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485(2020)03-0029-07 教育政策理论与实践的根本核心问题是教育政策的价值问题。教育政策价值是指教育政策的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在实践基础上统一起来的一种特定的效应关系。主体需要、客体属性和实践活动是教育政策价值概念的三个基本范畴,它决定了教育政策价值研究的基本理路:一是教育政策价值的形成性研究,包括教育政策的主体需要和客观属性研究;二是教育政策价值的结果性研究,即教育政策的价值表现形式研究。两者构成了教育政策价值观研究的基本内容。确立合理的教育政策价值观对于保障教育政策制定与实施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 一、我国教育政策价值的形成性分析 (一)主体需要分析 主体需要是主体利益的一种外在形式,是教育政策主体追求教育政策价值的现实力量,是评价教育政策价值的内在尺度或“人的尺度”。主体需要分析包括主体构成和主体利益两个层面的要素分析。从主体构成来说,教育政策主体构成影响着教育政策的作用方式、作用程度和价值表现。教育政策的主体分为决策主体、咨询主体、执行主体、评价主体和对象主体。教育政策就是政府把社会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纳入政策过程,权威性分配教育相关利益,并及时有效地调节利益矛盾与冲突。从主体利益来说,教育领域客观上存在着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政治利益与教育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强势利益与弱势利益、既得利益与未得利益的关系。教育政策要兼顾各种利益,化解其中的矛盾与冲突,避免利益的过度分化和差别扩大化。 从政策内容来看,我国一些教育政策忽视相关利益主体特别是直接利益相应人的利益。有些教育政策整体上重特殊利益(政治利益)、眼前利益、强势利益和既得利益,忽视共同利益(教育利益)、长远利益、弱势利益和未得利益。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利益主体缺失。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特殊教育对象界定为“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明确指出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却将特殊教育对象限定为“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从理论和现实角度来看,这种特殊教育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剥夺了其他类型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权益。[1]同时,现有特殊教育政策还缺乏对不同类型残疾儿童尤其是多重残疾儿童具体安置的规定。二是主体利益缺失。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主要侧重学校教育,而对残疾人的终身学习、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关注不足,对满足残疾人多样化、个性化、个别化的教育需求和推进融入教育等方面的规定也相对欠缺。 从政策过程来看,我国一些教育政策决策、执行和评价的主体比较单一,利益相应人缺席的现象比较严重。如高考生源跨省调配政策的决策。招生计划对一个地区来说关系到招生总量、考生升学与未来人才的来源;对用人单位来说关系到将来得到毕业生的可能性和人才素质的高低;对招生学校来说关系到生源质量和今后毕业生就业去向;对考生来说关系到录取分数线的高低与录取的可能性。[2]而2016年高考生源跨省调配政策的决策主体和执行主体都比较单一,缺少政策预期分析、政策听证、政策辩论、政策实验、政策宣传等重要环节,忽视了家长或考生这个最重要、最直接的利益主体,突显的是强势利益和既得利益,导致政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一并缺失,利益协调功能减弱。又如大学生就业政策的执行。随着我国每年大学毕业生人数的高速增长和就业压力持续加大,党和政府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推动大学生就业的政策,具体包括就业准入和就业服务政策、规范就业市场政策、高校毕业生考试录用与创业扶持政策以及高校毕业生的保障政策等,另外还制定了面向基层提供就业机会和创造就业岗位的特殊政策。但由于政府相关部门缺乏科学规范的就业状况公布制度,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高校和用人单位之间缺乏互通协同的就业信息监控制度和弹性互动的就业信息反馈体系,再加上彼此之间事权与责任不相适应,任务不清、分工不明,造成对现行大学生就业政策的执行处于一种政出多头、各自为政的状态,破坏了国家政策的整体性和连贯性,导致了大学生就业政策屡屡出台却频频失效、就业市场混乱、人力资源浪费等后果。 从主体需要来说,我国未来教育政策的前瞻性趋势是: 第一,重视直接利益相应人的利益。直接利益相应人缺席状态限制了社会不同主体的多样化利益诉求,危害了教育公平与公正。因此,教育政策过程应该向公众开放,改变少数精英把持教育决策的状况,做到直接利益相应人在场。一是要尽可能让直接利益相应人提出政策议案,并能够通过各种合法组织和制度有效地影响政府议程;二是改进听证程序,通过制度化、科学化的决策听证给公众提供直接参与教育决策的机会,特别是给利益相应人陈述意见和抗辩的权利;三是设置辩论程序,让矛盾充分暴露、意见充分交锋,以夯实教育政策的民意基础,从而保证政策执行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维护教育政策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第二,扩展教育政策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评价主体的范围。教育政策各类主体范围的适度扩展是教育政策民主化与科学化的必然要求。“当代重要政策不只是一个单独的决策者或主权者依合理的方法寻求出的最佳的解决政策问题的方法,而且是负决策责任的组织或单位的组织产品。”[3]尤其是对象主体不仅仅是指普通公众,决策主体、咨询主体、执行主体和评价主体都可以是对象主体;即便是作为决策主体之一的国家或政府,也应该受到教育政策的规制,这是民主国家制定行政法的出发点和归宿。[4]从这个逻辑上讲,对象主体与其他几类主体之间是重合或交叉的;如果一项具体政策涉及对象主体的直接利益,那么对象主体也是直接利益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