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治理职能重心的转变

作 者:

作者简介:
夏杨燕,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生;程晋宽,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基础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协同创新”研究人员。南京 210097

原文出处:
外国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英国中央教育行政机构的变更,反映了不同时期英国国家教育治理职能重心的转变。英国中央教育行政机构变革划分为“加强国家对教育的控制”“中央教育行政机构的放权”“服务型中央教育行政机构的设置”“回归教育治理根本职能”四个阶段。不同时期英国国家教育治理职能重心的转变,以及英国国家与地方在教育治理体系中关系的变化,表明英国中央教育行政的职能已经从管控型政府,到“伙伴关系”的政府,再到服务型政府职能部门的转变。英国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重新放权于地方教育当局,加强与巩固中央与地方在教育治理体系上的服务型政府职能建设,对我国深入推进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借鉴价值。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9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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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62/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69(2019)08-0003-12

       2018年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把深化国家机构改革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提出要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英国国家教育治理职能重心的转变对于我国国家教育行政机构如何改革以及如何优化中国教育行政管理职能具有启示意义。英国从1944年设立“教育部”作为全国教育行政领导机构,到1964年更名为“教育与科学部”、1995年更名为“教育与就业部”、2001年更名为“教育与技能部”,2007年又将这一部门拆分为关注中小学教育的“儿童、学校和家庭部”与关心大学教育的“创新、大学和技能部”;2009年“创新、大学和技能部”又改组为“商业、创新和技能部”;2010年,卡梅伦政府上台后将“儿童、学校与家庭部”再次改为新的“教育部”,体现了服务型政府职能的转向。这对我国在教育领域实现“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中合理配置宏观管理部门职能,科学设定宏观管理部门职责和权限,强化制定国家发展战略、统一规划体系的职能、更好发挥国家战略、规划导向的作用”,[1]提供了很好的启示和丰富的经验。在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中,任何制度及其运作轨迹并非孤立存在的,往往嵌入在复杂的经济、政治、社会关系中并相互联系;本文采用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视角和研究方法,纵向上对英国国家教育治理职能重心转变的历史背景、影响制度演变与发展的宏观因素和制度演变的路径、动力进行分析,以更加清晰地揭示英国国家中央教育行政机构的发展演变与历史逻辑,更加准确地认识英国服务型转向的国家教育治理战略,促进我国中央教育政府机构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优化。

       一、社会民主主义“伙伴关系”治理理念下国民教育治理体系的建立

       英国社会民主主义“伙伴关系”治理理念,对英国国民教育治理体系的建立起到了巨大的保障与推动作用。为缓解社会矛盾,满足二战后国家重建对知识型人才的需要,这一时期的教育改革,一方面通过延长义务教育年限,提高了国民受教育水平;另一方面通过综合中学运动,扩大了普通民众获得中等教育的权力与机会。

       (一)“伙伴关系”教育治理模式的孕育,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与责任

       国民教育治理体系的基本问题涉及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与责任关系,为了建设现代化的教育治理体系,英国对中央教育行政的教育治理权力进行了积极的探索。“1833年第一笔政府教育拨款虽然很小,只有2万英镑,但在英国教育史上却被视为重要的事件,因为它标志着英国政府真正干预教育时代的到来。”[2]此后,虽然在1839年建立了枢密院教育委员会、1899年成立了中央教育局,但中央教育行政机构只负责监管教育事务,对教育事业的发展没有实际的干预和控制权。[3]

       奠定英国中央与地方在教育治理模式上“伙伴关系”基础的是1902年颁布的《巴尔福教育法》(Balfour Education Act):废除了独立于地方的地方教育委员会和督促就学委员会,设立地方教育当局(Local Education Authorities,简称LEA)管理本地区的初等教育事务,增强对地方教育的监督与控制。[4]进一步完善中央与地方在教育上“伙伴关系”治理模式的是1918年《费舍教育法》(Fisher Education Act):提出设立“国家教育委员会”,增强中央政府对教育调控作用的同时又对地方教育当局的权力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在法律上确立和完善了中央与地方在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上合作“伙伴关系”的是《1944年教育法》(1944 Education Act):明确规定设立中央“教育部”(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作为全国教育行政领导机构,并详细规定了地方教育当局的职责。[5]

       (二)突出中等教育结构改革与现代公共教育治理体系的完善

       英国“伙伴关系”教育治理模式的建立,对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完善现代公共教育体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整体上看,1945年直至20世纪70年代,这一时期英国政府教育改革工作的重点是通过综合中等教育战略性结构变革以满足战后社会生产恢复对知识型人才的需求。由于英国社会长期秉持的精英主义教育传统,在中等教育领域长期实施文法中学、技术中学和现代中学的“三轨制”。由于三种类型的中等教育既不互通,也不兼容,造成了不同阶级的儿童在升学与就业机会上的不平等。

       为建立英国现代公共教育治理体系,政府将科技教育与培训上升到关系国家未来发展的战略高度,并在1964年将原来的中央教育管理机构——“教育部”更名为“教育与科学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Science)。这一时期英国政府在教育改革上,一方面强调政府对宏观层面教育问题的积极干预,另一方面折射出政府认为“教育将有效地促进工业社会生活机会的均等化”这一乐观态度。[6]1965年,工党政府要求所有地方教育当局按照综合中学模式改组本地的中学结构。所谓“综合中学”就是将文法中学、技术中学、现代中学综合在一起的学校。此后,综合中学这一公共教育机构开始迅速增加。其中,英格兰和威尔士在综合学校中接受教育的学生比例从1971年的40%上升到1981年的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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