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课程知识的意识形态性质

作 者:

作者简介:
靳玉军,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张家军,西南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重庆 400715)

原文出处:
课程·教材·教法

内容提要: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知识作为人类文化的积淀与结晶,是中立的,与价值无涉。有关研究人员一直在孜孜不倦地为论证知识的确定性、客观性而努力。当然,作为学校教育中的课程知识也不例外。其实,这是人们的一种误解,课程知识具有意识形态的性质。无论是从理论上来加以分析,还是从实践中来加以透视,我们都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如何正确地认识课程知识的意识形态性质,有助于当前我们国家课程改革的顺利进行。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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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2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0186(2008)05-0008-05

      一、课程知识的意识形态性质分析

      (一)课程知识意识形态性质的理论剖析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在孜孜不倦地为论证知识的确定性、客观性而努力。如以笛卡儿、莱布尼茨为代表的理性知识论者确信人类的理性能洞察真实实在的本质,揭示世界的秘密,数学显示了人类理性的巨大力量,因而被视为知识的唯一范式。而以培根、洛克、贝克莱为代表的经验知识论者则推崇经验,确信观察与实验是获致知识的根本方法,是增进人类对世界了解的唯一途径,科学知识被看作知识的真正范型。由于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人们对知识的客观性坚定不移,导致人们认为知识也就具有中立性,即与价值无涉,认为知识是纯粹的经验或理性的产物,他与认识对象的客观属性以认识者的理性能力关系密切,而与认识者的性别、种族以及价值观念等无关。把人类的认识对象看做一个客观的存在,看做一个独立的、自在的、自主的客体,是不以认识主体的态度和观点而改变。这一点虽然没错,但是,知识作为认识主体对认识对象的认识产物,认识主体会不由自主地把自己的态度以及价值观念等代人到认识的过程中,因为“不是认识对象‘激发’了认识者的认识兴趣,产生了认识者的认识行为。恰恰相反,是认识者的认识兴趣以及其他许多与认识行为有关的条件‘选择’了认识对象,‘制造’了认识对象,使认识对象从无知的、寂静的、遥远的世界中‘凸显’出来,成为完整的、现实的认识过程的一个要素”。[1] 由于人是社会中的人,他要受到社会的需要和规范的制约,因而所有的知识生产都是受着社会的价值需要指引的,价值的要求已经代替求知的渴望成为后现代知识生产的原动力。正如利奥塔所指出的那样,20世纪60年代以后,支持科学家和研究人员研究行为的已经不再是18世纪的启蒙理想,而是国家和企业的知识与技术需求。科学家或知识分子已经不再是或主要不是为着知识的兴趣或人类的利益而从事研究,而是为着市场的知识购买力而从事研究。以前那种知识的获取与精神、甚至与个人本身的形成(教育)密不可分的原则已经过时,而且将更加过时。知识的供应者和使用者与知识的这种关系,越来越具有商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与商品的关系所具有的形式,即价值形式。不论现在还是将来,知识为了出售而被生产,为了在新的生产中增值而被消费:它在这两种情形中都是为了交换。它不再以自身为目的,失去了自己的使用价值。[2] 正是因为知识并不是中立的,而是与价值密切相关,所以知识具有意识形态的性质。

      对此,也许有人会提出异议,认为在人文社科知识(本文在下面论及教材情感的性质时,将对此加以分析)中确实存在着意识形态的东西,而在自然科学技术知识中未必存在着意识形态的东西。法兰克福学派对此持截然不同的态度。此派学者把科学技术视为意识形态,认为科学技术执行意识形态的职能。法兰克福学派的著名代表霍克海默认为:“不仅形而上学,而且还有它所批评的科学,皆为意识形态的东西;后者之所以也复如是,是因为它保留着一种阻碍它发现社会危机真正原因的形式。说它是意识形态的,并不是说它的参与者不关心纯粹真理。任何一种掩盖社会真实本性的人类行为方式,即使是建立在相互争执的基础上,皆为意识形态的东西。认为信仰、科学理论、法规、文化体制这些哲学的、道德的、宗教的活动皆具有意识形态功能的说法,并不是攻击那些发明这些行当的个人。而仅仅陈述了这些实在在社会中所起的客观作用”。[3] 霍克海默的意思很明白,任何一种掩盖社会真实本性的人类行为方式,都是意识形态,而科学正是这样一种人类行为方式,所以它是意识形态。

      马尔库塞对科学技术是意识形态也持赞同态度。他指出,科学技术成为意识形态,并没有使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看起来更少意识形态性,相反,在特定的意义上,发达的工业文化较之它的前身是更为意识形态性的,因为今天的意识形态就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之中,而且以某种富有争议的形式,该命题揭示出现行技术合理性的政治成分。[4] 换言之,意识形态已随着科学技术的普遍运用而融入生产过程;工艺或技术的合理性成为社会的组织原则和政治的合理性,因而意识形态并未衰落,相反以更强大的无形力量支配着人们的思想和意识。

      哈贝马斯提出了“科学技术即意识形态”这个命题。在哈氏看来,所谓意识形态是指社会意识中用来辩护、掩盖其真实状况从而使之合理化、合法化的信念。哈贝马斯认为,科学技术之所以能成为意识形态,主要有以下三种原因。其一,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使得科学技术已成为剩余价值的独立要素,因此,“同这样独立的剩余价值来源相比较,马克思本人在考察中所得出的剩余价值来源,即直接的生产者的劳动力,就愈来愈不重要了”。[5] 这必然导致人们的阶级意识淡化,民众渐渐倾向于非政治化。其二,由于科学技术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使得社会的生产关系和行政机构都取得了合理化的形式,政治让位于科学技术,“政治不是以实现实践的目的为导向,而是以解决技术问题为导向”[5],从而使科学技术在当今社会具有了统治的合法性功能。其三,科学技术的发展还起到了使公众舆论非政治化的目的,“它不管实践问题,因而也不管关于接受似乎只涉及民主的意志形成的标准的讨论”,“随着实践问题的排除,政治舆论也就失去了作用。”[5]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们只关注技术问题,而不关心政治实践问题、人的解放问题,公众舆论只起着投票选举领导人的作用,而不开展对大政方针的公开讨论。概言之,在哈贝马斯看来,科学技术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提供了意识形态论证,达到了为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统治辩护的目的,因此,科学技术成了意识形态。哈贝马斯注意到了科学技术被资产阶级作为统治工具加以利用的情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科学技术的消极影响,并提醒人们对此要有所警惕,这是值得肯定的。但他把科学技术等同于意识形态则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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