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师法》修订的基本立场和总体思路

作 者:

作者简介:
湛中乐(1964- ),男,湖南汨罗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教育学会全国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会长,教育部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重点基地——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一北京大学共建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主任,主要从事行政法、教育法研究,E-mail:zzlpklaw@163.com。北京 100871;靳澜涛(1993- ),男,安徽巢湖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行政法、教育法研究。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教师发展研究

内容提要: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应当从立法重心、调控视角、规则设计、法律衔接等四个方面明确总体思路。首先,在立法重心上,应紧密围绕“保障教师权益”这一中心轴而展开,包括分类规定教师身份的法律定位;明确教师的知情权、法律救济权并新增兜底条款;健全教师申诉制度,确保教师权益受损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济。其次,在调控视角上,应转变“为管理者立法”的思维定式,坚持“教师本位”的立场,既要在具体条款上注重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对应性,也要在内部结构上整合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等三章,体现教师发展的过程化与动态化,并提高第八章法律责任的针对性,强化法律体系的逻辑自洽性。再次,在规则设计上,应顺应社会新变化,体现新时代教育政策改革的新成果和教师队伍建设的新思想,不仅要在个别语句的表述上做到与时俱进,而且要从严格教师职业准入门槛、改革教师职级晋升体系、健全教师荣誉表彰制度、提高教师福利待遇标准等几个方面,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最后,在法律衔接上,应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的基础与依据,也要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其他关联立法的有机衔接,既要在总则层面作整体性布置,更要在规则设计上保持一定的弹性,给低位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预留空间。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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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19X(2019)04-0018-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自1994年施行以来,在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上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伴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以及教育事业的重大变革,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痕迹的《教师法》已经难以适应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求。例如,关于教师资格、聘任、待遇等事项的部分条款与社会现实脱节,与当下教育政策调整方向不尽符合;培养和培训、考核等章节呈现出浓厚的“为管理者立法”的色彩,教师的主体地位凸显不足;法律责任条款缺乏制裁力度,部分程序性内容尚不健全;教师权利救济规定较为模糊,对于申诉的管辖、范围、程序、决定等语焉不详,缺乏可操作性。这些问题均暴露出《教师法》在20世纪90年代立法设计的局限性,也彰显出当前法律修订的紧迫性。

      2018年9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未来的立法规划,明确将《教师法》修订列为第二类项目,要求“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1]。2019年2月,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今年将启动《教师法》修订工作。[2]这就意味着,为切实保障教师合法权益而出台的、相对粗线条的《教师法》在实施25年之后,将面临首次大修。①科学立法的实现有赖于充分而严密的理论讨论,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审慎抉择。时下,学界同仁对《教师法》修订中的许多重点问题讨论颇为热烈,纷争不断,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因此,在理论层面厘清《教师法》修改的基本立场,梳理问题,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对于下一步推进《教师法》修订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明确立法重心: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任何立法文本都有一个中心轴,发挥提纲挈领的作用。”[3]目前,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以八部法律为统领。②其中,《教师法》既是第一部以教师为主体的专门立法,也是保障教师权益的基本立法。在法律修改过程中,所有实体法或程序法规则的设计,都必须以教师权益保障为“中心轴”。只有如此,《教师法》才能改变目前“逻辑混乱,体系不全”的松散局面,才能回应“教师法律定位模糊”“合法权益保障不力”“管理体制机制僵化”“申诉与诉讼渠道不畅”等现实问题[4],进而真正明确工作重点,突出优先目标。

      从现行《教师法》的章节设置与具体条文来看,它不仅把教师权益保障列为立法宗旨的首位,而且通过第二章详细列举了教师享有的六项权利,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需要在修法过程中得到尊重并加以发展。同时,笔者认为,教师权益保障的立法精神应当贯穿于《教师法》始终,目前讨论较为激烈的教师的法律身份、教师的专业发展、教师的待遇及保障、教师的资格与准入、教师职务制度、教师的评价与考核等问题,无一不与教师权益保障密切相关。③《教师法》作为“教师权益保障法”的应然定位,不仅体现在现行《教师法》的立法宗旨和制度设计上,而且对下一阶段修改《教师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具体来说,必须有效回应三个问题:“谁的权利”(权利主体)、“哪些权利”(权利内容)、“如何维权”(权利救济)。

      (一)分类界定教师身份

      教师身份的法律地位,决定了教师的权利义务、职业门槛、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障等事项。现行《教师法》第三条对教师的身份定位缺乏明确、完整的表述,致使现实操作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和矛盾。④到底应该定义为专业人员还是准公务员(国家公职人员),抑或特殊公务员(教育公务员)等,需要充分论证、仔细拿捏,平衡教师职业的专业性与公务性。同时,不同学段(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等)以及不同性质学校(如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等)教师的法律身份不尽相同,亟须立法予以分类规范,如此才能充分体现教师有别于其他职业的特点与权利诉求。教育部于2019年初曾在京组织“《教师法》修订调研座谈会”,会议提出了“分类施策、精准治理”的命题。[5]此前,中央已经将公办中小学教师界定为国家公职人员,这一特殊的法律地位亟待立法予以确认,并尽可能明确不同学段、不同类别教师的法律身份,契合他们各自的职业发展特征和权益保障需要。

      (二)增补教师权利内容

      《教师法》第七条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不尽周延,为更好回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建议增补教师权利内容,进一步丰富教师在教育教学、参与管理、寻求救济等方面的权利。首先,知情权是教师参与学校内部治理、民主监督、科学决策的基础,也是信息公开制度的逻辑前提,有必要在教师权利部分予以重点突出。⑤其次,任何权利如果无法得到救济,那么就很难说成是一项真正的权利。[6]教师与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之间的矛盾纠纷能否纳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现行法律的规定尚不明朗,需要在《教师法》的法律救济权中予以明确,应将教师提起申诉、复议、诉讼的权利单列出来,作为教师行使法律救济权的直接依据。⑥最后,为了保证立法规定的适度开放性和前瞻性,建议增加兜底条款,即明确教师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⑦。

      (三)完善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法》作为教师权利保障法,除了实体权利规定的周延性之外,还需要确立切实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尤其是细化程序性规定,使实体性权利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是实现教师权益保障目标的必然要求。目前,《教师法》关于教师申诉制度的规定只有一个条文,在管辖、受案范围、处理程序、决定类型及其效力、申诉后续救济等方面的可操作性较弱,实际工作的开展常常依“惯例”而非“法律”[7]。教育部相关司局的实务工作人员在研究成果中也曾坦言,从多年的实践来看,教师申诉制度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宽泛,可操作性不强;与其他相关制度缺乏整合;制度本身缺乏规范的程序和明确的界定,导致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8]笔者认为,修改后的《教师法》应该以教师权益保障为核心,对教师申诉相关实体与程序问题作出细化规定,如将教育行政部门从被申诉人范围中剥离,与行政复议之间形成有效区分;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等类似专职机构来处理教师申诉案件,确保受理主体的中立性、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和议决过程的民主性;明确申诉决定种类、适用条件与效力,彰显申诉制度化解纠纷的实际功用,等等。至于教师申诉与其他救济渠道的衔接、教师申诉的处理程序及其主要制度,可由《教师法》作出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内容则由类似《教师申诉办法》等法规或规章来进一步细化。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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