理解和阐释决定着社会的运行法则与道德秩序的建立和发展,这种普遍性认知、理解和阐释即为此一时代公共阐释话语体的建构基础。这一体系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社会形态的发展而不断经历崩溃与重构的生命周期。殷周以前,中国古代社会的公共阐释话语体系皆未摆脱天命理论的范畴,以神学力量或礼乐文明为理论支撑完成构建。春秋时期,礼崩乐坏,传统礼乐体系全面崩溃,在体系重构的过程中,孔子主张借助人性的内在力量来取代传统的鬼神之道,为体系重构找寻到支撑动力,中国封建时代公共阐释话语体系的基本范式遂就此奠定。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20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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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10 文献标识码:A

      摩尔根把人类社会划分为野蛮时代、开化时代、文明时代几个阶段,这种划分方式大致勾勒出人类从愚蒙走向文明的历史进程,成为认知和解读人类社会发展历史的重要理论成果。恩格斯以此为基础,基于唯物史观视角,撰写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在这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经典著作中,恩格斯进一步阐释了古代社会的发展规律以及国家起源诸问题。他在书中指出,人类社会的组织形式先后经历过家庭、氏族的发展阶段,不过随着生产条件的变革以及阶级的出现,人类社会的组织形式终为国家所取代。国家作为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其实质是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之内[1](P166-168)。换言之,随着人类社会组织与秩序的建立和完备,社会成员对整个社会最高运行法则的需求变得日益强烈。而遍观人类社会历史诸阶段,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最高法则的确立必然以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世界的共同认知、共同的价值观念为基本前提。在此基础上,始有可能产生公共阐释话语体系,用以阐释和指导现实世界的运行发展。

      所谓公共阐释,是指在公共理性的共同体之中及相同语境下,体现公共理性规则的阐释,超越并升华个体理解与视域,申明和构建公共理解,最大限度地为多种话语共同体所理解和接受[2]。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一旦社会成员对某一种世界阐释方式及阐释话语产生了普遍性认可与接受,那么此种阐释即会上升为公共阐释,此过程便是阐释公共性的建构过程。在人类社会发展与演进的进程中,受科技进步、政治变迁等多方面因素影响,阐释的公共性曾经历过多次建构与崩溃,不合时宜的阐释话语终将被时代抛弃,符合时代需求的新兴阐释话语体系被构建、认可并占据统治地位。一般来说,人类社会重大的时代变革往往就是以公共阐释话语体系的革易兴替为注脚。

      具体到中国古代,从远古社会至上古三代,为适应社会发展与文化进步,具备不同时代特征的公共阐释话语体系经历了反复建构与屡次瓦解的过程。随着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公共阐释话语完成崩溃与重构的周期越来越长,其过程也越来越艰难,这一点在两周之际礼乐制度崩毁后达于极致。春秋战国时代,正是在致力于公共阐释话语体系重构的理论探寻中,出现了百家争鸣的诸子时代。包括儒家在内的诸子学派均欲开创一个新式话语体系,以实现礼崩乐坏之后的阐释公共性重构,直至数百年后汉武帝定儒学于一尊,中国封建时代公共阐释的话语体系始就此奠定,此后绵延两千余年,其生命力之旺盛,影响力之深远,为人类历史所罕有。而溯其源流,求其根本,实皆发端于此。

      一、基于天命理论构建的早期公共阐释话语体系

      (一)巫术文化:远古时期公共阐释话语的生成与破灭

      原始社会晚期,随着早期国家形态的初步形成,原本以自然崇拜、鬼魂崇拜、生殖崇拜、图腾崇拜、祖先崇拜等多种形式存在的原始宗教,开始逐步由多神崇拜向一元至高神的崇拜演变,完成了由原始宗教向古代宗教的过渡。这种神灵崇拜由多元向一元的转化趋势,表明了中国古代社会统一意识形态的逐步生成,亦使社会范围内公共阐释话语体系的构建成为可能。

      殷商时期,阐释的公共性建立于鬼神之道的基础上,此为上古观念的遗存。《周易·观卦》称:“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3](P97)《礼记·祭义》:“因物之精,制为之极,明命鬼神,以为黔首则,百众以畏,万民以服。”[4](P1325)《墨子·明鬼》:“尝若鬼神之能赏贤如罚暴也,盖本施之国家,施之万民,实所以治国家、利万民之道也。”[5](P336)近人冯友兰亦称:“人在原始时代,当智识之初开,多以为宇宙间事物,皆有神统治之。”[6](P36)钱锺书则称:“鬼神设教,乃秉政者以民间原有信忌之或足以佐其为治也,因而损益依傍,俗成约定,俾用之倘有效者,而之差成理,所谓‘文之也’。”[7](P20)上古以降,至夏商时期,人们对自然世界的理解,仍多以“鬼神”为世间主宰力量这一假设为基本前提,并以这种假设为基础创建起一套神秘色彩浓厚的理论体系,作为书写道德规则、运行社会组织的合法性依据。

      在殷商人的认知中,上帝为主宰万事万物的至高之神,掌握人间生死兴衰,决定农稼丰歉[8]。而为实现人类与上帝之间的对话交流,遂产生了巫术。中国巫术文化源自上古,而盛行于殷商时代,深刻地影响着时人认知和理解世界的方法与范式。根据弗雷泽的理论,巫术是一种被歪曲了的自然规律的体系,即关于决定世上各种事件发生顺序的规律的一种陈述[9](P19-20)。从现实角度来看,芸芸众生唯有借助巫术,始能聆听天意,并据此在现实世界中抉择取舍,各行其是,巫术亦成为高于世间一切规则的最高原则。

      因此,具有通灵之能、掌握巫术要义的巫觋,成为殷商国家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角色,而且随着国家形态的发展与完善,其地位日益重要。其原因在于,与上帝对话意味着具有解读天地运转法则、转述天意的特权,进而对书写社会道德准则、制定社会秩序产生决定性影响,这种影响在阶级社会中与统治者身份、权力的合法性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尚书·吕刑》云:“乃命重黎,绝地天通,罔有降格。”孔传云:“尧命羲和世掌天地四时之官,使人神不扰,各得其序,是谓绝地天通。言天神无有降地,地民不至于天,明不相干。”[10](P539)即阻绝寻常个体与天神交流的路径,唯有专主祀神者方有此特权。此为远古之事,而这种情况在殷商时期被进一步极端化、制度化,与天对话的特权为统治者所专有。陈梦家称:“由巫而史,而为王者的行政官吏;王者自己虽为政治领袖,同时仍为群巫之长。”[11]在把持巫觋这一人神交流的必备居间者身份后,统治者直接垄断了与天对话的特权,其身份与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并借此为自身赋予了神性色彩。如弗雷泽所说,“在那些年代里,笼罩在国王身上的神性决非是空洞的言词,而是一种坚定的信仰。在很多情况下,国王不只是被当成祭司,即作为人与神之间的联系人而受到尊崇,而是被当作神灵。”[9](P17)正是借助于巫术理论体系,商王对上帝意志的转述和阐释,具有无穷的号召力,殷商时期阐释话语公共性正是以此为基础建构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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