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释逻辑的诠与阐法则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政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与阐释学研究中心教授(北京102488)。

原文出处:
探索与争鸣

内容提要:

认识与阐释是人类把握世界的基本方式,二者的逻辑有着本质不同。认识是指人对感性客观世界的认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知识;阐释是指人类基于自身的理解、领悟和体验能力,对文本世界的意义昭示与价值言说。阐释逻辑法则下的诠,有求真、证实、显原的认知特性,将特定文本时空中的作者意图和文字语义还原出来,让公众理解,最终形成共识,构成知识,成为历史性的社会文化。在阐释逻辑法则下,阐是具体文本与阐者的对话过程,具有无限开放多元的特征,正态分布的有效区间性是阐的重要逻辑法则。然而,根据热力学第二定律,相对稳定、平衡、有效的阐的正态分布又总是一种临界区间,这也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精神相一致。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20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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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在当代阐释学现场中提出强制阐释论、公共阐释论之后,张江教授近期又提出了阐释逻辑的问题。①阐释逻辑曾为许多阐释学家所提及,如伽达默尔的“问和答的逻辑”。解析阐释逻辑是当代阐释学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也是创建当代中国阐释学的内在要求。张江明确表达他所说的阐释逻辑作为阐释的普遍方法和思维方式,生成并自洽着阐释公理与规则系统。其基本属性与特征为阐释的确定性、开放性、收敛性、融贯性及可接受性。这里有两个重要问题需要追问:一是阐释有普遍的逻辑吗?二是阐释的逻辑就是这五个基本属性与特征吗?笔者认为,阐释有逻辑,而且在阐释内部有着更本质与普遍的法则决定着阐释的逻辑。本文将通过对思想史与科学史的反思就此问题进行阐发。

      认识与阐释的逻辑规定性

      (一)认识的逻辑规定性

      主体的人与客体的世界关系多维多元,主体的人对客体世界的把握也复杂多样,马克思说过:“整体,当它在头脑中作为思想整体而出现时,是思维着的头脑的产物,这个头脑用它所专有的方式掌握世界,而这种方式是不同于对于世界的艺术精神的,宗教精神的,实践精神的掌握的。”②认识与阐释是主体的人与客体世界的两种构成性关系,认识世界与阐释世界是人类两种性质不同的把握世界的方式,认识与阐释就有着本质不同的逻辑。

      认识的逻辑的基本含义和规则,是在西方认识论两千多年历史性生成与发展中确立的。古希腊泰勒斯在公元前6世纪用“水”表述世界本原之道,经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巴门尼德、芝诺、德谟克里特,世界本原之道的存在根基也成为不证自明的认识逻辑起点。苏格拉底进一步把世界本原之道与认识逻辑起点的同一性原则创设为关于认识真理的开放性话题,彻底否定对世界的相对主义理解,而坚持揭示认识世界的真理性,为认识的逻辑定制了基本功能。柏拉图的理念论又为认识的逻辑是获得真理的基本功能提供了普遍性。柏拉图尝试在感性具体、变化不息的现实中找到不变的普遍性确定性,认识真理就依据这个不变的普遍性确定性,他称之为“理念”,这是认识逻辑的根本法则。认识逻辑的根本使命就在于揭示万事万物背后普遍确定的理念,这也是认识的真理性所在。亚里士多德为认识逻辑设定了形式法则:一是感性现实先于认识而在;二是认识即为感官对感性现实的经验加工并形成知识的过程;三是感性现实与人的认识思维具有密切联系,这是认识真理性的基本依据。对感性现实的经验归纳产生概念。两个以上概念构成肯定或否定的话语,形成判断。如判断与对象相一致就是真判断,反之则为假判断。判断符合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他律就是真判断。由已知判断为前提的推导叫推理。推理得知的未知信息就是知识。认识思维与认识对象的同一性,使认识逻辑成为识和知的普遍、理性、规范的主观工具。17世纪,数学的巨大成就使其成为认识逻辑中的思维法则准标。法国哲学家、数学家笛卡尔依据数学公理解释认识的真理性和知识可靠性问题,提出“我思故我在”的认识逻辑法则,思维理性最普遍、最实在、最自明,不可怀疑。18世纪,英国哲学家培根、休谟、洛克等解析人类心理要素,确立认识来源于感性的认识逻辑法则,经验成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而德国思想家莱布尼兹、沃尔夫、鲍姆伽顿等则坚持认识逻辑的根本是与生俱来、非经验的天赋观念。天赋观念自洽而无矛盾,普遍而建构化,产生了知识的真理性,是思维理性所在,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康德不同于既往都从“人认识了什么”来规划认识的逻辑法则,而是从“人能认识什么”来规划认识的逻辑法则。康德对认识逻辑制定的法则是:可知的现象经验为认识的对象,对现象经验世界的逻辑推理判断是认识过程,知识是认识结果。认识的边界则是现象世界,对于现象世界之外的意义、信仰、意志世界,诸如上帝天堂,宇宙诞生前的世界、伦理、审美等超越经验现象的问题,认识能力无能为力,如认识它们就出现二律背反,知识内部将充满矛盾,失去统一性、普遍性,认识也就丧失真理性了。理性能力是反思性、制限性、批判性的认识能力。在认识逻辑中,理性能力为确定知识边界,保证知识的同一性、普遍性、真理性提供法则。费希特强调自我的主体意识在自我创造性运动中实现了认识对象与认识主体的同一,在认识逻辑的展开中,认识对象成为人的本质展开。谢林又突出了自然在认识中成为自我,自我又成为自然,在兼性中生成知识,为认识逻辑增添了兼性法则。黑格尔则强调绝对理念的辩证发展演进使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融会统一、相互作用、互展确证,并被认识,形成知识。黑格尔赋予认识逻辑以历史性法则。

      从古希腊至19世纪中叶,认识论已成为完善系统的体系,认识逻辑的法则被坚实确立:一、认识对象是感性客观的世界。二、认识主体是人类的感性、知性、理性能力。三、认识工具是观察、认知、归纳、分析、实验、实证、计算。四、认识结果是揭示感性客观世界的性质、因果、结构、功能、规律。五、认识目的是形成关于感性客观世界的客观性知识,指导人类适应、利用、改造感性客观世界。六、认识真理性在于由发现感性客观世界的真、客观的真实至知识的道理,这是检验认识的标准核质。

      (二)阐释的逻辑规定性

      阐释指阐发解释。在阐释学中,阐释是对文本世界的意义昭示与价值言说。对阐释逻辑的法则界定,需要回到当代阐释学建立的思想与文化现场。

      19世纪中后期至20世纪上半叶的西方世界,垄断是从生产到消费、从政治权力到日常生活的社会时代标志,国家优先为现代的基本历史形态,西方处于重大变局之中。同时,西方文化也出现深刻转型,先后出现了孟德尔遗传学、爱因斯坦相对论、普朗克量子力学、弗洛依德精神分析学、韦伯社会学、费边福利经济学、德国新历史学派、法国年鉴学派、维特根斯坦语言学,还有象征派、印象派、抽象派、未来派、意识流派等现代主义文学。西方精神倾向主流是非理性主义逐渐掌握解释世界的话语权,而阐释学也成长为一门人文学科。当代阐释学鼻祖施莱尔马赫一反西方启蒙运动的理性传统,拒绝用认识论或伦理学来理解世界,而视情感传达与认同为理解生活的普遍方法。施莱尔马赫的传人狄尔泰则明确宣示阐释不同于知识认识和信仰实践,是个体生命体验对世界的历史理解。因此,狄尔泰称阐释为精神科学。文德尔班区分了“事实世界”与“价值世界”,认定对“事实世界”的理解为认识,对“价值世界”的理解则是阐释。阐释学集大成者李凯尔特坚信科学的基石为客观事物的普遍规律,而阐释学的本质是社会文化的自由价值。价值的个体性、差异性造就了文化的具体性、不可重复性,这正是文化与自然的根本区别,也是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不同之处。显然,从当代阐释学生成的思想文化现场中可以看到,阐释学就是为对抗认识论一统天下而诞生的,排斥普遍追求个别,压制理性张扬非理性,是当代阐释学的基本规定性。20世纪中叶,阐释学逐渐哲学化,出现了本体论阐释学,胡塞尔为其提供了哲学方法论。胡塞尔断言认识的本质不是将精神还原为物质,就是把物质归根为精神,导致心物分裂的认识困境。现象即本质,是解除认识困境的唯一方法。这意味着意识都有对某个对象的指向性,可将意识之外的存在如所谓的前提、设定、条件、公理等悬置起来,犹如人们天天使用电脑却不一定都要知道计算机最早的发明者图灵一样。胡塞尔的弟子海德格尔为阐释学提出的“阐释的循环”,使当代阐释学现场出现了深刻变化,触及阐释逻辑问题。海德格尔相信有一种特殊的“在”使世界其他的万事万物存在,称为“此在”。这个“此在”不是黑格尔说的具体属性和特征的现实存在,而是有血有肉的当下个体人。这个有血有肉的当下个体人能运用言说证明自己现实地生活在世界中,并确认这个世界的存在及其对人的意义和作用。如此,不是实在性而是意义性才是存在的本质。个体人头脑中的生活世界“前结构”不可避免地参与对世界意义的阐释,所以阐释一定是历史性、当下性的。阐释也就成为一个确证自己、昭示世界存在意义的循环过程。也许海德格尔的“循环阐释”就是一种哲学意义上的阐释逻辑。伽达默尔则坚持阐释者不可能纯客观地释读文本。文本是文本作者的创作结晶,积淀着作者的思想、情感、动机等主观意识,当阐释者面对文本时,作者已不在场,无法还原文本的作者原意。即便作者出场指认自己的原意时,也是另一阐释者对文本的阐释,阐释者总有一个“前理解”“前阐释”参与文本的释读,它是阐释的前提与基础,所以有限、相对、开放是阐释的根本规定性,而“前见”也就是阐释逻辑。阐释依靠言语,对话则是阐释的言语方式,于是对话的规则在伽达默尔那里也许只是一种阐释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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