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正义的类型与亚类型

作 者:
王云 

作者简介:
王云,文学博士,上海戏剧学院教授,主要从事艺术理论、美学、比较文学研究,通讯地址:上海戏剧学院艺术研究所,电子邮箱:ilitiswang@126.com(200040)。

原文出处:
文艺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

戏剧、小说和电影等故事性(演故事和说故事)艺术只要呈现社会生活的图景,就不免要描述发生于人群之间的善恶行为及其冲突。在历时两千多年的世界艺术史上,数不胜数的戏剧、小说和电影以(比较)正确的道德态度和立场描述了善恶行为和善恶冲突,显见艺术正义是故事性艺术的永恒主题。依此推理,艺术正义应该是故事性艺术研究中的永恒话题,艺术正义学说也应该成为相当成熟的理论,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时下研究艺术正义的著述几乎都出自“法律与文学”的学者而非文学或其他艺术的学者之手;由于长期以来国际学界对艺术正义的类型结构、生成原因、社会效应以及研究艺术正义的方法论等缺乏深入探究,因而对艺术正义的认知始终模糊不清,最终导致了艺术正义学说始终处在半生不熟的状态之中。本文试图破解艺术正义的类型结构问题,以期能在有限的程度上推动艺术正义研究的进展。


期刊代号:J0
分类名称:艺术学理论
复印期号:202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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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类社会只要存在一天,便会有善行和恶行。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善行和恶行也即正义行为和不正义行为。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借阿得曼托斯之口说,“正义是至善之一,是世上最好的东西之一”(郭斌和等译56),“[……]正义确是最善”(54)。正义是最大的善,那么其他的善呢,譬如善待动物?你可以说这是善行,但却很难说这是正义行为,因为它并不发生在人与人之间。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说:“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152)政治学上的善也即发生于人群之间的善,因而基本上可等同于正义。正义之所以仅仅是发生于人群之间的善,乃因为正义与人的权利尤其基本权利有着不解之缘,甚至可以说,正义这一范畴的内核就是人的权利。约翰·穆勒《功利主义》强调:“任何情况,只要存在着权利问题,便属于正义的问题。”(62—63)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说:“权利还被用在纯伦理意义上来指什么是正义的。”(54)由此可见,发生于人群之间的善行和恶行既分别是正义行为和不正义行为,也分别是维护人的正当权利之行为和侵犯人的正当权利之行为。

      故事性(演故事和说故事)艺术只要呈现社会生活的图景,就不免要描述发生于人群之间的善恶行为及其冲突。在历时两千多年的世界艺术史上,数不胜数的戏剧、小说和电影等以(比较)正确的道德态度和立场描述了发生于人群之间的善恶行为和善恶冲突,显见艺术正义(艺术世界中的正义)是故事性艺术的永恒主题。依此推理,艺术正义应该是故事性艺术研究中的永恒话题,艺术正义学说也应该成为相当成熟的理论。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时下研究艺术正义的著述几乎都出自“法律与文学”的学者而非文学或其他艺术的学者之手,“法律与文学”是法学的跨学科分支,他们研究艺术正义的旨归在法律而非艺术。由于长期以来国际学界对艺术正义的类型结构、生成原因、社会效应以及研究艺术正义的方法论等缺乏深入的探究,因而对艺术正义的认知始终模糊不清,最终导致了艺术正义学说始终处在半生不熟的状态之中。①本文试图破解艺术正义的类型结构问题,以期能在有限的程度上推动艺术正义研究的进展。

      一、完全艺术正义与不完全艺术正义

      故事性艺术的创造者只要以正确的道德态度和立场描述发生于人群之间的善行和(或)恶行,尤其是善恶行为之冲突,我们都可以认为其作品彰显了艺术正义。艺术正义这一概念的内涵是,在以正确的道德态度和立场描述善恶行为及其冲突的过程中,故事性艺术所彰显出来的主张合理分配权利和维护正当权利的观念。看多了这类作品,敏感的受众或许会发现,它们所彰显的艺术正义似乎分属两种不同的类型。笔者姑且将这两种类型分别命名为“完全艺术正义”和“不完全艺术正义”。完全艺术正义和不完全艺术正义的异同在于,它们皆有分配性正义这一要素,但前者同时又有补偿性正义这一要素,而后者却付之阙如。由此可知,它们是两个相对的却又是内涵大小不一的概念。

      简言之,分配性正义是合理分配权利的原则。有些权利是基本权利,譬如生命权和财产权等,这些是在人群中平均分配的也即人人都享有的权利;有些权利是非基本权利,譬如残障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有获得社会的特殊关照或保护的权利等,这些权利因人群而异,并非每个人都能享有。法律等强制性规范如果体现了合理分配权利的原则,那便是严格意义或广泛意义上的“善法”。在任何一个社会中,绝大多数成员都会依照善法行事,但也必有极少数成员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而违背“善法”,从而损害他人(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这就需要补偿性正义予以救济。

      补偿性正义从分配性正义中衍生而来,如果说分配性正义是合理分配权利的原则,那么补偿性正义便是维护正当权利的原则。“善法”既体现前一种原则,也体现后一种原则。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说:“[……]矫正的公正也就是得与失之间的适度。”(138)他所谓的“矫正的公正”也即后世学者所谓的“补偿性正义”。亨利·西季威克《伦理学史纲》指出,亚里士多德将“正义”拆分为两类:“分配性的正义”和“补偿性的正义”(60)。作为严格意义上“善法”的法律主要通过矫正正当权利被侵犯而导致的恶果来维护正当权利,而作为广泛意义上“善法”的法令和规章同时通过矫正正当权利被侵犯而导致的恶果和弥补因维护他人正当权利而导致的损失来维护正当权利。分配性正义和补偿性正义是笔者区分完全艺术正义和不完全艺术正义的重要哲学(政治哲学和伦理学)依据。

      中国古代戏曲和小说、好莱坞电影往往以分配性正义观念即正确的道德态度和立场来描述人的善恶行为及其冲突,也即在呈现与善恶行为及其冲突相关之情节的过程中“褒善贬恶”,然后,它们又往往以补偿性正义观念来建构“赏善罚恶”的情节,此类情节大多出现于结局处。譬如元代关汉卿杂剧《鲁斋郎》。鲁斋郎是一个“动不动挑人眼,剔人骨,剥人皮”的恶霸,自称“花花太岁为第一,浪子丧门再没双;街市小民闻吾怕,则我是权豪势要鲁斋郎”(关汉卿,“包待制”369、358)。他的一大罪恶行径是“强夺人家妻女”。在该剧第一至第三折中,作者详尽地描述了鲁斋郎任意霸占银匠李四的妻子张氏和六案都孔目张珪的妻子李氏,从而导致李张两家妻离子散的过程。通过呈现如是情节以及“全失了人伦天地心,倚仗着恶党凶徒势”等大量曲词和说白,作者不仅抨击了鲁斋郎这一典型环境中的典型权贵,而且还将批判的锋芒指向以元朝皇帝为首的最高统治阶层。如果说前三折是批判元代权贵侵犯他人生命权、财产权、人身安全权和自由权的罪恶行径,揭露元代社会之大夜弥天,那么第四折则通过惩罚鲁斋郎而警戒了元代为非作歹的权贵们。在这一折中,包拯“用心”“设智”骗过了皇帝的眼睛,将“苦害生民”“恶极罪大”的鲁斋郎送上了断头台(35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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