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808(2019)10-0091-05 一、从“神性德性”到“人性德性”:作为一种目的论意义上的道德教育哲学转向 在古希腊“德性”一词来自战神阿瑞斯的名字,原义表示男子气概或勇敢。希腊词“德性”与现代所对应的词语是“优秀”,意即某种品质或特性的优秀或完善,并且这种“德性”并非人类所特有。它最初是神的特性,在荷马时代,是神要求人类去追求并且拥有这种或那种德性,比如正义的德性,正义就是听神的话,按照神的旨意去行动。《荷马史诗》中"dike"一词被翻译成正义,但是,正义一词的使用预设了这样一个前提,即“宇宙是有一套单一的秩序的,人们若要成为正义的,就要按照这一秩序来规训自己的行动和事务”[1]。这是理解英雄社会乃至整个古希腊时代社会意义的关键之处,只要人们的行为合乎正义女神的意愿或要求,则此行为就是一种正义,反之则为非正义。因此,按照一种既定的秩序——这种秩序可能来源于神的启示,也可能来源于君王的使命,去做一种既定角色要求的所为之事,是荷马时期正义的核心概念,也是英雄社会诸德性的核心理念。一个具有德性的人必须首先是遵循正义的人,而正义就是要符合正义女神的要求,如此的话这种正义就是正直可靠的。需要说明的是,努斯也作为一种德性,主要是激情与欲望的力量在英雄社会里被称赞,激情体现的是酒神狄奥尼索斯(Dionysus)的率性,追求自由浪漫与自强不息的精神。然而到了苏格拉底与柏拉图时代,激情与欲望被不断压抑,逐渐走向边缘化或消亡的境地。他们认为,只有理念世界中的知识(即真理)才是符合理性的,一个人要获得更多的知识就要不断地运用理性“祛魅”(知识即回忆),最终使自己成为一个智者,成为一个智慧的人。从实质上来讲,他们构建了一个以理性、逻辑为基础的知识论大厦,只有更多地掌握这种知识的人才可能成为智慧的人,与此同时,只有一个智慧的人也才有可能掌握这种理性知识,因此,智慧与理性被苏格拉底与柏拉图视为人的一种核心德性。 然而,也正是自此之后,希腊社会开始向崇拜理性与逻辑的德性转变,有德性也就意味着有理性或有逻各斯品质。“善”作为一种事物自身的本质属性,从而与德性紧密联系在一起,某一事物要成为此事物的目的也即成为其本质上最好的它,“善”意味着最好的,某种程度上,善等同于德性一词的“优秀性”意义。当然,英雄社会也强调善,追求事物的“优秀性”,但与苏格拉底有着本质的区别,英雄社会将神的旨意视为一种完美、一种绝对的善,按照神的旨意去行动也就意味着追求善与完美。而苏格拉底意义上的善是一种理性与逻辑的结果,是出于事物本身的一种“目的论转向”,因此“善”也就意味着事物本身而非神的旨意。古希腊哲学的这一关于善的目的论转向的实质在于苏格拉底对“逻各斯”与“努斯”的分离,也即他对理性与逻辑的推崇和对“激情”“欲望”等的边缘化倾向。也就是说,在这一时期,德性概念实现了其历史意义的第一次转向,由一种广泛的“神性德性”意义转向更具体的“人性德性”意义。人只有通过理性与智慧,才能不断地完善自己的能力品质,不断地超越自我。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德性”为古希腊社会的道德教育奠定了一种实践基调,这种基调以“成为人”为其终极目的,道德教育哲学的本质便在于人类对幸福生活的追寻与实践。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德性,是否接受了好的道德教育,所依据的是他在整个生活中表现出来的一以贯之的行为特征与道德倾向。道德教育就应该强调在日常生活中以个体德性品格的培养作为道德价值的载体,只有使人养成德性的教育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道德教育”,这样也可以让道德教育在实践过程中变“应然”为“实然”,道德教育的意义也便不断地“发生”以及不断地被“发现”。德性作为道德教育哲学本质的实践与运用,一方面,对于个人来说,一定是对于善以及幸福生活的追求,不是任何生活行为或者个人品性都具有德性,道德教育必须以挖掘和培养人的各种德性品质为旨归,使他们在日常的生活实践中能够朝着自我超越与自我完善的方向前行。另一方面,对于社会来说,个人德性的追求在群体中应该表现为一种正当,我们决不能以社会流行的各种规范或理由而拒斥个人对德性的向往,也不能因个人的喜好来约束主体对德性的追求,道德教育应该在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形成一种生命张力。 二、由“规范”取代“德性”:规范伦理学作为道德教育哲学的基础 道德哲学的核心问题主要是“什么样的生活是值得过的”以及“如何才能达到这样的生活”。然而到了近代,这一主题却发生了从“德性伦理学”到“规范伦理学”的转变,在“是”与“应该”的探讨过程中,道德哲学的理论基础“德性”被“规范”所代替。《教育大辞典》中的两个关于规范的词语符合我们对于“规范”一词运用的意图——“规范伦理学”与“规范秩序”。规范伦理学“以道德的准则和规范如正义、良心和义务等为研究对象”[2]1178,如康德的“善良意志”和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可以进行加减法的“最大幸福”作为一种绝对普遍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其目的主要是“建构有关行为规范的基本原则,以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在面临道德问题时的行为指导”。规范秩序指“支配一个群体或社会中社会行为的价值体系或规范体系,其功能在于维持整个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整合”[2]1179,其习得途径主要有学校教育、宗教、社会宣传等。规范的一般表达形式是“人应该如何行动”或者“人必须怎样行动”,其主要代表就是功利主义和义务论,也可以称为后果论或价值论。 功利主义主张为人们的行为建立规则,即功利主义原则,或者他们所谓的“最大幸福”原则,其基本理念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康德从人的理性特征出发引出了他的道德原则——“绝对命令”,即人应当遵守的普遍有效的道德法则,“每个人必须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3],一个人所应该做的事情,就源于道德法则的“应该”命令,这样才具有道德价值。这种规范理论在宗教领域以及工业革命之后的社会中的运用使人们对道德本身进行反思,在规范伦理学那里“规则成了道德生活的基本概念”,道德教育哲学的主要任务似乎就是制定道德规则以及对道德规则的服从。规范伦理以确立行为的规范、责任、义务为内容,是对人“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进行规定的伦理研究。它认为,道德并不是简单凭借高尚人格就可以解决的,良知和品性是靠不住的,只有凭借道德法则才能合理解决道德问题。[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