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政策的意识形态研究

作 者:
王玲 

作者简介:
王玲,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济南 250014)

原文出处: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意识形态渗透整个阶级社会的文化领域,课程政策作为文化领域的一个组成部分也不例外,意识形态通过对课程标准、教科书、课程计划等政策客体的影响,把主流意识形态认可的知识纳入课程范畴,以法定知识的形式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广。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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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73(2008)03-0127-05

      一、文化与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作为统治阶级的精神文化体系,对整个社会文化具有支配作用。通过这种支配作用,在宏观层面上,可以使大多数人在潜移默化中受到这种意识形态的影响,认同国家和法律的权威;在微观层面上,作为个体的人,有的可以使自己的某些不成体系的观念升华,以意识形态化了的形式表现出来,有的可以把被灌输的意识形态内化而成为自己的心理意识、信仰等,还有的则是被动地承认这种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统治的过程就是阶级、政党的意识形态与社会文化相容相交叉渗透的过程,特定的意识形态通过政治的统治也就变成该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成为社会聚合的基础之一。

      意识形态具有批判性和传承性的特点,这是因为意识形态虽然是特定社会历史的产物,但其中的某些因素,如某些道德风俗、政治传统等,往往经历百年甚至千年都依然具有生命力,旧的意识形态也以潜移默化的形式不断影响着现存的意识形态。因此,任何主流的意识形态都带有过去时代的一些痕迹,意识形态具有明显的继承性。但一种新的意识形态的产生又往往具有对旧的意识形态批判的功能,伴随着社会内部生产和生活条件的变化,新的意识形态产生,自然对以前旧的意识形态产生不满和改进的想法,这种想法证明了意识形态的批判性。正如列宁所说,无产阶级文化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它是人类在资本主义社会、地主社会和官僚社会压迫下创造出来的全部知识“合乎规律”的发展。因此,任何一个社会,即便是现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也需要对以往的意识形态和其他国家的意识形态进行一定的借鉴和学习。

      社会都是由无数社会成员和若干社会群体组成的,社会这一共同体得以建立、维持、巩固和发展,既要看社会成员在物质生产和交换中,有没有实现互利互惠需要的可能,还要看社会成员在思想认识上有没有共识,在精神指向上,有没有共同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社会心理和民族精神。由于社会结构的复杂性,一个社会除了主流意识形态以外,非主流意识形态也会普遍存在,它们既可以与主流意识形态相抗衡,也可以与主流意识形态相互补。为了达到互补,减少冲突等不协调现象,执政的阶级、政党必须对非主流意识形态进行整合。在整合的过程中,主流意识形态凭借其统治地位的优势,或者把分散的、单个的社会意识形态统一起来,或者把对立的意识形态分化、销蚀为合意识形态的观念形式,或者把未建立或未完善的观念形式体系化再逐步意识形态化。在整合的过程中,主流意识形态需要关注社会各阶层不同利益的思想理论,关注不同利益的协调和共存,这个过程中主流意识形态也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创新和发展。

      二、课程政策与意识形态

      课程作为一个研究领域,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研究课题,第一是实质性的,指的是课程的目的、学习经验的提供和组织、课程的评估等要素,要探讨的是它们的本质、价值、制定基础和彼此的关系——这属于课程设计的范畴。第二是政治的、社会的因素。人类在政治及社会各方面活动的过程中,某些人的利益受到重视,而另一些人的利益受到忽视,以至使得某些目标、内容和方法受到照顾,而另一些则被忽略。这个方面的课程研究探讨的是哪些人根据哪些知识,通过什么样的程序,作出哪些层次和包括哪些要素的课程决定——这属于课程政策的范畴。第三是技术、专业性的,研究或者考察个别或者一组课程设计与制作过程中所需资源以及对这些过程进行评价的过程,通过这个过程,课程得以编制、改进和更新——这属于课程实施和评价的范畴。在课程领域内,课程政策是与意识形态关系最为紧密的一部分,意识形态总是暗含在课程政策中,实现它对课程接受者潜移默化的影响。

      从课程政策的历史发展中我们知道,原始社会末期,就有了一定内容的教育活动,相应所教授的内容就属于那个时期的课程,因为生存的必须,此时的课程是属于生产性功能的一些知识。到了奴隶社会,阶级分化,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也慢慢分离,开始出现了单独从事教育活动的古代学校,这个时候的学校和课程除了承担必须的生产性知识以外,开始带有明显的意识形态特征。自此,课程以及相应的课程政策就作为一种媒介,更多地承载着阶级工具的作用。“课程内容的价值特征充分反映了社会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统治阶级总是要对知识总体加以筛选,筛选出符合自己意识形态的知识作为课程内容”[1]。例如,我国历史上,不管是董仲舒的“独尊儒术”,还是后来清朝的“文字狱”,统治阶级都热衷于编纂充满意识形态的教科书,把本阶级认为合法的理念和知识纳入课程知识的体系,通过强制推行这种体系来实现对被统治阶级的精神控制与镇压。

      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教育也得到很大发展,学校制度开始完善,课程内容也逐步合理,这使得统治阶级除了可以直接控制课程内容以外,还能够利用政治权利颁布课程计划,制定教学大纲,采用不同方式实施教材编写和审定制度,利用课程政策的各个环节为其统治秩序服务。正如阿普尔所言:“学校知识的体系——接纳或者排斥某些内容,通常服务于意识形态的目的,因而正式的学校知识体系能成为一种社会和经济控制的形式,因为它们保存和分配了被知觉为‘合法的知识’”[2](P63),同时他还指出:“学校的课程知识已经不是客观中立的知识,本质上是伦理和政治性的问题,已经打上了特定历史时期、特定社会制度、特定社会阶级的意识烙印,是经过统治阶级严格审查并认为符合自身利益,且以普遍合法的名义推广出去的知识。”[3](P8) 因此,即便是所谓课程专家所规定的课程选择标准也一般都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特征,而并非“价值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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