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作品的审美价值与艺术价值辨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守森,山东师范大学文学院。

原文出处:
文学评论

内容提要:

审美价值与艺术价值是内涵不同的两个概念。文艺作品的审美价值由两个层级构成:一是作品的形式技巧,二是其中所表现的美的事物、美的情怀之类。艺术价值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是指文艺作品的整体性、综合性价值;狭义的是专就作品的艺术性而言的价值。在文艺作品中,存在着狭义的艺术价值、由狭义艺术价值生成的审美价值、文艺作品内容的审美价值、综合性的广义艺术价值等不同价值区位。明了这些不同价值区位,有助于我们打破审美霸权,提防褊狭的审美价值崇拜。以超审美的视野去发掘与肯定相关作品震撼心灵的精神境界,有助于我们从不同维度进行文艺批评。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20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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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外文艺理论界,何谓文艺作品的“审美价值”?又何谓其“艺术价值”?“审美价值”与“艺术价值”之间是何关系?看法尚较纷扰。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许多论著中,常将审美价值等同于艺术价值,将审美标准等同于艺术标准,将审美批评等同于艺术批评。由于价值尺度与内涵的混乱,许多评论文章往往给人虚浮空泛,似是而非,云山雾罩之感。为了更好地进行文艺批评,对于文艺作品的“审美价值”与“艺术价值”应作确当的辨析。

      一 审美价值与艺术价值问题的纷扰

      在已有的美学与文艺理论中,关于文艺作品的审美价值与艺术价值,大致有四种不同看法:

      其一,审美价值是文学艺术作品的根本价值。按俄国当代文学理论家哈利泽夫的看法,“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艺术理论家们都是——完全有理据地将艺术之审美的方面作为主要的、轴心的、支配性的方面加以考察的”[1]。这一论断虽不尽切实,但在中外文论界,将“美”作为文艺作品的基本特征,将审美价值视为其根本价值,确乎是由来已久,也是最具普遍性的一种观点。早在18世纪,德国哲学家谢林即曾宣称“没有美也就没有什么艺术作品”[2]。黑格尔也是以“美”为视点探讨艺术特征的,并特别将艺术定性为“美的艺术”[3]。英国作家王尔德在他的《〈道连·葛雷的画像〉自序》中,则径直将艺术家称为“美的作品的创造者”。伊格尔顿也由“审美”着眼,提出产生了重大影响的“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的生产”的论断。美国当代文学理论家布鲁姆出于对文学研究已偏向于文化研究的不满,强调艺术价值的核心“还是审美的”[4],并专门写作出版了侧重于审美研究的《西方正典》一书。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首重文艺的审美价值,也已作为拨乱反正的显赫思潮,深刻影响了当代文学艺术的发展。至今,“文学是审美地反映现实生活”“文学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审美是艺术的目的之所在”之类见解,仍在我们的文论界占据主流地位。

      其二,否认文艺作品的审美价值。如托尔斯泰曾明言:“只有当人们不再认为艺术的目的是‘美’(即:从艺术得来的某种快乐)时,他们才会了解艺术的意义”[5]。穆卡罗夫斯基亦在否定审美价值的基础上,将艺术作品定义为“一个十足的非美学(外在的)价值的集合体”[6]。波斯彼洛夫认为,艺术的“本质本身就完全不是审美的”[7]。美国当代美学家丹托的观点更为明确:“美既不属于艺术的本质,也不属于艺术的定义”[8],并主张“要从爱德华时代的关于好的艺术是美的原则中解放出来”[9]。在英美分析哲学界,亦有学者断言:“根本就没有什么美学而只有文学批评、音乐批评的原则”[10]。据美国学者托马斯·门罗的观感:“那种把美作为优秀艺术的一般规则的作法,差不多引起了所有人的攻击”,“‘美’这个词已经不时兴了,并为老练的批评家们所摒弃”[11]。据此,文艺作品自然也就没什么审美价值可言了。

      其三,审美价值等同于艺术价值。但丁说过:“作品的善在于思想,美在于词章的雕饰。”[12]所谓“词章的雕饰”,即一般所说的作品的艺术性。按此看法,作品的审美价值也就是艺术价值了。后来的克罗齐也强调,对于文艺作品而言,“审美的看法始终只关心表现是否恰当,这就是说,它是否美”,因而“真正的艺术批评当然是审美的批评”[13]。可见,克罗齐也把审美价值等同于艺术价值。我国不少学者也是这样看问题的,如朱光潜认为:“艺术价值问题就是普通所谓美丑问题。美是艺术的正价值,丑是它的负价值”[14]。敏泽讲过:“文学的审美功能,主要的表现就是文学艺术作品的艺术性”[15]。张岱年的看法更为直截:“真为认识的价值,善为行为的价值,美为艺术的价值”[16]。按此类看法,“审美批评”实际上也就等于“艺术批评”,“审美标准”也就是“艺术标准”。

      其四,审美价值与艺术价值是两种不同的价值。英加登即由“艺术价值”与“审美价值”两个方面论及文学作品,认为一部文学作品“具有艺术价值的性质和具有审美价值的性质”[17]。英国当代学者麦卡里斯特强调:“美并不是我们可以设想的唯一的审美价值:另一种在艺术作品的估价中起重要作用的价值是艺术价值”[18]。日本美学家竹内敏雄亦指出,文艺作品体现出审美价值与技术价值两个方面。冯宪光认为竹内敏雄的看法值得重视,“文学作为主体的一种创造,它不仅有内容形态的精神价值,而且也有形式技巧的技术价值或技巧价值”[19]。杜书瀛亦审慎地指出,艺术价值虽与审美价值密切相关,但又有所不同,将二者“完全等同起来,恐怕欠妥”[20]。

      审美价值与艺术价值之间的纷扰该如何澄清?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厘清文艺作品审美价值与艺术价值的所指,以及二者之间的关联。

      二 审美价值与艺术价值的内涵

      在已有美学研究中,何谓审美价值,虽看法不一,但大致形成了共识,指的是事物给人以情感愉悦的价值。用康德的话说,“美是无一切利害关系的愉快的对象”[21]。用桑塔耶纳的话说,“美是被当作事物之属性的快感”[22]。用朱光潜的话说,美感的特征是“观赏者在兴高采烈之际,无暇区别物我,于是我的生命和物的生命往复交流,在无意之中我以我的性格灌输到物,同时也把物的姿态吸收于我”[23]。用李泽厚的话说,“美感是一种感情,是一种喜悦和愉快的感情”[24。人们所说的文艺作品的审美价值同此,即既非政治、道德等方面的教育价值,亦非孔子所说的“多识草木虫鱼”之类的认识价值,又不同于通过市场实现的商品价值,指的主要亦是“作品的‘畅神’‘移情’效果和娱乐、愉悦作用”[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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