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I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24(2019)10-035-041 表述(высказывание)在巴赫金的理论系统中,不是一个单纯的理论语词,而是巴赫金整个思想中一个完备的“理论子体系”。表述是一个完整的行为整体,代表完结了的思想整体,这个整体中包括表述主体、听者、语境、语言形式等因素,它是单个物质的综合体,具有独特的风格、建构、布局等结构特征。表述理论的形成受到过众多思想的影响,康德/新康德主义、胡塞尔现象学中对主体性的阐述都影响了巴赫金对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主体的建构。 近现代哲学中的主体主义在笛卡尔实施了“我思故我在”的认识论转移后,才被系统地确立起来。20世纪对巴赫金产生重要影响的哲学思想是以德国哲学家柯亨为代表的新康德主义和以胡塞尔为代表的现象学。康德对主体在认识、审美、道德中主导性地位确立的论述使主体思想战胜了客观主义而走向胜利。他的《纯粹理性批判》力图打破神本位的哲学思想,实现古希腊“知道你自己”的格言,注重人的主体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人本位的哲学。他指出神(上帝)不是客观存在的实体,而是人的理性要求所推论出的先验幻相。也就是说,上帝不是世界的创造者,不是世界的本体。在认识领域中,本体是不可知的,但在道德领域中,人能体会到本体,到达本体。这样,“康德实际上把本体归于主体,归于人的理性,虽然它不能被理性认识,但它来源于理性。”[1]在这里,认识不是人去发现自然的规则,而是人为自然立法。康德的主体即本体,所以主体的立法必来自本体的本质。康德哲学在没有放弃理性主义对知识的确定性和普遍必然性的追求的前提下,仍然坚持“由经验主义所继承发挥的经验的内在原则”[2]57。但康德的主体性思想未能使主体转向彻底化。胡塞尔和新康德主义者对康德的主体性和认识哲学进行争论和辨析,导致了对人文主义思想的提倡,他们大呼:“我们必须把康德的理性批判发扬成文化的批判。”[3]胡塞尔现象学中的自明直观、意向性、先验主体、主体间性等都围绕着主体性问题展开,使主体主义哲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胡塞尔认为:“理性有双重的发挥作用和显现自己的方式,一种方式是在它的自由的纯粹的数学化中……系统地自我揭示、自我展示……另一种是不断地在暗中发挥作用的理性方式。这种理性不断把感性材料加以合理化……整个自然科学的世界,是我们理智的主观构造。”[4]也就是说,经验材料的普遍必然性是主体的先验构架能力赋予的。康德的先验主体,由于将感觉材料的来源归于非我的物自体,无法彻底摆脱心理主义而达到纯粹的普遍必然性。胡塞尔对人类主体性的关注影响了巴赫金,巴赫金将“胡塞尔对物质世界与人的关系的讨论”上升到了对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主体建构两方面。他综合了人文精神与理性精神两股力量,形成了自己的哲学美学观。巴赫金倡导的主体是负责任的行为主体,是一个有生命完整、永无止境的整体。该主体的行为是不断存在着、生成着、完善着的。行为在存在中实现,是绝对的,具有能动性。个体的行为通过应分实现,在我负责任的行为整体中,应分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范畴,并同时具有强制性。 一、负责任的行为主体 巴赫金认为以往思想家从抽象理论出发构建所谓的“第一哲学”是“以抽象认识的方式来揭示的可以从理论上认识的世界”,[5]10而这种理论思维构建起来的世界,将自己看作是整个世界,这个世界是抽象的、独一无二的,这个世界泯灭了个人的价值,脱离了“个人负责的历史行为”,与活生生的历史不相容。因此,巴赫金所肯定的“第一哲学”是一种独特的世界,它是现实行为中通过负责任的意识而进入到统一和唯一存在的事件之中的。这种唯一的存在即事件是通过我和他人实现的,在我的认识行为中实现。而这个唯一的存在即事件不是思考出来的东西,而是存在着的东西。 “负责任的意识”与“我的认识行为”体现了巴赫金对历史中唯一存在的我的关注。他强调个体的行为,而这个体则是“我唯一而实际的存在”、“我负责任的行为”。这里的个体、我就是巴赫金的主体,这个主体是拥有情感意志的人。理论上的主体,为了能够与他生活的环境、所经历的事情联系起来,总是以现实的、能够独立思考的人的身份出现。我以自身的情感意志、行为存在着。这种存在方式是唯一、不可重复的,他人无法进入并替代我的位置。只有我以负责任的精神进入到存在即事件的已被承认的独有的唯一性之中,才会有不可复现的、新的因素出现。康德与新康德主义者在内在主体性方面,虽高扬主体精神,他们却忽视了单一主体发展中所具有的功能以及主体间的相互关系,从而走向了唯我论与独白论。巴赫金关注单个主体以及主体间的关系,他认为人作为艺术整体中的价值中心,具有建构功能。 巴赫金强调主体的同时,更加关注的是主体的行为,主体的行为不是简单的一个动作或一个过程,而是主体的“负责任”行为过程。因为行为就处在这种实现着的存在之中,处在存在的唯一整体中。所以,行为也必须获得统一性,这样才能使主体体现在自己的涵义、自己的存在中。负责的行为是作为主体的我的整个生活的目标和任务,我的各种行为和体验只是我行为整体的一个方面,我的各种行为是相互联系的,不会孤立存在。行为应将专门的责任和道义的责任联系起来,对自己的内容应负的责任与对自己的存在应负的责任不同,专门的责任针对自己的内容,道义的责任针对自己的存在。这两种责任之间的关系是专门的责任是统一而又唯一的道义责任的一个组成因素。 巴赫金认为人类文化的三大范畴“科学、艺术和生活只有在具体个人那里才能统一。也就是说,只有具体个人才能把这三大范畴在他自己的统一中综合为一体。”[6]不容忽视的是,巴赫金将存在看作是生活事件的一种,突出了存在的参与性,他试图通过“承载文化符号的主体与主体的参与生活事件,弥合文化与生活的裂缝。”[7]这里所体现的主体是现实的、具有思考能力的人,他的认识对象是实际的历史和事件的存在中的一个因素,是他内在生活的整个世界。因此,需要从总体上把握人类存在的事件,把握人类主体的建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